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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正义思想的逻辑层次

2020-03-02李林杰

关键词:正义分配马克思

李林杰

(广东海洋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湛江524088)

近年来,对马克思正义问题的探讨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兴趣。据说这一问题的出发点是对马克思有没有正义问题的思考,而后才引发了如何理解马克思的正义问题。20世纪70 年代,西方的一些马克思主义者挑起了一场争论,争论的指向就是马克思到底有没有正义的思想。其中的两位学者,塔克和伍德认定在马克思的思想中没有关于正义的思想,但这一看法遭到了包括柯亨、胡萨米和尼尔森等人的反对。这场争论持续几十年,近年来引起了中国学者的关注,在国内掀起了研究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热潮。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来说,这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它积极地促成了马克思哲学与政治哲学的对话,把马克思主义哲学放置在当代政治哲学的理论背景下进行研究,可能也是符合马克思的本意的吧。本文即是在这场争论的背景下进行的一些思考,试图理清马克思正义思想的逻辑层次,也关注它的发展,希望能对马克思正义思想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一些借鉴。

一、内在法权的正义观

(一)马克思到底有没有正义思想

我们也从上述争论开始,先看看在马克思的思想中到底有没有关于正义的思想。一般来说,我们理解正义,主要指一种“应得”的观点。它说的是,在我们可以共享某种东西的范围内,它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分给每一个人,才能使这种分配是合理的。所以,正义说到底还是关于分配的正义。古希腊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谈到正义时就区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矫正正义就是以分配为基础对分配不公所采取的一些补救的措施。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也是一种关于如何分配的观点。这个观点对后来的政治哲学产生了根本上的影响,他们基本上都是在亚里士多德的意义上谈正义。所以,我们就以这样一个对正义的界定作为它的基本规定。

由此会出现一个问题:这种正义的观点,它有没有最终的指向,如果有的话,这种指向又是什么?对亚里士多德,我们也会问他这样的问题:合理的分配是为了什么?亚里士多德会回答:为了人们更幸福地生活。也就是说,分配并不是最终的目的,它有一个道德的最高指向,为了善或者幸福等。可以这么思考:如果幸福或善构成分配的目的,我们就可以把它看作支配分配过程的普遍性的本质,类似于普遍与特殊之间的关系。比如社会的合理分配也就是为了社会能够有效地存在下去。相对于社会本身来说,社会分配只是服务于社会的功能性的构件。通过这个分析,我们拓展了正义的具体内涵,这就与马克思有了关联。

塔克和伍德否认马克思有正义思想的根据在于两点:一,马克思本人曾经表明过立足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是一种科学的研究,塔克和伍德抓住这一点,用来否认马克思哲学中有道德和伦理的指向;二,马克思谈的大多是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变革,而并没有真正着意于分配的问题。关于第一个问题,上文也谈到,正义有一个最终的道德指向,这一点很容易理解。关键是:马克思哲学缺少伦理或道德的关怀吗?如果我们的观点不是偏于一端的话,我们断不会否认马克思哲学体现的终极关怀。马克思注重人的解放,力图通过瓦解人在劳动中的异化,使人重归自由的生存之境,它包含善的维度,绝非是所谓“科学”所能涵盖的。麦卡锡认为,马克思的社会伦理与政治经济学是内在统一的。①参见[美]麦卡锡:《马克思与古人》,王文扬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导言第8页。

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我们认可马克思主要着力于社会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进展,对于社会资源的分配问题不是他的着重点。通过上文对分配与分配的目的指向的分析,我们曾得到过这样一个观点:分配所指向的目的与分配之间就像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对于社会来说,分配只是指向社会存在的功能性构件。按照我们的理解,一个社会的存在,或者说它的本质就在于马克思揭示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分配问题固然重要,它却是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我们想,假如一个社会连最基本的物质生产资料都无法提供,它又何谈如何合理分配呢?可以这么理解,马克思虽然没有着力于如何进行分配,但我们能不能进行分配,也即是说,分配本身如何可能,却是马克思着意关注的。这是对正义本身的探讨,说到底就是正义何以可能。现在看来,我们不仅要说,马克思是有正义思想的,而且还要说,马克思对正义的思考要比绝大多数哲学家彻底得多。

(二)马克思对一般正义思想的解构

艾伦·布坎南在《马克思与正义》一书中提供了对于马克思正义思想的一种划分,即区分为内在法权的正义和外在法权的正义。②[美]艾伦·布坎南:《马克思与正义》,林进平译,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前言第4页。内在法权的正义就是在一个稳定的社会制度内符合法律规范的正义。根据上文的思路,这种正义附属于社会的内在结构,它还是分配正义的问题。外在法权的正义是超出当下社会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确立的新型正义。这是马克思对正义的建构,体现在他提出的共产主义社会中。我们认为,布坎南提出的这个思路对于理解和把握马克思正义思想的逻辑层次很有意义,也很清晰。我们可以借鉴他的划分进一步思考马克思对正义的解构与建构。

据文本显示,马克思也曾关注这种制度内的正义。《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就很注重法律,利用法律精神为穷人的权利进行争辩,比如对穷人捡拾木材的辩护,但马克思很快就离开了这种正义的思路。他认为,如果一个社会本身的存在就是不合理的,我们在内部再怎么雕琢,给它提供多么精巧的装饰,也没有太多的意义。所以,要从根本上对社会制度本身进行思考,才能解决问题。马克思有一个与传统哲学相反的思考问题的视角,他认为一个社会的文化、制度、分配等这些属于人类文明的建设不是根本性的,为这些东西进行奠基的那个基础也不是上帝或者黑格尔所说的绝对精神,而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属于经济的范围,既然它决定着文明的建设,我们才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马克思发生了转向,他由对社会制度内法律、分配等构成要件的关注转入了对社会制度本身的关注,而社会制度的基础是经济。于是,经济成为了马克思一生运思和实践的立足点。

如果走向了这个思路,马克思肯定要对分配的正义进行批判和解构。解构的方式就是以经济批判的方式对目前的资本主义社会进行反思。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是服从于剩余价值的制造的,而不是服从于人的真正需求。社会应该生产什么、生产多少,这是完全由这些东西能够为资本家带来多少剩余价值、能够完成多少资本的增值所决定的。也就是说,社会生产本身就不合理,它背离了人们成立社会之初时的基本期望,这就是生产的异化。正如前文所说,一个社会如何进行分配取决于这个社会能够获得多少财产。财产当然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决定。生产本身都产生了异化,又怎么可能有合理公平的分配呢?如古人所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要进行分配,也只能是一种按资分配的方式。在社会中,只是按极少数拥有资本的人的利益进行的分配,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正义的。接下来应该怎么办呢?进行革命。拉动无产阶级进行革命,推翻现存的不合理的社会制度,这是一种从根上解决问题的方法,即通过对分配所以可能的前提进行批判,从根本上断绝产生分配不正义的可能。马克思通过这种方式造成了对现存分配正义的批判,也是从他的角度对一般正义问题的一个回应。

二、外在法权的正义观

(一)社会正义的不同形式

我们考察了一般正义的理论以及马克思对这种正义理论的批判。马克思的批判立足于经济基础,他借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进行批判。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又是一个历史发生的过程。所以,我们断定马克思对一般正义思想的解构具有很强的历史性。马克思从不否认正义具有相对性,比如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虽然是不公正、不合理的,但相对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来说又是较为合理的。分配正义表现出的相对性体现了它的物质基础,也具有较强的相对性。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也曾给予肯定的评价。他说:“资产阶级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6页。但马克思仍然认为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在源头上就不纯正,有失公允,所以,要革命,推翻这种制度,过渡到下一个社会。从此能够看出,在马克思这里,存在着社会正义的不同形式。这些形式一方面表明了分配正义本身的相对性,另一方面也构成了马克思从对正义的解构到建构的转变。

按马克思的观点,既然社会制度决定着制度内的分配问题,那么不同的社会会有不同的分配形式。我们在谈到“应得”的时候,是在一种横向或事物所具有的共性这一层面来谈正义;在谈到正义的相对性时,我们则在纵向的层面谈正义。这两个层面在马克思的思想中交织在一起,共同构成了他关于正义的批判和建构的核心。

按社会制度的不同,马克思把正义的形式分为下面几个阶段:一,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身份、地位和出身进行的分配。我们对这种分配方式应该不陌生,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一直都是这种分配方式占主导地位。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义的分配原则,人在未出生时就已经先天地确定了后来应该得到的东西。马克思认为,这是人类社会最低层次的分配方式,它完全把人看作动物了。二,资本主义社会以资本增值为基础的按资分配。这是马克思着力批判的一种分配方式,也是以“市民社会”为原型,近代资产阶级发展起来之后的体现,资本充当了社会分配的主导因素。也就是说,资本的占有者永远支配着社会分配的走向。社会分成了两个阶级,无产阶级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得到的仅是自己劳动力价值的部分,他所创造的大量财富都被资产阶级占有了。这个社会的实质就是资产阶级通过对资本的占有,以赤裸裸的方式压榨劳动者,把社会的大量财富以不公正的方式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实际上是把劳动者排除了,仅在资产阶级之间进行利益瓜分。社会走向了异化。三,社会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方式。分配的标准既然是每个人的劳动,就意味着这种分配已经突破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二元对立,走向了一个统一的标准。从基础上来说,这种分配是平等的。在马克思的思想中,社会主义是取代资本主义的新型社会形式。从其基本的表现来说,资本主义社会中的那些分配不公和异化现象都不存在了,资本家和工人没有区别,都成为了现实具体的劳动者。相对于资本主义社会来说,这是个巨大的进步,但马克思并不把按劳分配看作最理想的分配形式。因为,劳动者在各方面还存在着差异,分配就不能达到无差别的自由分配;劳动者的劳动作为对肉身的一种消耗,在劳动的过程之中,人也只是工具,哪怕是自己的工具。所以应该超出对劳动的依赖,达到自由的人。四,共产主义社会的按需分配方式。这是马克思心目中最理想的分配方式。严格说来,这种“分配”已经超出一般的分配的层次,它是按照每个人的最大程度的自我实现进行的配给。所以,共产主义社会讲“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它是在物质生产极大丰富之后才能实现的,在这种社会中,人不需要考虑任何物质层面的东西,只需要去实现自身,完成自己的理想。

上述几种分配方式是马克思以物质生产为基础对分配进行的历史归类。通过这种历史唯物主义的方式,我们能够像博物馆里的陈列一样一一看到马克思心目中正义的样态。我们同样也能够看到马克思心目中最理想的正义是什么样子的,它就是共产主义社会中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这是马克思自己的正义理论,是他对正义的积极建构。

(二)马克思对正义的建构

国内很多学者曾指出,马克思有一种“高阶位”的正义思想。其意思可能是指,马克思关于正义的谈论已经颠覆了我们关于正义的一般的基础,在另一个层次构建着自己关于正义的话语系统。这另一套话语系统就是上文提到的共产主义社会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表现出的“按需分配”方式。

关于人的发展,马克思曾概括为三个阶段:一,人与人的依赖关系,是最初的形式;二,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关系,是第二阶段;三,人的全面发展是最终的形式。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108页。实际上,马克思对正义的积极建构就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一般而言的分配正义是从“市民社会”生长出来的,它的基础是所有权。市民社会的原则是以个体利益的满足为目的的,时日久了就会造成社会分配的不公、阶级的分裂、所有权的异化等。马克思坚决与“市民社会”作斗争,主张以“人类社会”取代它。“人类社会”的提出体现了马克思视域的转变。他关注全人类的正义问题,寻求全人类的解放。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的理想形式、马克思的“正义的王国”。

首先,从生产力和物质基础来说,新型的正义脱离了物质生产的困扰。正义为什么能够产生,因为需要分配。为什么会有分配的问题,因为物质生产不够丰富,每一个人不是随心所欲地享受物质财富。上文曾说,分配的正义立足于“市民社会”就是因为“市民社会”是一个按需要的满足建立的体系,物质财富的创造和生产是它的目的。在马克思看来,这是根本的问题。在马克思的设想中,共产主义社会已经达到物质生产极大丰富的境地,人们不用再为吃穿住行劳神费力,只需自由自在地发展自己的个性,实现自己。它从根基上消灭了分配不公的问题。

其次,人毕竟生活在共同体之中,要与他人相处,脱离不了一定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曾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关系塑造人,人也反作用于社会关系。以往的社会是分层次的,人在这种社会关系中受限制,无法全面地发展自己。从柏拉图开始,一直到黑格尔,都认为国家或社会是知性精神的体现,是有层次的。人在社会中会被各种层次所羁绊,发展不出自己的个性,反而会成为社会和他人的工具。“一些人靠另一些人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一些人(少数)得到了发展的垄断权;而另一些人(多数)经常地为满足最迫切的需要而进行斗争,因而暂时失去了任何发展的可能性。”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77页。相反,共产主义社会是一种新型的社会形式,它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每一个人都承认别人的自由,并且为了提高别人的自由而存在着,整个群体形成了超出种族限制、自由发展、自由协和的关系。

最后,由于新型正义超出经济和社会关系的限制,它便有着更高的涵义。有时候我们甚至可以说,马克思谈的还是正义吗?或许那些否认马克思有正义思想的人也会持这种观点。因为,现有正义的对话的平台就是“应得”与分配,马克思打破了对话的平台,超出了这个层面。我们也可以说,他谈的是一种新型的正义。新型的正义要求人的全面发展,它有更强的精神指向。从理论层面来说,马克思的“高阶”正义就是他的哲学理想,是他思想深层隐秘的渴望,也是他哲学中的理想性维度。

结 语

我们按照布坎南对马克思正义的分层介绍了马克思正义思想的批判和解构两个层面。这两个层面在马克思的文本中有体现,在他的思想发展中也是内在贯穿着的。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也能够看出,马克思在批判和建构正义的两个层面都继承了德国传统哲学的精神,即从事物的根基处着手清理问题,然后再进行建构。对一般正义思想的批判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

令我们犹豫的是,我们把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中人的自由发展和全面解放看作他关于正义思想的积极建构,我们也认可共产主义是马克思的哲学理想,它肩负着马克思哲学的最终指向,所以它不单是正义的问题,也是哲学本身的问题。那么我们可不可以这么说,凡是哲学思想中有提供终极关怀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都可以理解为对新型正义的积极建构呢?熟悉哲学史的人都知道,几乎每一个哲学家都在以自己的方式提供人的终极关怀,构建人的全面发展的未来图景。那么我们何以说马克思有这种观点,而别的哲学家没有呢?

笔者推测这可能和马克思哲学的出发点有关,也和不同哲学家的理论兴趣有关。马克思就是针对社会出现的不公平展开自己的哲学工作的,他为穷苦人民大声疾呼、辩论,都是为着社会不公平,为着维护穷人的利益。应该说,马克思哲学一开始就是针对着正义的。有些人说,马克思没有正义的思想,这是不对的。在这个基础上,马克思的思想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通过批判分配不公的旧制度,马克思提出了新的社会组织形式。按逻辑上的关联说,这种新的形式肯定蕴含着公正的思想。我们可以在积极层面说,马克思有自己的正义思想。别的一些哲学家,他可能没有马克思的关注点,虽然他也想为人的完满实现提供方案,但根本上与马克思还是存在着不同。所以,能在当代政治哲学的氛围中研究马克思哲学,是对马克思哲学的推进,也是对当代政治哲学的丰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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