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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殿中侍御史小議

2020-02-23張曉慧

隋唐辽宋金元史论丛 2020年0期
关键词:前奏情況御史

張曉慧

元代御史臺下設殿中司,置殿中侍御史二員。元代殿中侍御史的職能與前代相似,主要負責維護朝儀、糾察百官。與前代不同的是,元代的殿中侍御史經常出現在與御前奏聞有關的官文書中,多與諸怯薛一道列席御前奏聞。值得注意的一個現象是,在不同場合下,殿中侍御史在文書中出現的位置和順序有所不同。從這一細節入手,分析元代文書程式的一個側面,進而考察殿中侍御史的職能與選任若干問題,有助於我們初步瞭解元代漢式職官的怯薛化傾向。

一、 元代御前奏聞中的殿中侍御史

李治安在《元代“常朝”與御前奏聞考辨》一文中認爲,參加元代御前奏聞的官員,由類似於漢代“内朝官”的怯薛執事和類似於“外朝官”的省院臺大臣構成,而“御前奏聞中的殿中侍御史可以視作怯薛陪奏和傳統的御史糾察朝儀的混合形態”(1)李治安《元代“常朝”與御前奏聞考辨》,《歷史研究》2002年第5期,46頁。。不僅如此,集中分析出現有殿中侍御史的御前奏聞文書,透過這些官文書的書寫程式,能够明顯區分出殿中侍御史在内外兩朝的不同職能。

依照内外朝的分類原則,可將官文書中的御前奏聞參與者分爲怯薛與臣僚兩類。先來看與怯薛執事同列的殿中侍御史。

最早在元世祖時期,殿中侍御史就曾列入參與御前奏聞的怯薛執事之中,見魏初《青崖集》“奏議”第三十八所載文書:“(至元二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巴林集賽第三日,香殿内有時分,本臺官伊蘇特穆爾大夫、實哩瑪勒中丞、阿實克特穆爾中丞、崔中丞、們都展侍御,和爾齊納古爾奇拉爾、舒庫爾齊阿實克阿拉巴延、殿中巴哩巴、實寶齊特穆爾布哈等奏過事理。”(2)魏初《青崖集》卷四“奏議”第三十八,《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青崖集》經過了四庫館臣的改譯。將這一段中的怯薛執事還原爲蒙元時代的常用譯法,應該是火兒赤、速古兒赤和昔寶赤。本次御前奏聞的參與者包括諸御史臺官員和怯薛兩類。與諸臺官不同,怯薛皆是“某某赤”在前,人名在後。列入怯薛執事之中的殿中,其官稱與人名的順序與怯薛類似,而不同於諸臺官。

元中後期,殿中侍御史列入怯薛執事、參與御前奏聞,成爲慣例。上面討論的情況也見於這一時期的官文書中。將相關史料羅列於下,能够有助於觀察文書程式的形成過程和若干細節。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199243。《》1959165。《》《》20084203。、《》64。《》1959165。《》《》《》。《》2002117。《》1983120。《》203—204、219、227、229、248、249、250、251、254。

對比以上諸條,可以看出,到元後期,不僅殿中侍御史與怯薛執事人員一起列席御前奏聞成爲慣例,而且與延祐時期尚是給事中在前、殿中在後(見上引《秘書監志》)的情況不同,順帝時期的官文書,書寫順序固定爲速古兒赤、雲都赤、殿中、給事中。儘管殿中和給事中列入怯薛執事之中,但官職固定、人員有限,並没有類似怯薛輪值的現象。

以上是殿中侍御史列入怯薛執事參與御前奏聞的一般情況,然而,史料中出現另一種情況,表明殿中侍御史並不全列入怯薛執事之中。例如,《中庵集》:“泰定四年八月初九日,秃堅怯薛第一日,洪禧殿後穿廊里有時分,對速古兒赤上都驢、給事中完者怗木兒等有來,本臺官撒的迷失中丞、怗木哥侍御、和尚經歷、馬來殿中、郭都事、蒙古必闍赤佛住等奏過事内一件。”(3)劉曉《元代怯薛輪值新論》揭此史料,194頁。《南臺備要·糾問行宣政院官吏》:“延祐六年十月十五日,拜住怯薛第一日,文德殿後鹿頂殿内有時分,速古兒赤乞兒吉歹、黑厮、黑漢、失寶赤買納等有來,本臺官秃秃哈大夫、帖木兒不花大夫、咬住侍御、納赫樞治書、帖木哥殿中等奏過事内一件。”(4)《憲臺通紀(外三種)》(南臺備要),189頁。《元典章·臺察官吏犯贓不叙》:“延祐(二)〔元〕年九月十四日,木剌忽怯薛第三日,嘉禧殿内有時分,速古兒赤蠻子、給事中赤因帖木兒、不花帖木兒等有來。本臺官太傅伯忽大夫、答剌罕大夫、朵兒只中丞、王中丞、燕只哥治書、王治書、别帖木兒殿中、蒙古必闍赤郤釋鑒等奏過事内一件。”(5)陳高華、張帆、劉曉、黨寶海點校《元典章》卷四六《刑部八·諸贓·取受·臺察官吏犯贓不叙》,中華書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1557頁。在以上三則史料中,參加御前奏聞者可分爲兩類,一是怯薛,二是御史臺官員,而殿中侍御史列諸臺官。

在上述兩種情況之下,官文書的書寫也呈現出兩種不同的程式。當殿中侍御史被列入怯薛執事之中,依“怯薛某赤+某人”之例,寫作殿中某;當殿中侍御史列諸臺官,依諸職官例,寫作某殿中。與之不同的是,同樣經常出現在御前奏聞中的給事中和直省舍人則一貫寫作直省舍人某,並不像殿中一樣呈現出明顯的區分。上文所舉文書均符合這一原則,不過,也存在一些不易分類的情況。如上文所舉《南臺備要·剿捕反賊》中,在速古兒赤不答失里、雲都赤阿八赤、殿中燕赤不花家奴和給事中忻都之間列入知院搠思,這一知院搠思是否兼有怯薛執事、並以怯薛身份參與御前奏聞,不得而知。

總的來講,在多數情況下,從文書程式中可以明確區分作爲“内朝官”、列諸怯薛之中的殿中侍御史,與作爲“外朝官”、强調其臺官實職的殿中侍御史,這兩種不同的情況。

二、 内外朝之間的殿中侍御史

御前奏聞時,殿中侍御史在内外朝之間的兩種屬性,通過分析殿中侍御史的職能與品秩能够更爲清晰地展現出來。

元代殿中侍御史的職能與前代相似,《經世大典·御史臺》和同源文獻《元史·百官志》“御史臺”條記載得最爲全面:“凡大朝會,百官班序,其失儀失列,則糾罰之;在京百官到任假告事故,出三日不報者,則糾舉之;大臣入内奏事,則隨以入,凡不可與聞之人,則糾避之。”(6)《元史》卷八六《百官志》,中華書局,1976年,2178頁。類似的記載亦見於《元史》卷二二《武宗本紀》:“殿中司所職: 中書而下奏事者,必使隨之以入;不在奏事之列者,聽其引退;班朝百官朝會失儀者,得糾劾;病故者,必以告。”482頁。即,元代的殿中侍御史,主要承擔三個方面的職能: 一是糾彈百官失儀,二是管理京官出勤,三是規範百官奏事,具體規定見於《元典章·官員具報曹狀》(7)《元典章》卷一一《吏部五·職制二·假故·官員具報曹狀》,391頁。。不僅如此,殿中侍御史還具有一定的記録大臣言事的文書職能,見《憲臺通紀·殿中摽記奏事》:“不揀那個衙門,但奏事呵,殿中聽者,摽記者。”(8)《憲臺通紀(外三種)》,54頁。亦見《元史·李稷傳》:“殿中侍御史、給事中、起居注,須任端人直士,書百司奏請,及帝所可否,月達省臺,付史館,以備纂修之實。”(9)《元史》卷一八五《李稷傳》,4257頁。對於殿中侍御史的幾方面職能,危素在《殿中司題名記》中總結爲:“惟自昔帝王之御天下,深居九重而令行四海,故出必有警蹕之節,入必有禁衛之嚴,所以示等威、昭上下。況殿廷之間,朝會之際,尤不可以不肅。其奏對或病於政,儀文或於禮,皆得以言之。歲至上都,官曹之從幸者不出三日,皆以關白;出三日,非有故不至,得糾其罪。此殿中侍御史之職號爲清要者歟。”(10)危素《危太僕文集》卷二《殿中司題名記》,《元人文集珍本叢刊》影印劉氏嘉業堂刊本。標點參考洪金富《元代臺憲文書彙編》,樂學書局,2003年,530頁。即,除了衛禁、禮儀、出勤這幾項職能外,殿中侍御史由於密近天光,還可以上言政事。黄《上都御史臺殿中司題名記》云:“正名舉職,糾察朝儀。外廷稱慶,則對立於龍墀之下,而不與庶僚序列;大駕行幸,則畢從於豹尾之中,而非若他官可以更休。”(11)黄《金華黄先生文集》卷八《上都御史臺殿中司題名記》,《四部叢刊初編》影印常州瞿氏、上元宗氏、日本岩崎氏藏元刊本。殿中侍御史不與百官同列這一點,也可以從《事林廣記·皇元朝儀之圖》中得到印證(12)陳元靚《事林廣記》,中華書局,1999年,戌集卷上“官制”,119頁,參見松田孝一的厘定: 《〈事林広記·皇元朝儀之図〉解説補遺》,《13、14世紀東アジア諸言語史料の総合的研究——元朝史學の構築のために》,2007年,38—39頁。。

與前代不同的是,元代殿中侍御史的職能還與蒙古草原官制中的若干怯薛有重合之處。李鳴飛指出,元代怯薛之一種“札撒孫的職責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維持宫廷内部上奏官員的秩序,這一職責與殿中侍御史重合。其二是維持宫帳周邊秩序,這一職責與留守司重合”(13)李鳴飛《蒙元時期的札撒孫》,《西域研究》2013年第2期,24頁。。除札撒孫之外,見於史料記載的負責大汗儀衛職能的怯薛還有波斯文史料中的禹兒惕赤,本田實信指出: 禹兒惕赤是掌管國家重要事務的官職之一,不僅要確定帝王的營地,還要規範王子、將軍、宰相、親臣、重臣、侍從等人與帝王營地的界限,以及相對於帝王營地的方位(14)見本田譯《書記規範·宿營官任命書》,收入本田実信《モンゴル時代史研究》,東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72頁。除本田實信所譯《書記規範》之外,蒙古人安營的細節,另見塞諾在《内亞的戰士》中引用的《韃靼事迹》,《丹尼斯·塞諾内亞研究文選》,北京大學歷史系民族史教研室譯,中華書局,2006年,138頁。。這一點,可以舉元代的例子稍加説明。元順帝時期權臣哈麻任殿中侍御史,後被彈劾。依《元史·哈麻傳》,哈麻被彈劾的一大罪名就是“設賬房於御幄之後,無君臣之分”(15)《元史》卷二〇五《哈麻傳》,4582頁。。結合我們對蒙元時期負責大汗儀衛的怯薛的既有瞭解,和此則史料的記載,可推測擔任殿中侍御史的哈麻實是利用職務之便以謀一己私利。這個例子可以從側面印證殿中侍御史兼具安排營帳職能。

另一方面,我們再來看殿中侍御史的品秩。洪金富注意到,在“元代臺官品秩比前代要高出許多”的背景下,“元代殿中侍御史的品秩較之前代更爲提 高。…… 殿中侍御史在唐宋金三代均爲七品官,而元代則提升至四品。……蒙古可汗試圖透過殿中侍御史來維持、提高和確定其權威、地位與尊嚴,似乎是元代殿中侍御史品秩所以提高的主要原因”。(16)洪金富《元代監察制度的特色》,《成大歷史學報》1975年第2期,231頁。元代殿中侍御史品秩提升的過程,約略見於以下史料。《元典章·職品》中殿中侍御史爲正七品(《元典章》卷七《吏部一·官制一·職品·内外文武職品》,210頁),《元史·成宗紀》記升御史臺殿中司爲正五品(《元史》卷二〇《成宗紀》,427頁),《元典章·官員具報曹狀》記延祐三年御史臺奏事中有“近日上位可憐見,殿中丞升做四品也”之語。結合上一節討論的殿中侍御史在内外朝之間的兩種情況,能够更好地解釋洪金富指出的元代殿中侍御史品秩比前代大爲提高的這一現象。元代殿中侍御史品秩的提高,與其“號爲清要”(上引危素《殿中司題名記》)的特點密不可分。

就漢地官制而言,殿中侍御史的職能與前代相似,因此僅從職能角度入手,並不能解釋殿中侍御史品秩比前代提高的原因。承擔有類似職能的,並不僅有殿中司,還有監察御史(見《至正條格·失儀》條)(17)《至正條格》校注本,韓國學中央研究院,2007年,《斷例》卷三《職制》“失儀”,189頁。。此外,據《元史·百官志》,承擔廣義上的“儀衛”功能的還有禮部下轄的侍儀司、宣徽院下轄的拱衛直都指揮使司等機構,以及太常禮儀院等。但唯有殿中侍御史的品秩比前代大爲提高。可見,如果僅就維護大汗威嚴的職能來講,並不能解釋只有殿中侍御史品秩提高的原因。而且對比同樣具有糾察百官失儀職能的監察御史與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在金元兩代都是位卑權重之職。陳昭揚的研究表明,金代的監察御史實屬繁要之職,並不是權貴子弟的起家首選(18)陳昭揚《金代監察御史的選任制度及其運作——以官員組成爲中心的考察》,《東吴歷史學報》第28期,2012年,20頁。;洪金富指出儘管元朝皇帝重視御史臺、提升其品級,但對監察御史(正七品)採取的仍是傳統的“餓之、餌之”之法(19)洪金富《元代監察制度的特色》,232頁。。二者關鍵性的區别在於,相比於監察御史這種“繁要”之職,元代的殿中侍御史具有了“清要”的性質。

元代史料中不乏對殿中侍御史“清要”性質的表述。御史臺官被時人目爲“清顯”(20)楊翮《佩玉齋類稿》卷四《送索都事赴浙東僉憲序》,《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殿中侍御史更是其中的清要之官。上引危素之言:“此殿中侍御史之職,號爲清要者歟!”此外,馬祖常《殿中司題名記》稱:“官獨簡貴,平居無文書,出則秉憲節,爲使一道。故職是者,必國人世臣之胄,必由監察御史以次進,它人不與也。”(21)馬祖常的《殿中司題名記》,分别見於《石田先生文集》卷八(《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影印後至元五年刊本)、《析津志輯佚》和《南臺備要》,文字互有詳略。黄在《上都御史臺殿中司題名記》中論殿中侍御史“其命秩之崇,品在第四,視唐、宋以七品官爲之,重輕之不侔,從可知也。自非勛賢貴胄,秉清方直亮之節,夙爲衆所嚴憚,莫宜當其選。由是而致位卿相,未始乏人。”無論是“簡貴”“清要”,還是任職者皆爲“勛賢貴胄”,都顯示出殿中侍御史位高而事簡的性質。類似性質的官職多存在於貴族政治色彩較爲濃厚的政治文化中,往往成爲世家子弟理想的起家之選。

從官員選任的角度觀察殿中侍御史,能够有助於理解殿中侍御史一職的“清要”意義。元代曾任殿中侍御史且傳記資料稍多的人物,有月魯帖木兒(仁宗朝)、郝佑(仁宗朝)、賀均(順帝朝)、世杰班(順帝朝)、哈麻(順帝朝)等(22)此外,元代史料所見曾任殿中侍御史一職的還有: 至元二十年殿中侍御史沙的,天曆年間殿中侍御史唆南、孛羅,元統元年殿中侍御史和禮台,元統二年殿中侍御史喃忽里、火里歹,至正八年殿中侍御史孛羅鐵木,至正年間殿中侍御史燕赤不花,等,事迹難以確考。但從人名上看,應以蒙古人居多。。從這些任職者的事迹可以看出,元代殿中侍御史多從世家子弟中選任,由怯薛入仕,並且多爲蒙古、色目出身,漢人僅有一例。這一趨勢從仁宗朝開始,到順帝朝,情況更爲普遍,這與從仁宗朝開始制度化地將殿中侍御史列入怯薛執事中、參與御前奏聞是一致的。殿中侍御史密近天光的特殊性以及與怯薛執事若干職能的重合,使殿中侍御史成爲貴族子弟由怯薛入仕的理想渠道。時人對殿中侍御史之看重,從下面這個例子也可得到印證,《金華集·柏帖木兒家傳》記載:“王偶盥手,有執帨在側者,王問: 汝何官?曰: 殿中侍御史。王笑曰: 殿中與侍御執帨可乎?其人愧恧,不敢復出。於是,紀綱大提,百司悚然。”(23)《金華黄先生文集》卷四三《太傅文安忠憲王家傳》。

三、 總結

以上兩節,我們羅列了元代包含有殿中侍御史參與御前陪奏的官文書,通過總結這些文書的書寫程式,歸納出殿中侍御史參與陪奏的兩種不同情況。即,殿中侍御史在御前奏聞中作爲外朝官出現時,强調的是其作爲臺官的實職;在另一種情況下,殿中侍御史列於内朝的怯薛執事之中。而大汗身邊親近的宿衛人員本身就是處於權力核心的重要謀臣,列席於奏聞之中,包括殿中侍御史在列的諸怯薛執事發揮的宿衛本職功能十分有限。這些内朝官發揮的更多是作爲大汗倚重的政治力量來參決大政的作用。殿中侍御在御前奏聞中的特殊地位,與其“號爲清要”的特點密不可分。本文在第二節,重點分析了殿中侍御史“清要”的内在含義,在職能方面,殿中侍御史在傳統職能之外,還與怯薛執事的若干儀衛職能有所重合;在品秩方面,在金代殿中侍御史與監察御史處於同一品級的基礎上,殿中侍御史在元代品秩逐步提高,二者分别作爲“清要”官和“繁要”官的區别逐漸加深。上述結論,是通過觀察元代殿中侍御史的選任得出的。現有的殿中侍御史的傳記資料表明,元代的殿中侍御史爲蒙古、色目(以及蒙古化的漢人)世家子弟把持,成爲貴族子弟由怯薛入仕的理想渠道。可以説元代殿中侍御史在參與御前奏聞方面、在職能與品秩方面的特殊性,受到草原怯薛制度和貴族政治因素的雙重影響,體現出元代漢式職官怯薛化的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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