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涉外商事仲裁机制的研究
2020-02-25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20年8期
关键词:制度
(皖西学院法学院,安徽 六安237012)
中国与世界各国交往频繁,涉外商事纠纷日益增多,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有深远的意义。其中对如何建立具有国际认可度的现代仲裁制度应予高度关注,目前我国涉外仲裁以《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为支柱,通过修订法律和制定各类司法解释弥补上述法律不足,但仍需以科学的立法与司法模式推动涉外商事仲裁发展,优化涉外商事仲裁制度,实现提升国际影响力,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目的[1]。
一、仲裁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中比较优势分析
(一)目前,国际商事诉讼的发展空间有限
对于当事人来自不同国家的涉外商事争端,当事人通常不愿意选择某国法院尤其是对方国家法院管辖。根据2015年国际仲裁调查结果显示,只有约三分之一的受访者愿意考虑除仲裁外的其他解决方式[3]。以我国为例,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和西安分别成立了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标志着中国致力于建立稳定的国际营商环境,重视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领域的话语权[4]。但目前主动选择在我国法院进行国际商事诉讼的案件有限,导致此种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如下。
1、国际商事法院成立时间短,受案标的额高
以往国际商事法庭的制度设计都是西方国家所主导,中国国际商事法庭设立时间较短,当事人对于其了解不足。在涉外案件中,当事人主动选择我国国际商事法庭作为争端解决机构的较少,截至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审结首批五件案件,均为提级管辖,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共受理了13起国际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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