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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翻译制度建设之初探

2020-03-03

关键词:口译资质当事人

庞 萍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国际警务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发展,来中国旅游、留学、就业、投资、结婚的外国人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外国人犯罪、涉外纠纷也日益增加,专业、权威的司法翻译在涉外司法程序中的重要性愈加凸显。但是,现阶段我国缺少健全的司法翻译人员选用制度,各省市司法机关在翻译人员的选拔与任用上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司法翻译行业存在不规范、不专业等问题,为我国树立司法国际形象带来不利影响,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科学系统的司法翻译制度迫在眉睫。

一、我国司法翻译制度现状与问题

(一)立法不健全,缺乏统一标准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司法翻译的法律解释非常少,且主要体现在何种情况应提供司法翻译,翻译人员的权力与回避等框架性、原则性问题,没有具体实施细则。例如,《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三次修正版本)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第121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第32条对翻译人员的回避规定做了解释;第108条第4点对翻译人员的“诉讼参与人”身份做了说明等。此外,各省市地区司法机关在司法翻译的选拔聘用、资质认证、教育培训、行为监督等方面也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差异显著,司法翻译行业始终处于不统一不规范的状态。同时,因为缺少相关法律条款对司法翻译在司法程序中所拥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严格、细致的定义与解释,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因司法翻译行为不规范给司法公正执行带来阻力的现象。

(二)缺少权威的司法翻译资质认证制度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选用司法翻译人员主要通过三个途径:一是各省市司法机关根据自身需要,招录外语人才,入职后在处理业务工作的同时兼任相关语种的司法翻译,在有关涉外案件侦查或涉外刑事诉讼中直接启用内部司法翻译人才;二是聘用涉外单位人才或外语学校教师、学生承担司法翻译工作;三是通过翻译公司或第三方平台聘请专职翻译承担相关司法翻译工作。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全国性的司法翻译资质认定制度,实务中,对司法翻译的评估使用主要取决于翻译人员的个人履历,即工作单位、教育背景、语言等级证书、是否有司法翻译经历等。这一主观评价有很大的局限性、随意性,无法保障司法翻译在执行翻译任务时的专业水平,也无法向外籍当事人提供能证明其司法翻译资质的有效凭证,导致当事人对司法翻译不信任、进而提出翻译异议等,影响司法执行效率。

(三)缺少成熟的司法翻译教育培训机制

司法翻译需要完整重现当事人的陈述,正确传达当事人的立场、意愿、意见,不可以任意添加或删减当事人的语言表达,以保障当事人语言权力上的平等。为此,翻译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相关语种的日常用语与表达,更要对两种语言(中文与外文)的法律用语、特殊用语、方言、隐语、俗语等有一定程度了解。在翻译过程中,还需要配合当事人的文化背景、知识水平,调整语调、语速,正确传达当事人陈述、嘲讽、暗示、辩驳等语气语态。目前,司法实务中,能够达到上述水准的专业、高水平司法翻译人才非常稀缺。其原因在于我国并没有建立司法翻译行业正规系统的教育培训体系,司法翻译人员接受司法翻译专业知识及职业伦理教育培训的渠道和途径非常少,以至于司法翻译形成不专业、不规范、不权威的行业形象。

(四)缺少对司法翻译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翻译行为是一种即时性且不可逆的行为。除当事人及翻译人员外,他人无法在现场了解翻译人员与当事人交流的事实内容,无法判断翻译人员是否如实传达当事人所述事实或所提意愿,无法及时鉴别翻译结果的正确性,现场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只能处于被动接受结果的状态,给案件侦查及诉讼等带来许多变数。制定对司法翻译的监督管理制度,能够使司法翻译人员正确认识自身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防控因翻译行为不当给案件侦查及诉讼带来的不利风险,保障司法公正高效执行。

二、有关国家的司法翻译制度简述

(一)美国

美国是司法翻译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之一。联邦政府及各州不仅对司法翻译制定了相应的法案,而且通过多种方式对司法翻译人员的资质进行认证。有志从事司法翻译的相关人员一是可以报考国家机关的法院行政部门组织的司法翻译考试(如美国联邦法院的联邦司法翻译考试Federal Court Interpreter Certification Examination,FCICE或纽约州司法翻译考试等),通过考核即可获得司法翻译资质;二是可以报考CLAC(Consortium for Language Access in the Courts)组织的司法翻译考试。该机构将州司法考试制度化,同时开展相关司法教育培训。通过该机构组织的司法翻译考试后,即可获得司法翻译资质。目前,全美有40个州认可通过CLAC司法考试的人所具有的司法翻译资质〔1〕;三是可以报考司法翻译协会NAJIT(National Association of Judiciary Indiciary Interpreters and Translators)组织的司法翻译考试,通过考核也可获得司法翻译资质。

不同的司法翻译考试方式不尽相同,大体上可根据司法翻译能力将司法翻译区分为2-6几个级别,每个级别对应的翻译工作标准和薪酬都有所差异。例如,联邦法院将司法翻译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通过联邦法院行政部门组织的司法考试的翻译人员,被称为“认证翻译”;第二类是通过美国国务院组织的会议或研讨会翻译考试,或者通过联合国组织的翻译考试的翻译人员,被称为“专业翻译”;第三类是没有获得“认证翻译”和“专业翻译”,但是精通语言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成为可临时启用的翻译人员,被称为“精通语言的翻译”三种翻译能够处理的业务与薪酬有明显区别〔2〕。

(二)加拿大

CTTIC (Canadian Translators Terminologists and Interpreters Council)是加拿大翻译资质的主要认证机构。该机构主要是为笔译者、口译者、语言学家提供资讯和帮助。报考该协会组织的司法翻译考试,通过考核就会获得司法翻译资质,同时也能够被各省法院认可。此外,加拿大移民难民委员会(IRB,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of Canada)每年会处理约6万件的移民或难民相关案件大约76%的案件都需要提供涉外翻译,因此,特殊情况下,法院也会请IRB协助推荐司法翻译〔3〕。

(三)澳大利亚

与美国、加拿大不同,澳大利亚并没有独立的司法翻译人员资质认证制度,但是制定了包括司法翻译在内的公共机关翻译人员资质认证制度由联邦和州政府资助运营的独立翻译资质认证机构 NAATI (National Accreditation Authority for Translators and Interpreters)负责包括手语翻译人员在内的翻译人员资质认证工作。专业翻译人员在澳洲被分为四个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口译预备员、口译员、会议口译和高级会议口译。只要达到口译员级别,便有资格从事专业口译工作。但NAATI 对法庭口译人员有更高要求,多数情况下建议由会议口译和高级会议口译人员担当〔4〕。翻译人员取得翻译资质认证后,有效期为3年,如想延期,口译者需要完成一年40个口译任务,笔译者需要完成1万单词以上的翻译任务。

除了设置司法翻译资质认证制度,上述国家对司法翻译教育培训也给予了同样的重视与关注。美国大多数州对通过司法翻译考试的人员会进行法律知识、伦理、翻译实务等方面的司法翻译培训。加拿大与澳大利亚虽然没有硬性要求通过司法翻译考试的人员参加相关专业培训,但是会通过资质认证考试制度对报考人进行司法翻译基本的职业伦理操守的考核判断。此外,在美国和澳大利亚,与司法翻译相关联的教育培训制度比较完善,既有专业性的司法翻译职业培训,也有其他非专业性的司法翻译培训渠道,在大学等高等院校也有相应的正规专业教育,报考者可以在司法翻译考试前后,充分接受专业系统的教育训练,从而达到司法翻译应具备的从业标准。

三、构建我国司法翻译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健全立法

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结合司法程序以及司法翻译行业实际情况,专门制定针对司法翻译行业的法规及实施细则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法律形式,将司法翻译的选拔与任用、翻译资质认证、权利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为监督等做出唯一权威的法律解释,保障司法翻译制度有法可依、有制可守、有章可循,推动司法翻译行业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方向发展。

(二)制定司法翻译资质认证标准

由国家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司法翻译资格认证标准。可参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CATTI,组织实施全国实行统一的、面向全社会的司法翻译资格考试,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司法翻译专业人才水平和能力。可根据翻译能力将司法翻译区分不同级别,不同级别对应不同的司法翻译任务。可对通过考核的翻译人员进行统一的聘用和管理,纳入专门的司法翻译人员专家库〔5〕,以更好地服务我国司法工作,特别是涉外司法工作开展,不断提升我国涉外司法翻译国际形象。

(三)建立司法翻译专业教育培训体系

学习借鉴国外CLAC、CTTIC、NAATI等司法翻译组织(协会)的优异之处,结合我国国情,设立司法翻译独立运营管理机构。由该机构实行司法翻译资质认证,同时负责司法翻译的专业教育培训工作。鉴于司法翻译属于复合型人才,不仅要熟练掌握语言的应用,还要熟悉司法程序、司法礼仪,掌握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对相应语言国家的社会科学等各方面的情况有所涉猎。实际操作中,可在系统的教育培训之外,搭建司法翻译学术交流合作平台,吸引更多的司法翻译人才通过优质平台互学互鉴,提升自身的业务知识与能力,推进司法翻译行业的内涵建设。此外,也可通过加强高等院校的司法翻译学科建设提升司法翻译的专业教育质量,为人才紧缺的司法翻译领域储备更多的优质后备力量。

(四)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制定司法翻译行业监管机制,对分散的、无序的、随意的司法翻译采取统筹管理,制定科学严谨的行业监管制度和问责机制,对司法翻译从业人员的行业操守、翻译行为、翻译结果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对案件侦查及诉讼等司法程序中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操守、滥用翻译权力的翻译人员坚持问责追责,打造司法翻译行业风清气正的良好行业氛围。

四、结语

司法翻译是在司法程序中,保障外籍人士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语言权力,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职业。目前,我国的司法翻译处于能够在司法程序中提供且只能提供最基本翻译保障的层面,尚未达到专业司法翻译所应该具备的行业要求和专业水平。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司法翻译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建立我国特色的健全的司法翻译制度势在必行,需要所有司法工作者和司法翻译共同努力,推动司法翻译行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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