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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基层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0-03-16袁良英

现代农业科技 2020年2期
关键词:土地管理问题对策

袁良英

摘要    本文基于农村土地管理及县级开发区土地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就新时代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土地管理、土地流转及“三权”分置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庐江县土地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    土地管理;问题;对策;安徽庐江

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20)02-0265-02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从中国革命开始之时,土地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中国共产党在总结土地革命斗争经验时制定《井冈山土地法》,废除了封建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1986年6月25日,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正式颁布,为纪念这一天,我国将每年的6月25日作为全国土地日,我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为保护土地而设立专门纪念日的国家,设立这个节日的目的是为了宣传《土地管理法》,坚定不移地实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土地管理法》自颁布以来经历了3次修正。随着工作化、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进入新时代的农村土地管理工作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    存在的问题

1.1    土地管理工作出现“宽、松、软”

1.1.1    执行土地管理基本国策失之于“宽”。近年来,随着城市规划的扩张、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兴起、小城镇的扩展、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对土地管理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减弱,执行力度放松,相当一部分地方甚至一些重点项目都存在未批先建、未批先占等“先上车后买票”现象。

1.1.2    基层土地管理队伍建设失之于“松”。就庐江县而言,全县2 300 km2国土面积分为17个镇、2个园区,在编在岗土地管理人员仅约60人。伴随着行政区划的调整,镇域规模加大,每个镇仅2~3名土管人员,以汤池镇为例,全镇近100 km2的国土面积,近2 666.7 hm2基本农田,外加汤池旅游度假区,仅3名土地管理人员,村及社区没有从事土地管理的工作人员,难以应付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

1.1.3    土地管理依法执法失之于“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力度放软,汤池3名国土管理人员兼任国土执法人员,近2年没有查处1起违法用地。根据笔者的基层工作经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过多过频,让位于城镇建设及地方经济发展现象时有发生,表现突出的为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乡镇企业及21世纪前10年的各镇工业园集中建设,规划的纲性约束力不足,对涉及土地违法的人和事处理力度变软,没有起到很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1.2    土地流转亟待规范

我国的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2种形式,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近些年来兴起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存在一些权属不明、程序不规范、流转结果不明之处。

1.2.1    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属没有明晰。土地流转的目的是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做到坚持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以期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益。而现实是随着村级规模的调整,原来村具体组织的镇企业用地,教育布局调整后的农村小学用地等未与农民承包经营用地进行很好的明确[1-2]。

1.2.2    流转程序不规范。流转期限长短不一,有的3~5年,有的30~50年,没有明确界定。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民外出务工增多,大部分村集体组织土地流转仅是村民委员会代为办理,没有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的意愿。

1.2.3    土地流转后使用性质有所改变。相当一部分集体土地在流转后改变了其原来的农业用地性质,有的甚至在流转的土地上建设工业厂房、乡村旅游度假设施、养殖业大棚,或用于经果林生产。

2    对策

2.1    严格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等,利用好每年的全国土地日开展宣传工作,这样既保障了广大农民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新时代乡村振兴和美丽乡村建设,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人和事给予严肃处理并且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2.2    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

适度增加土地管理人员编制,增加经费投入,明晰县、镇、乡、村各自的土地管理职责,将土地管理巡查纠错常态化,对农村出现的空闲宅基地、闲置土地、乡村集体用地等查明实情,依法依规合理利用[3]。

2.3    明晰土地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入了有益物权,使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制度上有法可依,为避免纠纷,土地流转前应明晰土地的权属,探明是农户的承包经营土地还是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2.4    规范土地流转程序

在听取广大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以保证不改变农村土地使用性质为根本,适度流转农村集体土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参与流转的各类型市场主体特别是对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加强监管,防范农村土地流转市场风险,汤池镇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以2013年的土地确权登记为依据,对流转工作实行“土地确权,流转确股,不明确具体地块”的方式,全镇共流转土地近2 000 hm2,对推进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盘活农民手中土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4]。

2.5    强化土地流转监督

一是嚴肃查处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采取欺骗引诱、行政强制等手段骗取农民流转土地,全部或部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由土地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必要时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是完善土地流转纠纷调解机制。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仲裁机构,对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可由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出面调解,必要时按规定给予仲裁。

3    参考文献

[1] 耿婉瑾.浅析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法律制度构建[J].河北农机,2019(1):87.

[2] 汪晓东.当前形势下农村土地管理现状分析及解决策略[J].现代农村科技,2019(8):6

[3] 白利军.基层土地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农业与技术,2016,36(13):151.

[4] 谭善凯.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及对策[J].科技信息,201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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