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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大数据时代学术道德空间的建构

2020-02-27

关键词:学术活动行为人学术

(辽宁工业大学 机械工程与自动化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1)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国已经产生、创造出海量数据,成为全球数据总量最大、类型最多的国家之一,大数据的广泛应用正在重新定义行业特征,这也为学术环境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顺应大数据时代的应然要求和必然趋势,通过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的多维模式深化学术规范思维的逻辑基础,强化行为人与学术道德规范关系,以真实、伦理、遵守、平衡、自律为核心构建学术认知与道德规范和谐统一的理性空间。

一、大数据时代学术活动中的失范行为

学术失范是当学术行为人为满足个人私欲而与学术道德产生矛盾或混乱的一种社会现象,极易导致学术行为人科研心理失衡、价值观崩塌,随着社会集群的数字化演变,不仅是个体失范,群体失范行为也是层出不穷。

1.侵占、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伪造研究数据,抄袭论文、学术报告,剽窃创新成果和新发现。有的学者为了达成自己的科研目标或者制造实验效果,随意捏造实验数据,更改数据结果,使成果看起来很饱满却经不起推敲。

2.贩卖、隐瞒、擅权——代写学术论文,购买科研数据或成果,隐藏真实科研信息,知情不报,擅自挪用科研项目或在未参与工作中署名。全盘抄袭、隐匿抄袭、篡改抄袭等行为不仅引发学术争端,也造成学术态度失衡和精神缺失。

3.强权、伪造、谋私——以强势手段胁迫或攻击学术评审,伪造专家、领导意见,散播虚假消息,盗买盗卖试题、篡改成绩,在学术活动中以权谋私、中饱私囊。向高校教师发布“代发论文”广告,承诺在发表过程中完全不需要购买者参与。

二、大数据时代导致学术失范的原因

1.学术道德不具备普遍意义的签约性。学术道德是每个学术科研活动行为人内心的自我约束,是行为人认可并自觉遵守的社会意识层面的共同行为操守,不同于有形的职业签约,学术行为人甚至没有权利与社会或第三方签订任何形式的有效合同,也谈不上双方在协约上的一致性,更无法体现学术活动道德层面上的交易性特点。

学术道德更倾向于一种自觉意识的社会契约,是一种自我承诺性契约,这种契约没有稳定的、绝对平衡的双方基础和保护形式,学术行为人所遵守的学术道德一方面要遵从社会普遍规范,另一方面又很难得到他人或社会的契约回报,往往很容易被社会现实、个人价值倾向和私欲所打破、撕毁,正是因为学术行为人没有对象也没有办法完成有效签约,从而造成学术失范行为的普遍发生。

究其根源,学术失范本质还是在于行为人内心道德模型的不完整,一旦社会特殊利益刺激到行为人或行为群体的道德基础并使其发生认知冲突,便会触发失范行为,需要进一步加以约束或引导。

2.学术道德不具备行为上的绝对利己性。学术道德是行为人依据一定的科研学术规范、准则和社会道德所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包括学术情感、学术观念、学术行为等。学术情感是否可以满足行为人的真实付出、学术观念是否可以充分体现行为人的认知结构、学术行为是否可以给予行为人足够的社会认可与保护,始终存在着利己与利他的双重矛盾,且这种矛盾在遇到问题时会放大。但由于学术行为人是参与社会的学术活动,参与双方本身存在不等价的矛盾关系,行为人的守德行为更多地是表现对他人和社会所履行的道德契约,无法从他人或社会直接获取物质的、精神的有利回馈,造成个人行为利己性与学术道德利他性的不和谐,一旦学术行为人个人认知偏失与利己行为长期压抑形成统一时,行为人就会弱化原来利他的道德自觉,从而产生破坏学术道德平衡的失范行为。

3.社会负面思想与学术责任互相干预催生的道德风险。学术活动行为人的道德观念是决定学术失范与否的重要因素,在学术活动中,就是行为人如何看待学术科研以及如何处理各类型关系。当学术活动行为人处于这样被动的社会环境或舆论氛围下,极易受到消极思想的引诱和腐蚀,进而拆除内心道德围墙,改变进行学术活动的初衷和原则。学术行为人以加速科研进程为目的,以简化科研流程为手段,以享受科研成果为目标,违背社会共同遵守的契约精神和普遍道德,忽视自律意识与学术道德的调节性作用,失去敬畏感和底线原则,完全无视学术责任和规范准则,最终使道德沦丧,走上学术失范道路。

4.新信息技术为学术行为人满足私欲提供多种可能。新信息技术的发展在手段、内容上为学术行为人提供了便利和可能,也制造了很多灰色地带。首先,新信息技术具有高智能性,可以帮助学术行为人通过Internet 轻易获取到各类信息,并且会为学术失范行为提供经过高密分析的各种组合方式和模拟手段。其次,通过新信息技术进行学术造假具有隐蔽性强、数据量大、成本低甚至零成本特点,学术行为人可以轻易复制所需要的信息,而网络痕迹难以追寻的特性又助长了此类人的嚣张气焰。再次,新信息技术具有难以比拟的空间跨越性,学术行为人可以在任何学科、任何领域获取到所需信息,便于进行篡改、盗取、干预甚至学术犯罪活动。

三、大数据时代构建学术道德空间的多维路径

大数据时代的学术规范思维是学术行为人在大数据环境下的特定道德思维发展,是行为人在学术过程中依靠更大视野、更广角度、更富逻辑的大数据模式,按照学术要求和社会道德的普遍契约来思考、规范个人决策的学术行为表象。大数据时代的学术规范思维更强调以数据价值代替传统的、生硬的规范条约,更关注数据效度对满足行为人学术目标的引导性作用,更注重数据预测对学术失范行为的他律效果,更智能地体现学术规范区域联合的优越性,在差异化价值基础上维护学术行为人共同的道德标准和操守[1]。

大数据时代的学术规范思维必须坚持以互联网信息模式为设计基准,强调传统道德延续的同时积极引进可以对学术行为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自觉地与学术行为人的可能目的、思维习惯、科研倾向、预期效益相联系并形成针对性的大数据分析,再通过新技术管理手段进行综合设计,加强科研行为预判的指向性、规范性、价值化和透明化。

1.学术道德条约数据库——激发学术规范的数据价值。学术道德条约数据库是学术道德在公众视野下运行的数据核心,是道德条约开放合作的共享平台,集聚了各省市关于学术道德规范的政策文件和内容,并根据用户个性选择提供差异化索引和扩展服务,最终实现用户对学术规范的接触和利用,具有迅捷、便利、简易、门槛低、费用少等特点[2]。

针对各地区不同学风和哲学社会科研环境的差异和特点,学术道德条约数据库可以分为内存层、外显层和接引层三个区位,其中内存层涵盖了由中央到地方的纵向政策标准和各平台的横向补充文件,这是学术道德规范内容的数据索引来源,可以自动隔离非关联内容并以最优视角呈现用户需要的条约信息。外显层是接近用户真实体验的实际呈现数据,即用户最终看到的条约内容,这方面内容会根据用户选择呈现多样化形态并辅以动态解释和适用范围。接引层则是沟通内外层的桥梁,是介于两者之间用以嫁接学术道德规范条约与第三方知识的纽带式处理区域,包括与政策法规知识对接、与市场信息对接、与文化人伦对接等等[3]。

2.大数据经营模式——有效数据对学术道德的目标导向作用。大数据是一种新型资源处理方式,经过对学术数据的标签式处理,可以赋予学术活动跨领域的商业价值,并以此作为引导学术行为人遵纪守范的创新手段。通过大数据对学术行为人的有效分析,从个体角度模拟行为人进行学术活动的全过程,对行为人可能借用的学术概念、学术观点、学术援引等直接或间接数据进行启发式补充和再加工,使其符合行为人的学术要求,在内容上实现与行为人直接利益的无缝对接。另一方面,大数据通过对学术守德行为的满意度模拟,呈现学术区域诚信地图,借以激励行为人对目前和未来需要产生强烈的兴趣和荣誉感并提高行为人的学术自觉和自律意识。

大数据经营模式还要积极引进新科学技术完成对目标导向的正确性和必要性分析,要充分满足学术计划、组织、管理的多重目的,按照不同分类帮助行为人获得最自然的引导感受,并使科研活动的最基本物质诉求得到扩大和质的提升,积极引入政府的政策性导引与大数据的全面配合,建立竞争机制,规范经营思维。

3.全预测预警机制——精准分析提升学术规范活性预测效果。治理学术陋习、预防失范行为需要针对互联网迅捷性和海量化特点,发挥大数据对实样信息的精准预测功能,根据学术行为人的行为逻辑、思维特点、学术风格、道德经历描绘行为人可能产生的心理波动和科研喜好,同时关联学术道德规范做统计分类、分析、比较和推演,找出行为人与学术道德之间的关联信息,通过试误和巨量数据演算获得学术行为人面对引诱、腐蚀、思想动摇时而暴露出的心理弱点,及时反馈给行为人或相关责任群体,这是量变引起质变的数据式发展过程,更能体现行为人个体在整个学术活动中的思想倾向和行为指向,借助结果预测和结局预警帮助行为人提升学术自觉意识[4]。

4.大数据联盟——学术规范区域联合。学术道德与现代性实践是一个统一的话题,二者被同样的信念所激励,强制性、戒律性和义务性应该成为学术道德最厚重的壁垒,推进学术政策、学术圈、学术规则、学术标准、学术运营机制的横向了解和沟通,以学术数据及其扩展数据为基础建立最广泛的学术大数据联盟,一方面可以维护学术环境的纯洁性,另一方面给予学术行为人遵章守纪的实践奖励,测评不同行为人面对道德危险时产生的行为,分析失范要点,监控学术自律。

(1)学术大数据联盟线上服务。提供可持续性的云计算服务,管理学术行为人数据并呈现可视化效果,模拟学术行为人的学术心理、学术风格、科研手段、科研偏好,提供不良信息监控服务,实现全平台学术数据共享。

(2)学术大数据联盟线下服务。根据行为人行动倾向和学术活动项目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学术指导和规范教育,为学术行为人提供守范维权、失范预测的相关服务。

5.大数据管控模式——政策监控与道德自控相结合。维护学术纯洁应提升到国家立法层面,并邀请第三方团体或个人加入到维护学术诚信活动中,通过大数据实行监控与惩罚并举、教育与鼓励并重的责任机制[5]。近年来,辽宁省先后出台《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两项文件,明确打假态度,启动数据追责、项目维权,激发大数据在学术治理中的活跃度,强化自律意识,促使学术行为人自觉提升学术道德修养、维护学术纯洁[6]。大数据管控在相应立法的基础上,积极与学术研究单位、学术成果实践单位进行联系,明确学术失范行为在社会的关联后果,在最广泛的领域内促成社会诚信惩戒的统一认同,在学术规范信息宣传、输送、扩散、影响等方面达到学术教育和学术警示的双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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