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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溺婴现象研究述评

2020-02-25李俊丰

上饶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研究

李俊丰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510303)

所谓溺婴,顾名思义,指将初生婴儿淹死,泛指父母或其他负有扶养义务的近亲实行的危害婴儿生命的一切行为①见:齐麟:《对 “溺婴”的人口社会学分析》,《西北人口》2002年第2期第22—24页。明清以来,溺婴的对象主要是女婴,故就本文讨论的时间范围而言,“溺婴”“溺女”两词可视为是同义的,为叙述一致起见,本文中除引用原文之处,其他地方均用 “溺婴”一词。。在传统中国,溺婴行为并不罕见,时至今日,此种令人发指的行为仍间有发生。

溺婴现象涉及传统中国宗教、法律、文化、社会、政治、经济等多个层面。对中国历史上的溺婴现象进行研究,既有助于推进对传统中国的深层理解,也有助于对当今中国之溺婴问题加深认识,寻求解决办法。

溺婴现象本身具有相当的隐匿性,这导致了今人在搜集相关史料时会遇到较大的困难。比起其他朝代,清代留存下来的史料则相对丰富,可能是这个缘故,不少学者在研究传统中国的溺婴现象时,多将焦点置于此一时期。本文拟对 “清代溺婴现象”的已有研究成果作一概要述评,以作为继续深入研究传统中国溺婴问题的基础。

一、“清代溺婴现象”研究成果综述

(一)国内学界

1.通论式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学界对中国溺婴现象之研究始于冯尔康教授,他对溺婴的介绍和讨论便是以清代为中心的②见:冯尔康:《清人社会生活》,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第355—359,381—382页;冯尔康:《古人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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