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原则在信息采集中的适用与规则构建
2020-03-18郑佳宁
东方法学 2020年2期
关键词:数据信息
郑佳宁
内容摘要:用户的知情同意作为企业采集用户行为信息应遵守的一项原则,是用户行为信息采集的合法性基础。在信息采集中的选择与参与机制中,我国宜采择入为主的知情同意规则设计。在其必备前提——告知环节,针对信息采集行为的主体、行为信息的类别和使用目的、采集后的处理行为和用户行为信息流向的第三方等方面,均应履行告知义务。对用以进行行为化定位等特殊用途,还应进行专门披露。在用户同意规范制度的设计上,用户同意类型需要进一步区分;同意的有效形式应该更加审慎;同时,对用户同意外的其他采集合法性基础应进行明确。
关键词:数据信息 信息采集 合法性基础 知情同意 择入机制 择出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039-(2020)02-0198-208
用户行为信息,可被定义为用户使用互联网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或产品时,伴随使用服务之行为而生成的一系列数据信息。具言之,包括用户通过鼠标、键盘、手机、智能手环、语音识别设备、智能化触控设备等信息输入端硬件设备访问浏览器、网页或其他设备界面,以进行诸如点开视窗、滑动浏览、输入信息、关键词搜索、发表评论、上传图片、提供定位、在线交易、下达指令、个性化设置等具体行为。用户行为信息的生成既可能是用户在使用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时主动、有意识地提供,也可能是用户使用在线服务的行为轨迹,在无意识状态下不知不觉地被互联网企业的自动化信息抓取工具所采集而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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