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宪法对香港司法体制的规制及香港司法改革问题
2020-03-12邵善波
港澳研究 2020年4期
关键词:法律
邵善波
引言
当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起草过程中,作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委会”)成员之一的前市政局主席、葡裔的沙理士先生,在咨委会的一次会议上曾提出:“我们现在为回归后的香港起草基本法,这意即将来香港的宪法体制,会由英国的没有成文宪法的普通法制度,变成有成文宪法的普通法制度。这是一个大改变,影响深远。”(大意)沙理士先生学法律出身,从其学历背景看,对成文宪法体制的运作有一定的认识,对有成文宪法与没有成文宪法的两种体制分别有触觉是自然的事。但起草基本法时,这意见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无论是起草委员会的法律专家,还是香港的法律学者和法律界的从业人员,都没有探讨这问题。回归二十多年来,从基本法在香港落实的经验看,说明沙理士先生是很有远见的。在回归后,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随着基本法的施行,成文宪法体制在香港的出现,根本性地改变了香港司法体制的运作,其结果在社会及政治上都造成深远的影响。香港司法界出现的很多问题,特别是很多由修例风波引发的案件的处理表现上,其中尤其是对一些法官的表现,在社会上已形成广泛的争议。
一、成文宪法对香港司法体制的规制
(一)背景
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规范香港政治体制和政府运作的宪法性文件有两份,分别是《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都是英国政府以英皇名义对香港颁布的最高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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