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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股权性质的认定及法律依据
——基于郎某某诉李某某、李坚忠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案

2020-02-25蒋宇涵

福建商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蒋宇涵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81)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财产的形态也愈发复杂和多元,股权作为一种相对较新的财产形式应运而生。公司的股权可以流转,但因股权性质复杂而特殊,流转时往往涉及多方利益的平衡,在实践中一直冲突不断。近年来,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加,其中也包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转让股权的案件,且数量不在少数。如何平衡共有人、第三人、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成为学界研究的重点。

一、郎某某诉李某某、李坚忠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案引发的思考

(一)案情简介

郎某某与李某某于1988年登记结婚。1996年李某某与李坚忠共同成立永康市信源电动工具制造有限公司(2004年更名为浙江信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李某某累计出资78万元,持有股权占公司股份的10.71%。2013年3月15日,李某某与李坚忠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78万元转让全部股权,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股东变更登记,但李坚忠并未支付转让金。2013年8月,李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12月被驳回。基于上述事实,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李某某与李坚忠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李某某则辩称李忠坚为实际出资人,自己作为“挂名股东”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且未参与公司经营,李坚忠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涉案转让股权行为不具有交易性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与李坚忠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股份所有权应当以工商登记为准,李某某所持的10.71%股权系其与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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