功能论视角下任意诉讼担当的类型研究
2020-03-18纪格非
东方法学 2020年2期
纪格非
内容摘要:早期的任意诉讼担当作为实体当事人适格标准的例外出现。随着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任意诉讼担当在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功能日趋复杂,渐次注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等程序功能。对于任意诉讼担当适用条件的理解离不开对其功能剖析。任意诉讼担当的不同功能决定了不同类型的任意诉讼担当应有不同的适用标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应充分发展代表型的任意诉讼担当;厘清拟制型任意诉讼担当的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关系;谨慎对待代理型的任意诉讼担当。
关键词:民事诉讼 任意诉讼担当 诉讼担当 当事人适格 实体当事人 诉讼实施权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039-(2020)02-0159-169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视角
按照学界的通常理解,任意诉讼担当是指实体法上的权利主体或者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为了他自己的利益或者代表他人的利益,以正当当事人的地位提起诉讼,主张一项他人享有的权利或基于他人法律关系所引发的争议,法院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来的权利主体。〔1 〕由任意诉讼担当的概念可见,该制度兼具实体与程序元素。从任意诉讼担当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亦是如此。任意诉讼担当作为实体当事人适格标准的例外出现在民事诉讼的制度和理论中,促进了当事人适格标准的演进。
对任意诉讼担当进行类型化的研究是学界通常的视角。目前学界划分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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