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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广西涉外法律服务的挑战与路径选择

2020-02-24倪志龙徐展鹏

市场论坛 2020年2期
关键词:律师广西一带

倪志龙 徐展鹏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广西 南宁 530012)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顺应了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潮流,有利于沿线各国政治合作、经济互补、生态保护,是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构想,必将迎来各国共创共享的新时代。广西作为“一带一路”建设中“海上丝绸之路”有机衔接东盟国家的重要门户,紧紧抓住“一带一路”给广西带来的发展机遇,加快与东盟各国经贸往来,必将进一步推进中国与东盟各国合作发展。在“一带一路”战略中广西应重点加强和推进涉外法律服务工作。这就必须认清加强广西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对“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意义,厘清“一带一路”战略中广西涉外法律服务遇到的挑战,从梳理制度框架、开展交流合作、营造法治氛围、加强人才培养、开辟绿色通道、健全保障政策等多个维度入手,提升广西的法律服务水平,着重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从而为“一带一路”建设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加强广西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对“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意义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深化,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加速发展,为推动广西全区法律服务工作转型升级发挥了独特作用。但是,广西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在人才储备、专业素质、服务能力、业务拓展等方面,与先进地区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需要加快发展现代法律服务业,进一步把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大力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专业队伍和机构建设,不断优化业务结构,提高服务水平。同时,近些年来,外国人员、企业和组织来桂快速增长,“三非”(非法居留、非法入境、非法就业)问题也日益突出。与此同时,广西居民出境旅游人次、境外注册企业数量、派出劳务人员数量、海外广西留学生人数不断增加,涉及的各类利益纠纷、权益保护事件急剧上升。这就需要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处理各类涉外关系,提高各级政府在开放条件下依法行政的能力,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有利于发展的法治环境。

二、在“一带一路”战略中广西涉外法律服务工作遇到的挑战

在“一带一路”战略中,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关键和核心是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对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作出了重大部署,是新时期推动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广西在“一带一路”战略中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仍需解决以下五方面问题。

(一)政策法规透明度不高

一方面,目前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和责任清单虽然已经确定并公布,公民、企业对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能从网上直接下载,但是权责清单的所涉及的具体内容时有变动,有些部门对权责清单的梳理没有系统完整,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亟需优化。另一方面,法制宣传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对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公民等宣传较多,但对外籍公民、外资企业的宣传我国的相关涉外法规、政策,特别是广西的涉外规章制度的力度不够,外籍公民和外企到广西进行投资或开展商务活动时,对涉外法规、政策知晓不多。这些现象反映了广西在宣传涉外法规、政策,优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仍存在明显短板,亟需补足。

(二)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匮乏

缺乏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是制约广西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基础性因素。一是涉外律师人才队伍力量不足。截止2019年10月,广西共有15名律师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1名律师入选全国律协“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21名律师入选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32名律师入选广西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库。从目前广西蓬勃发展的涉外法律业务来看,涉外律师人才总量严重不足。符合“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要求的律师人才稀缺。二是涉外法律援助队伍力量薄弱。广西毗邻越南的县(市)律师事务所较少,可以办理涉外法律援助案件的执业律师严重不足,人均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较多,又不懂越南语,影响了办案质量。具有翻译资质,又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的人才更是稀缺。三是涉外(边)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涉边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尤其是村(居)一级人民调解员队伍明显不足,其政治素质、法律水平、调解技能职业道德还需要进一步进行培训提高。从总体上看,法律服务队伍素质不够高,不仅表现为学历偏低,而且知识结构单一,专业化程度低,外语能力不强,尤其是涉外涉新人才不足。

(三)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发展水平低

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是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窗口和平台,其服务质量和水平直接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由于广西涉外法律服务业起步晚、基础弱,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缺乏专业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广西的法律服务人员目前从事传统业务的较多,涉猎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投资、海事海商等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人员较少。。二是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竞争力弱。与发达地区相比,广西涉外律师事务所在规模和实力方面存在较大差距。截止至2019年09月06日,广西律师协会有团体会员868家(其中合伙所564家、个人所169家、国资所34家、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101家)、个人会员8915人(其中专职律师7588人、兼职律师235人、公职律师386人、公司律师269人、法律援助律师428人),从规模上来看,100人以上的所有一家,50-100名律师的事务所10家。从人数上看,每家律师事务所平均不到11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3人;每家基层法律服务所平均不到4人,都属于小型所。广西的涉外律师事务所基本上是综合性的和合伙制形式的,缺少专业性的、公司制形式的涉外律师事务所,在专业水平、资金、管理、风险抵御等方面存在不足。三是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力量分散。从广西来看,万人拥有的律师数量仅1.59人,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相当一部分县的公证处为2人,公证力量正面临人手短缺;基层法律服务所一半以上为公务员身份;同时存在公共法律中心的业务与司法所日常业务重叠,在中心业务和司法行政事务出现冲突时,优先办理司法行政本身的业务,公共法律服务在此基础上推进很难做到均衡。从法律服务结构看,法律服务的“万金油”现象明显,而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服务却供应不上,基层群众获得法律服务的信息不多、渠道较少。由于广西涉外律师事务所基本采取合伙制形式,很多律师都是单打独斗,缺乏团队合作。涉外律师人才主要分散在各个律所中,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并且因为业务合作模式难确定、利益分配难统一、服务质量难监控等,没有形成合力。

(四)扶持保障政策不完善

行业发展还须政策先行,扶持保障政策是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先导性因素。目前,广西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还缺乏有力的政策保障。一是涉外法律服务相关政策不明朗。目前,国家对涉及东盟法律服务并没有出台相应鼓励政策,相关执业政策法规也不够明朗,没有成熟的建设指引,导致广西律师在办理实际业务时举步维艰。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执业范围、收费标准、申报纳税、办案会商机制等方面。二是经费保障不足。广西律师业发展在全国还处于较低水平,每年的会费有限,没有专项资金可以调拨,涉外律师人才培养缺乏经费保障。涉外法律援助案件涉及到聘请翻译人员,调查取证的难度也大,相比一般的法律援助案件办案成本要高,又没有专项经费,因此办案补贴缺口大。部分边境县(市)的涉外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经费紧张,“以案定补”政策无法落实的问题。三是配套政策不到位。国家关于强化涉外法律服务、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政策出台之后,相关的配套政策尚未跟进,影响了实施效果。

(五)对外向型企业投资权益保护体系缺失

许多企业均反映在对外投资中感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差异大,法律服务成本高昂,涉外法律服务人员数量极少,外向型企业的投资权益保护总体水平偏低。希望政府部门加大公共法律服务力度,对企业权益保护组织进行政策倾斜,向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提供专项经费支持,帮助其更好地维护有关企业的权益。在实践中,广西企业在对外投资中经贸摩擦应对能力普遍偏低,商事纠纷频发,影响国内企业向外投资的积极性,迫切需要政府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帮助建立对外向型企业投资权益的保护体系。

三、加快推进广西在“一带一路”战略中的法律服务的路径

(一)全面研究甄别,梳理“一带一路”有关法律制度及框架体系

我国倡导的“一带一路”建设,虽然是通过互联互通,建设基础设施体系,加强经济领域的合作,构建国家(地区)之间的协同发展,但必须看到,“一带一路”举措,不仅是经济方面的区域化和全球化,同时也是文化、教育、法律服务等全方位的参与和融合,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合作与发展需要更充分有效的法律服务保驾护航。广西作为“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枢纽”,主动融入“一带一路”的战略部署,拓宽对外开放的新路径。近年来,广西在加强与东盟国家商务、金融、文化、科技、教育等多方面的往来,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开展,广西和东盟各国的经济贸易交往将会越来越频繁,但由于各国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等客观存在的差异,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殊别已经成为直接影响中国和东盟各国正常交往和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问题。因此,应充分认识“一带一路”战略给广西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全面研究中国和东盟各国的国内法律和相关政策,分析各国在贸易、投资等领域的立法差异,研究中国和东盟各国所签订的双边条约乃至多边条约及其协议,系统梳理“一带一路”有关法律制度及框架体系。

(二)营造法治氛围,增进东盟自由贸易区国家对我国法律制度的了解

由于我国和东盟国家在基础设施投资、国际贸易、企业制度、文化产业建设等方面有不同的规定,必然会导致相互之间的许多法律规范、经济政策不一致,因而可能产生一些法律冲突,特别是国外投资者不了解我国的法律规范和经济政策情况下。因此,要充分利用电台、报刊杂志、运用各种媒体技术,开通外文网站,借助有关国际会议、论坛、研讨会、博览会等场合开展对外法治宣传,向东盟各国介绍我国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有关投资、贸易、金融、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增进东盟自由贸易区国家对我国法律制度的了解和认知。宣传中国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及时发布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及其相关案例,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战略的健康运行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特别要积极利用每年举办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平台,组织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宣传我国金融贸易、公司制度、外汇管理、知识产权、股权融资、海商海事、人员聘用等等领域的服务产品,直接参与为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三)开展交流合作,推进广西法律服务人才参与经贸活动

一是充分利用东盟博览会平台,组织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才为博览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重点是推荐懂法律和熟悉东盟国家语言的人才参与招商引资、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合同审查等,提前防范可能出现的合同纠纷、票务纠纷、参展商之间的纠纷、展位纠纷、人身损害纠纷等,为博览会的成功举办保驾护航;二是建立“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创新研究中心,积极整合资源、搭建平台,不断扩大与东盟国家、高等院校、实务部门等的交流合作,鼓励和支持部分实力较强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和涉外相应机构进行交流合作,条件成熟时可以通过开设分支机构或进行联营,提升实战水平,更好地为广西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部署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三是着力推进广西法律服务机构与东盟相应执业机构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促进业务交流、信息共享,为中国-东盟客商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

(四)加快培育和建设涉外法律服务机构

发展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是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的重要抓手和有效载体,必须持之以恒常抓不懈。一是积极培育和扶持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依托广西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着力培养5家主要从事企业上市、国际贸易、海事海商、知识产权等专业特色明显、擅长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的大型综合律师事务所,1家主要从事涉东盟法律事务、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为涉外律师提供良好的执业平台;二是加强边境基层司法所建设。积极谋划广西“十三五”规划中越边境基层司法行政建设项目,进一步改善边境司法局、司法所的办公环境。完善边境基层司法所硬件设施,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市、县、乡镇、村(社区)四级中越跨国民间纠纷人民调解网络的职能作用,积极化解跨境矛盾纠纷。进一步发展边境地区涉外人民调解委员会,集中调解跨境民间矛盾纠纷,为边民互市贸易保驾护航;三是是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公证机构建设。积极探索涉外法律援助办案规范化建设,制定符合广西实际需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涉越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操作指引》,明确律师办理涉外(越)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流程与要求,为提高办案质量提供保障。加强涉外公证业务培训,严格审核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申请,制定配套行业规范,进一步加强涉外公证业务规范化建设。

(五)构建企业投资权益保护体系

广西外向型企业的投资权益保护总体水平偏低,因此,要切实保障中小企业的投资权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差异大,法律服务成本高昂。政府部门应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过程中加大公共法律服务力度,对企业权益保护组织进行政策倾斜,向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提供专项经费支持,帮助其更好地维护有关企业的权益。应成立企业权益保护中心,该中心要重点围绕国家“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走出去”等重大战略,强化在新形势下为广西企业提供经贸摩擦应对、对外投资法律服务的功能作用。要积极开展民间对外经贸游说和摩擦应对工作,更有效地维护行业和企业利益;加快完善商事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帮助企业定纷止争;拓展法律咨询和培训工作,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六)建立全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交流机制

自治区司法厅、商务厅及贸促会等负责对外开放工作的系统及有关涉外部门应当定期召开涉外法律服务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各级司法行政、商务部门与贸促会之间要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和信息,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的高效开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商务部门、贸促会反馈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发展和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商务部门、贸促会要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通报涉外法律服务需求情况。各级司法、商务部门和贸促会要定期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及时全面地掌握情况与动态,加强形势判断,切实研究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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