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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机遇与挑战

2020-03-02陈欢欢

科学与财富 2020年1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互联网

陈欢欢

摘 要:在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被纳入到国家战略的背景下,公证行业同时迎来了发展机遇与挑战。基于此,本文从服务顶层设计和互联网+发展角度探讨了公证服务发展机遇,并对公证质量瑕疵、服务深度不足等挑战进行了探讨,从公证制度优势发挥、全面保护工作落实等方面提出了发展对策。

关键词: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互联网+

引言: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成为了关系企业未来发展的主导要素,需要得到充分保护。而发挥公证预防纠纷和保护产权的职能,能够为知识产权发展提供完善保护服务。因此,还应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机遇与挑战分析,以便为公证行业发展指明方向。

一、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机遇分析

(一)服务顶层设计机遇

2017年国家司法部联合版权局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需要加强公证机构引导,促使其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提供权利救济、纠纷解决等服务。结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相关部门对公证服务进行了顶层设计,完成知识产权全程保护工作的战略布局,给公证行业发展带来了机遇。面对这一局面,公证从过去被动保全证据开始向主动保管证据转变,实现了职能的延伸,能够体现公证在事前纠纷预防方面的价值,执业方式也得到了进一步扩充,能够通过与信息技术、科研院等单位合作开展知识产权公证。按照《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要求,公证行业需要负责调节和预防知识产权引发的社会纠纷[1]。为此,公证行业将在相关部门支持下持续探索知识产权在使用、侵权等方面的证据保全方法,从而迎来历史发展机遇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伴随着公证服务力的提升,公证社会影响力也将得到进一步提高,促使全国统一的公证规则逐步得到建立,为公证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奠定扎实基础。而国家对知识产权公证服务示范机构的筛选,能够起到推动和示范作用,促使精通公证业务的服务团队得到建立,为公证行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保障。

(二)互联网+发展机遇

在互联网+时代,公证行业也将面临转型发展局面。而互联网在为知识产权注入新内涵的同时,也将为公证服务创新提供思路和路径,为知识产权公证保护发展带来机遇。面对数据库、计算机软件等各种知识产权表现形式,侵权行为也更加隐蔽,证据更容易被修改和销毁,使得司法纠纷日渐增加。但实际上公证的证据效力与网络虚拟性十分契合,对知识产权这种无形智力成果权进行保护,公证服务可以通过接入互联网等真实性操作锁定虚拟空间中的电子证据,并通过查询签名、数据等初始状态对证据真实性进行证明,使公证服务业务得到进一步扩张。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支撑下,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联系日渐紧密,公证作为法律服务的一种,能够以更低信息沟通成本面向所有人供应。现阶段,公证行业已经完成了大量有益尝试,如利用中国版权链智慧保险箱提供电子证据固化保存服务,利用基于云存储平台的公证宝提供电子证据保全服务等。在公证机构与裁判机关之间,出现了“点对点”推送服务。公证行业通过推出线上调解、线下和解服务模式,加强了纠纷在线调解服务的供给,能够根据线上申请完成强制执行公证的办理,促使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得到高效解决。因此在互联网+发展趋势下,公证服务迎来了变革机遇。

二、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探讨

(一)公证质量瑕疵挑战

中国公证恢复发展时间尚短,依然存在质量瑕疵,以至于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依然面临相应的挑战。在司法审判实务中,公证受理会出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如超越地域管辖范围、未按当事人名义申请公证等。在公证审查和取证方面,未能完成事件过程记录、取证步骤不完整、公证书记载内容与实物矛盾等问题的存在,将导致公证服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受到影响,最终导致公证书失去效力。在公证员缺少执业经验的情况下,在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时将受到束缚,使得权利人不得不向多个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完成手续重复办理,以确保一个知识产权能够得到保护。采取该种措施,将导致知识产权保护错过最佳时间,造成大量人力、物力的浪费。2018年司法部发布通知对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进行调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但与知识产权无利害关系人员依然无法申请保护,相关办证规则和细则中也并未明确说明这一问题,使得公证人员即便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情况也无法与参与到保护工作中,因此依然将限制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的作用。

(二)服务深度不足挑战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公证服务涉及范围较广。但从总体上来看,多数服务内容过于单一,带有碎片化特点,无法为当事人提供深度服务。比如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预登记等方面,在缺少统一平台的情况下,公证未能深入接入,导致公证员专业能力和经验价值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在实务工作中,受理申请后公证员也仅遵循申请人意愿进行证据保全,并为深入了解取证目的和待证事实,无法对证据与事实间的关联度进行判断,导致其在服务提供时缺乏裁判思维,无法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提供科学指导。在电子技术日渐发展成熟的背景下,互联网开始成为新的生产要素,对各行各业进行渗透。行业想要完成转型升级,需要加强互联网思维运用,在电子技术支撑下实现公证产品和服务的革新,以便找寻市场敏感点,推动公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2]。面对这种挑战,公证行業依然停留在提供浅层服务的阶段,开展单一的公证业务,将导致数字化作品作者在面临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时无法获得有效公证服务,继而造成公证难以充分融入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

(三)信息化不均衡挑战

在互联网+发展的过程中,公证服务知识产权需要面对信息不均衡挑战。因为在信息化建设期间,公证行业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在全国尚未完成统一、高效公证信息系统建设的情况下,各地区公证信息数据缺乏关联度,无法充分发挥效能。与此同时,各地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不同,人员配置也难以实现均衡,如中西部地区就存在软硬件配套不齐、人才缺口大等问题,导致部分地区依然需要采取人工填写信息、表格方式进行公证业务办理。在公证信息化建设工作滞后的情况下,短时间无法实现公证服务信息共享,因此无法满足互联网+时代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对电子证据保全等方面的专业要求。不同于传统证据,电子证据需要在网络设备上存储,容易被篡改和泄漏,并且传播快,具有较大影响力。如果无法全面配备专业计算机技术人员,完成专业团队的建设,将导致公证行业难以受理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业务,无法根据不同权利保护诉求提供有效公证方案,最终导致形成的公证证据合法性、真实性被削弱,无法提供专业公证服务。

三、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对策

(一)发挥公证制度优势

公证质量瑕疵的弥补需要经历一定时间,想要在当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还要在公证服务供给过程中充分发挥公证制度优势。首先,公证集事前预防、事中监管和事后救济为一体,可以通过全程接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依法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达到固化调解结果的目标。而公证书不仅具有法定证据效力,同时具有法律要件和强制执行效力,经过公证证明的事实无需举证就能获得证据效力,可以直接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在知识产权合同违约或侵权纠纷中可以强制执行合同约定内容,使“讼累”问题得到避免[3]。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诉讼提交的证据在境外等地区形成,可以履行公证、认证手续,认可其效力,带有跨越性特质,所以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公证、认证办理能够获得效力优势,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提供首要途径。此外,在知识产权相关保护机制中,只有公证体系中设立了过错赔偿责任制度,能够因公证机构或人员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赔偿,也可以成为促使权利人获取公证服务的优势。加强公证制度与救济机制对接,能够推动诉讼案件开展,使公证成为诉前保全证据的常态公证,继而为证据保全提供保障。

(二)落实全面保护工作

在公证服务深化方面,需要对知识产权实施全面保护,确保公证服务能够在权利产生、变更、侵权等整个过程得到贯穿。在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常发生,主要是由于权利人缺乏登记意识。将公证服务与互联网登记结合在一起,能够使网络环境数字化作品、知识专利等权属问题得到明确,确保侵权证据得到及时固定,从而通过事前预防加强产权保护。在事中监管方面,还应使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度得到拓展,加快电子证据公证保护平台的建设,在区块链等技术支撑下对原本公证服务业务流程进行改善,借助第三方机构数据加强公证备案,為公证电子证据和待证事实关联度分析提供支持,保证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从长远发展角度开展业务,公证行业可以对申请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等进行整合,在合法程序支持下加强信息公开,推出具有公证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产品,吸引权利人主动通过公证机构寻求知识产权保护。

(三)加强信息技术利用

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公证行业还应加强信息技术利用,通过参与到知识产权纠纷司法调解工作中节约司法资源和社会成本,前置性的实现社会秩序营造,使社会冲突得到有效防范。为达成这一目标,需要加大公证信息化建设投入,完成全国性知识产权公证信息平台的建设,在相关部门主导下加强与法院、互联网企业、调解委员会等相关机构的合作。完成集维权、调解、公证等为一体的云平台建设,提供跨区域公证服务的同时,能够实现线上和线下服务整合,推动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采取该种措施,逐步完成各地区法院、审判机构的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建设,能够使信息不均衡问题得到解决,立足公信力寻求公证与信息技术契合点,使公证事项不断放开[4]。在此基础上,公证行业可以不受技术束缚,从长远发展角度生产市场竞争性产品,如电子遗嘱保管、数字版权认证等证据服务,在信息技术支撑下加强知识产权法律评估,为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业务的开展提供依据。

结论:公证行业处于国家战略机遇期,还应把握互联网+给公证服务发展带来的机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在实践工作中,面对存在与公证质量、服务和信息化工作开展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坚持展现公证制度优势,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加强产权维护,在信息技术支撑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继而为知识产权提供全方位保护。

参考文献:

[1]郑越绮,屠莹莹.互联网时代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新发展[J].中国公证,2019(09):23-25.

[2]蒋丽.破解民企取证难题 公证渐成维权利器 以知识产权保护为角度[J].中国公证,2019(06):40-44.

[3]詹爱萍.公证在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与优势[J].中国公证,2019(04):17-21+1.

[4]雷达,李明杰.“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公证的机遇和挑战[J].中国公证,2018(04):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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