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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哲学中的价值论转向: 规范性价值论转向

2020-03-03彼得克洛斯安东尼梅耶斯刘宝杰田文君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价值论规范性立场

彼得·克洛斯, 安东尼·梅耶斯 著 刘宝杰,田文君 译

(1.荷兰 代尔夫特理工大学; 2. 荷兰 埃因霍温理工大学)(1.曲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曲阜 273165; 2. 东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9)

一、规范性价值论转向: 技术哲学中的价值与规范

规范性价值论转向意味着超越经验转向。规范性价值论转向关系到工程实践中的哲学分析,哲学家们站在以下两个立场上,对工程实践进行哲学分析。

反映性立场(the reflective position)认为,技术哲学家的任务是分析在技术和工程实践中所存在的规范性问题,并通过“准备和促成有关技术的辩论和决议”的方式,积极参与社会讨论。实质性立场(the substantive position)认为,技术哲学家不仅需要分析技术和工程实践中的规范性问题,而且在紧要关头,要站在规范性的立场上来解决问题。

克洛斯他们无意讨论上述两种不同的立场,是否总能在描述性价值论转向中得到明确的区分,以及如果这两种不同的立场可以做到总能在描述性价值论转向中得到明确的区分时,在技术哲学中,应该选择前者,还是选择后者? 尽管无意对反映性立场和实质性立场展开过很多的论述,但克洛斯他们就如何阐述规范性价值论转向发表一些见解。

在这里,有几点需要特别说明。第一件事情是,实质性立场显然要比反映性立场作出了更为规范性的承诺。然而,反映性立场本身并没有脱离规范性承诺,因为技术哲学家不可能完全秉持价值中立的态度去分析和参与社会讨论: 问题是以一种固定的方式被框定的,在设计框架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各方面因素做出选择,虽然各种因素都会被考虑在内,但价值性(争论性)因素将会被着重考虑。但这些规范性承诺在背景中发挥着作用,而且这个背景是关于在紧急关头,应如何分析、辩论和决定规范性问题的。

第二,进行规范性价值论转向,不一定非得需要进行道德转向。规范性价值论转向可能会涉及各类价值和规范: 认知、道德、实践、审美等。正如克洛斯他们在经验转向那篇论文中所指出的那样,在科学哲学的非道德本质中,存有一个长期的规范性传统。在这一传统中,科学哲学中的各个学派都批判了(建立在他们所接受的认知价值和方法论规范基础之上的)认知价值和方法论规范在实际科学中的应用。人们很容易就可以想象出发生在技术哲学中的,与之相类似的事情。技术哲学家们可能会根据他们的认知价值和方法论规范来对一个特定的工程实践进行批判,并以此印证一种工程理论得到了充分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两套不同的认知价值和规范(反映性立场下的认知价值和规范&实质性立场下的认知价值和规范)之间势必会发生冲突。同样,技术哲学家可能会从一整套实用性的、工具性的、关于行为的价值和规范出发,对将某一理论作为可靠的行动指南的做法进行批判。当然,技术哲学家站在道德立场上,可能会批评工程师所遵循的道德原则和所做出的决策。从道德立场出发,不仅是关于道德本质的原则和决定,就连与道德相关的主张和决定都有可能会受到批判。在一个特定的行动范围内,通过相信一种理论可以得到充分的支持的方式,来接受这一理论作为行动的可靠的依据,这一做法可能会对于道德产生很大的影响。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站在道德规范性的立场上,想要做到这一点,那么可能同样需要站在认知规范性立场上以及实践规范性立场上,这也正是致使坚持规范性立场成为一件复杂的事情的重要原因。如前所述,工程实践中的“卓越的标准”不能被分解为,与在标准哲学领域下,被简明定义的价值和规范相对应的、独立的价值和规范的集合体。

第三,如果技术哲学被认为是基于实质性道德立场的规范性实践,那么有关它的基本(与道德相关的)目的和价值的一系列问题就出现了。这一系列基本价值是什么?对于医疗实践来说,这一系列基本价值就是关于如何治疗疾病和改善病人健康状况。对于工程实践来说,这些基本价值则包含于行为守则,体现于“工程师在履行其专业职责时应将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利放在首位”等常见的用语之中(1)NSPE行为准则参见: http://www.nspe.org/resources/ethics/code-ethics; ASME行为准则参见: https://community.asme.org/colorado_section/w/wiki/8080.code-of-ethics.aspx.。工程技术评审委员会(ABET)将工程定义为造福人类的行业,类比于工程技术评审委员会对于工程的定位,我们也可以将技术哲学设想为一门造福于人类的学科。这么做可能对于我们没有太大的帮助,因为它并没有告诉我们,任何关于基本价值如何在塑造技术哲学中发挥作用的信息。规范技术哲学的核心活动是对技术的批判性反思,并在紧急关头,站在反思或实质性规范的立场上来处理所涉及的相关问题,于是认知、实践、道德等就随之产生了。建立在批判性反思基础上的价值和规范,其本身必须在元层次上受到批判性的质疑。但是这些价值和规范,未必需要非得是一套(与道德相关的)一定要在技术哲学中被采纳的实质性价值和规范,它们也可能是程序性的价值和规范,用来展现技术哲学家的程序性作用。

最后,我们将在此对前面所做的分析进行补充说明。技术哲学在规范性价值论转向的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遇到被称为“是—应当”的问题,即休谟的断头台学说,即从“是”能否推出“应该”,也即“事实”命题能否推导出“价值”命题,这个问题在西方近代哲学史上占据重要位置,许多著名哲学家纷纷介入,但终未有效破解。

不言而喻,当面临的问题越紧迫时,我们就越需要更加规范的哲学承诺。单就这一点来说,它对于反映性立场的影响要远大于对实质性立场的影响。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假设实现描述性价值论转向是实现规范性价值论转向所必须迈出的第一步。上述假设的弦外之音是,要站在规范性立场上去充分了解工程实践。事实上,前面所说的站在规范性立场上去看待工程实践,指的就是在规范性立场的基础之上,深入工程实践的内部,充分了解工程实践中的实际价值和规范,这决不是仅仅站在规范性立场上从外部水过地皮湿般地看待工程实践就可以达到要求的。毋庸置疑,包括工程实践在内的许多实践,都以事实为基础来坚持规范性立场,或者按照规范性的要求来做出决策。然而,如何从事实中争辩、独立于事实之外的那部分内容是否具有价值关涉性以及应当怎么做等,这都属于哲学问题。但按照休谟的说法,上述问题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它们在结论中出现了“应当”的见解,却未在前提中包含“是”的论据。休谟的意思显然并不是说事实可能与得出的规范性结论无关,而是说事实应当与规范性前提相结合。换言之,休谟是在向我们传达: 如果仅凭事实,就无法得出任何规范性的结论。

那么,为何休谟的断头台学说作为一个规范性价值论转向的问题,出现在技术哲学中?假设技术哲学成功地阐明了其规范性价值论转向所涉及的基本价值和规范(详见上文中所述)。再假设关于描写性价值论转向的相关性和必要性并不成问题,套用当下的一句网络流行语来说就是,关于描写性价值论转向的相关性和必要性那都不是事儿,而且它可以为规范性论据提供相关事实。那么,接下来问题就转移到了技术哲学的基本价值和规范上。这些价值和规范将成为价值论转向中衡量工程实践的“卓越的标准”。我们究竟该如何来证明规范技术哲学中的价值和规范的独特地位呢?如果规范技术哲学和工程学都是以造福于人类作为其最终目的(之一),那么,是什么原因促使规范技术哲学中的价值和规范变得如此独特,有别于工程学的价值和规范呢?会不会是在实践中存有层级的划分,并由此导致了“卓越的标准”也存在层级的划分?

当我们仔细研究如何证明规范技术哲学中的价值和规范问题时,休谟问题再次浮出水面。我们可以按照康德先验图式的思路将证明规范技术哲学中的价值和规范问题的方法,划分为以下两种: 一种是先验的方法,另一种是引用事实情况的方法。但上述两种方法在使用中,都面临着各自的问题。第一种方法所面临的问题是,先不说一般的价值和规范能否证明自己具备先验性,就连先验性价值和规范是否能作为判断工程实践的“卓越的标准”都是值得怀疑的。人们希望,这种先验的、永恒的价值和规范在本质上可以是非常普遍的,即它们可以成为抽象型伦理概念/抽象型规范原则。由于工程实践中的“卓越的标准”在历史中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因此,要想使这些一般的价值和规范可以更好地面向工程实践,可以成为更加具体的标准,这就必须要求这些一般的价值和规范具备规定性和可操作性。要想满足上面所列举的这些要求,引用事实情况就成为必经之路。但在这里引用事实情况,决不仅仅是将它们作为论据的前提,其中,这里所说的论据指的是,按照逻辑,从一般的价值和规范中,推导出来具体的价值和规范的论据。实际上,引用事实情况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它们关乎到了在特定事实情况下被提议的规定性和可操作性,在道德上是否可以被接受的问题。如果上述问题属实,那么,引用那些事实情况似乎就可以证明,那些致使休谟问题再次浮出水面的价值,其规定性和可操作性可以从道德上被接受。第二种方法所面临的问题是,据事实情况证明,规范技术哲学中的价值和规范将(撇开道德现实主义的可能性)直接面对“是—应当”这一休谟问题。

现在学术界已经提出了各种用来解决上述两种方法各自所面临的问题的建议。其中,最负盛名的要数罗尔斯提出来的“反思平衡法”。所谓“反思平衡法”,即在(被先验性所接受的)一般道德原则与事实相结合的基础上,来进行道德判断。相比于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提来的“反思平衡法”,杜威试图通过在“是”中来找寻“应当”的想法鲜为人所知。杜威指出,“我要说的是,第一,‘应当’总是来源于‘是’,而且总是要复归到‘是’; 第二,‘应当’本身就是一种‘是’,当然,这种‘是’特指行动中的‘是’”。在杜威看来,将“是”与“应当”分裂开来,无异于不顾一切地将它们塞进一个坚硬的外壳之中,这么做致使我们再难从本质上来解读“是”与“应当”,而且已经引发了灾难性的后果。在这里,我们再次面临的问题是,怎样以一种一致性的方式来实现道德(规范性)判断与事实相联系。但很可惜,目前尚缺乏一种可以充分解决此问题的一致性的方式。

综上所述,尽管技术哲学中的描述性价值论转向,只是在经验转向的基础之上,对此进行了一定的修正,但技术哲学中的规范性价值论转向,却是对经验转向进行了更为激烈的批判,它甚至放弃了建立在经验转向基础之上的“价值中立”学说。

二、商榷: 最终要实现怎样的目标?

为了将工程实践认知成一种有价值取向的实践,在对工程实践中各种丰富多彩的具体实践活动进行经验转向时,必须遵循描述性价值论转向的原则和要求。当然,克洛斯他们也明确指出,很难进行纯粹的描述性价值论转向。此外,克洛斯他们还分析了,进行规范性价值论转向对于技术哲学的意义。然而,到目前为止,对于是否需要进行规范性价值论转向,他们始终不置可否。即便是事实上已经证明,纯粹的描述性价值论转向是很难实现的,但仍然可以将它作为一种“价值中立”的理想,在技术哲学中去争取,而不是取而代之地去接受规范性的价值论转向。在最后一节中,克洛斯他们将讨论技术哲学是否应该将规范性价值论转向作为其目标。按照麦金太尔的说法,这是一个关于将技术哲学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特征作为实践的问题: 它的“内在的善”和它的“卓越的标准和规范”是什么?

假设技术哲学的“内在的善”,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我们在社会中更好地发展或实施技术,那么,在此前提下,再将纯粹的描述性价值论转向作为目标,就会出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技术哲学很容易受到同样的指责,温纳(Winner,1993)在《打开黑箱,却发现它是空的: 社会建构主义与技术哲学》一文中,对社会建构主义的技术理论进行了批判。事实上,一旦描述性价值论转向离开了技术哲学,可能再没有“任何类似于评价立场或者是特定道德或政治原则,能帮助人们判断技术存在的可能性”。尽管描述性价值论转向帮助克洛斯他们更好地理解塑造现代技术的价值和规范,但将描述性价值论转向用来处理关于现代技术的规范性(道德或其他方面的)问题时,结果又是徒劳无益。为了不让温纳提出的指控发生,规范性价值论转向应运而生。规范性价值论转向的出现,带来了两个问题。第一,规范性价值论转向是可取的吗?第二,技术哲学能否完成规范性价值论转向?首先来探析规范性价值论转向是否可取的问题。最近,许多技术哲学家都断言,技术哲学的任务是促进技术更好地发展和实施。基于此,许多技术哲学家们都含蓄地或直率地为规范性价值论转向而争辩。接下来,我们简要举两个例子来加以说明。沃比克(Peter-Paul Verbeek,2010)认为,技术哲学应该朝着他所说的“伴随技术”的方向去发展。在沃比克看来,技术哲学家们在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见证了一场关于技术伦理的犹如雨后春笋般的研究盛况,沃比克称之为技术哲学的“伦理转向”。然而,在沃比克看来,大部分关于伦理转向的研究并没有考虑经验转向的研究成果。据此,沃比克提出,到了进行第三次转向的时候了,第三次转向要实现把经验转向和伦理转向结合起来,以建构与技术同行的伦理。伦理转向的主要目标是(实现伦理)“伴随技术的发展、使用和社会嵌入”。这是技术哲学的一种激进的表现形式,在这种意义上,技术哲学家必须让自己沉浸在工程实践中。

伴随着技术的发展,实现设计者的(在技术中的)充分参与成为必然要求,寻找道德反思的应用点,并预测技术设计的社会影响。这种道德规范是切实在技术发展中发挥作用的,而非只是置身于技术领域之外。技术哲学家不应该作为一个分析技术道德层面的旁观者,而是应该改变自己的角色去在技术伦理中发挥作用。

在克洛斯他们的术语中,沃比克主张进行实质性的规范性价值论转向,即技术哲学家要成为技术发展的直接参与者。然而,沃比克的说法与一般意义上的说法在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沃比克阐释的规范性价值转向只涉及伦理层面的规范和价值,但在克洛斯他们看来,规范性价值论转向还必须涉及其他层面的规范和价值,特别是方法论层面的规范和价值,还有认识论层面的规范和价值。这一范围上的差异性对于分析价值论转向的本质及其影响,具有重要意义。这是一个关于伦理学家和哲学家参与技术开发的区别。

尽管菲利普·布瑞(Philip Brey)已经解决了经验转向以后技术哲学该何去何从的问题。布瑞也对克洛斯他们的术语提出异议,布瑞认为,这些术语不仅应包含描述性价值论转向,还应包含规范性价值论转向。一方面,布瑞赞成温和的规范性转向。布瑞的这一观点类似于克洛斯他们所说的规范性价值论转向的反映性版本。在布瑞看来,技术哲学的三大主要问题之一是: “如何才能理解和评价技术对社会和人类状况的影响?” 另一方面,布瑞也保留了技术哲学家或多或少直接参与技术发展的可能性,布瑞的这一观点则类似于规范性价值论转向的实质性版本。因此,在布瑞看来,技术哲学也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我们应该如何在技术方面采取行动?” 这同时也是布瑞所说的技术伦理领域。技术伦理领域需要优良的理论,这种优良的理论是一种关于技术人工物的道德主体理论,也是一种关于通过技术来提升人类能动性的伦理理论。最重要的是,伦理技术评估的理论和方法必须得到发展,以便让“伦理学家在评估和发展新兴技术方面发挥建设性的作用”。最后,我们需要在这个领域“实现以更好的方法来进行伦理分析,实现以更好的方法来引导围绕引进新技术而展开的社会辩论和政治辩论”。基于此,可以看出,一方面,伦理学家将会直接参与和影响新技术的发展; 另一方面,伦理学家也将会直接参与和影响围绕新技术而展开的公共辩论。那么,这就与克洛斯他们所说的规范性价值论转向的实质性版本非常一致了。

除了沃比克和布瑞所主张的伦理转向之外,克洛斯他们还在技术哲学领域见证了更多旨在能促使技术哲学家更直接地参与技术的开发和实施的举措。如价值敏感设计中心、科学与技术政策研究中心、价值倡议设计以及代尔夫特理工大学、埃因霍温理工大学、特文特大学共同组建的伦理-技术研究中心。上述倡议的共同点是,都寻求与技术进行密切接触,并在一定程度上沉浸在其所研究的现象和实践中。而且,它们大都秉持规范性的立场,故而它们大都或明确或含蓄地支持规范性价值论转向。克洛斯他们非常赞同上述倡议的基本动机,即技术哲学应该致力于解决社会问题,并促进有助于解决社会问题的技术的发展。然而,主张在技术哲学中进行规范性价值论转向的任何一位学者,都不得不去面对规范性价值论转向中的规范性立场的合理性问题。但它绝不会不假思索地就做出如下假设: 在技术哲学中,实现规范性价值论转向将有助于促进技术的发展,以及提升围绕技术展开的社会辩论的水平。在克洛斯他们看来,技术哲学的规范性价值论转向是一个自我反思的过程,在进行规范性价值论转向时,不仅是学术活动中的价值和规范,就连技术发展实践中的价值和规范,都会成为批判性反思的对象。但无论是沃比克还是布瑞,都没有在他们所主张的伦理转向中明确地解决规范性价值论转向中的规范性立场的合理性这一问题。在克洛斯他们的观点里,这一问题是任何倡导在技术哲学中进行规范性价值论转向的学者,都必须面对的真实挑战和历经的必要步骤。

除了探析规范性价值论转向中的规范性立场的合理性这一问题以外,我们还必须扪心自问: 技术哲学宣称能够为我们的社会带来更好的技术的依据(知识方面、专长方面、技能方面)是什么?正如克洛斯他们上面所分析的那样,规范性价值论转向要建立在描述性价值论转向之上。要相对工程实践中正在发生的事情进行评估判断,先不必说要对工程实践进行正常干预,首先要做到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解以及对实践进行理解。但是,在采取规范性立场之前,对相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于实践的理解会有如何详细,又如何可靠呢?可以确信,技术哲学已经发展成熟,它可以无可非议地、自信地采取规范性的立场,并在其主张或承诺上做出正确的决定了吗?上述主张和承诺,又是建立在哪些具体的哲学知识和哲学技术的基础之上呢?

上面所列举的这一系列问题,都是一些棘手的问题。它们触及的技术哲学究竟是属于理论哲学,还是实践哲学?抑或两者兼而有之?如果两者兼而有之,那么,这两种形式之间,彼此又是如何相互关联的呢?所以说,这不仅涉及技术哲学的“内在的善”和“外在的善”的问题,还涉及技术哲学的“卓越的标准和规范”的问题。简言之,它涉及技术哲学的全部内容,也就是说,它的地位至关重要。作为一门理论学科,技术哲学的“内在的善”及其“卓越的标准”与理解技术及其在现代生活中的作用高度有关。作为一门实践学科,技术哲学的“内在的善”及其“卓越的标准”则与促成“更好的技术”有关。当然,理论技术哲学(理解技术)的“内在的善”可能有助于带来更好的技术,但到目前为止的情况却是,这些实践所产生的都是一种“外在的善”。由此看来,实践技术哲学的“内在的善”与理论技术哲学“外在的善”相对应。鉴于“内在的善”的差异性,我们不应期望在理论技术哲学领域和实践技术哲学领域都得执行同一套的“卓越的标准”。如果不这么做,那么我们是否在相同的实践中处理同一个问题,就会受到质疑。

简要比较(理论)物理学与工程物理学之间的区别,可能会给我们带来启发。(理论)物理学“内在的善”可以被描述为对物质世界的认识和理解,并在同行评审体制的帮助下,对“善”作出判断。同行的任务是捍卫物理学的“卓越的标准”。工程物理学“内在的善”可以被粗略地描述为用于设计技术人工物和设计新的技术人工物的有用的知识。它有自己的同行评审体制来判断对于这个“内在的善”的贡献。虽然,在(理论)物理学同行评审体制和工程物理学同行评审体制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交集,但显然这两个学科领域关于“卓越的标准”不尽相同。然而,历史表明,这两个学科领域之间可能存在很强的相互作用,它们可以实现互利共赢。

而且,理论技术哲学与实践技术哲学间的关系,可能亦是如此,即它们可以被认为是截然不同但彼此间却可以相互受益的哲学实践。这种看待事物的方式透露出,在技术哲学中,描述性价值论转向和规范性价值论转向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克洛斯他们已经指出,从经验转向到描述性价值论转向是一种天真的转变,因为它只意味着研究对象(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化而已,并不需要“内在的善”和“卓越的标准”也随之而转变。到目前为止,主流哲学已经成功地把这些观点清晰地阐述出来了,技术哲学可以从主流哲学的角度来看待这些问题。技术哲学的规范性价值论转向在制定和明确其“卓越的标准”方面仍有许多工作要做; 在这方面,技术哲学可以借鉴其他应用哲学领域的成功经验。

综上所述,克洛斯他们认为,技术哲学应该重视“内在的善”的相关性问题,应该学会应对规范性价值论转向给技术哲学领域带来的挑战,而不是仓促地步入规范性价值论转向。如果其所定义的“内部的善”的一部分,确实为我们的社会带来了更好的技术做出了贡献,那么,技术哲学家就需要按部就班地进行规范性价值论转向。在回答这个问题时,规范性价值论转向必须澄清和证明自己的认知、实践和道德价值与规范及其“卓越的标准”,它们是如何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实现更好的技术方面的价值和“卓越的标准”具有关联性的。换言之,如果技术哲学必须将自己重新定义成一种哲学,就必须回答: 它想在新技术研发、设计和生产中,扮演何种类型的利益相关者。

译者附注: 1.原文题目: Toward an Axiological Turn in the Philosophy of Technology; 载于《经验转向之后的技术哲学》(PhilosophyofTechnologyaftertheEmpiricalTurn, pp 11-30, Springer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2016)。2.因篇幅故,译者将原文分为两部分译出,标题分别是《技术哲学中的价值论转向: 描述性价值论转向》《技术哲学中的价值论转向: 规范性价值论转向》。3.译文的标题、摘要、关键词为译者所加。4.原文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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