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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对非投资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方式之完善
——兼谈调解解决环境侵权纠纷制度的价值与构建

2020-02-22刘念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仲裁纠纷当事人

刘念

(湘潭大学 湖南湘潭 411105)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不断推进,中国企业对非投资的规模持续扩大,在不同非洲国家的投资领域也不断扩展。非洲本土环境较差,大多数非洲国家在吸纳西方国家先进的环境立法经验下,设立了环境权,并将环境权归入人权[1]。非洲大多数国家将环境权上升到人权的高度,并归入宪法来予以保护,体现了环境保护对于非洲国家的重要性。作为非洲长期的发展合作伙伴,中国的战略利益在于解决其在非洲投资项目中的环境影响问题[2]。中国企业对非洲国家进行项目投资时,不可避免的会面临严苛的环境侵权法律风险。如果中国企业对非投资造成环境侵权纠纷不仅将会对非洲环境造成巨大威胁,而且还会影响中国企业在非投资形象。在《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出台下,将调解引入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方式中,构建环境侵权纠纷国际商事调解的制度,具有广阔的应用基础和前景。

一、中国企业对非投资环境侵权纠纷及其解决方式

(一)中国企业对非投资环境侵权纠纷

环境保护义务将成为中国投资企业在非洲投资过程中潜在的社会责任[3]。非洲各国投资法律制度和环境法律缺乏协调性,常常给已经或者希望在非洲几个国家和区域内进行投资的投资者们带来困惑,这种不协调性将使得中国投资者们难以用统一的条件进行区域范围内的投资[4]。非洲各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均规定投资企业对破坏环境的行为需承担严格的环境侵权责任,其责任承担方式不仅有巨额的民事赔偿,而且还通常伴随着严苛的行政罚款和刑事制裁。如《埃塞俄比亚环境影响评估法(2002)》第1条第4款规定:环境影响研究报告的核准,主管当局或有关区域环境机构的授权并不能免除提议人对损害的赔偿责任。该法第18条也详细规定了投资企业不备存记录或不符合环评许可条件应给予1万~2万比尔的罚款和未经管理局或有关区域环境研究中心的授权或在环评研究报告中做虚假陈述即属犯罪,可处5万~10万比尔的罚款。《尼日利亚国家环境保护条例(1991)》第21条规定:任何人或团体,无论是法人团体还是非法人团体,如违反本规例的任何条文,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该法第35、36条所指明的刑罚。《赞比亚共和国环境管理法(1991)》第5条规定:凡获得清洁、健康和安全环境的权利因任何其他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受到威胁或相当可能受到威胁,任何人可对其作为或不作为相当可能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损害的人提出诉讼。非洲大多数国家都将环评不实、逃避监管、抗拒交税、恶意排污的行为直接入罪以严苛的刑法来进行规制。一旦陷入环境侵权纠纷,无论投资企业能否在诉讼中获胜,只要进入诉讼程序都不可避免的耗费大量的诉讼成本和诉讼精力,将会给在非投资的中国企业带来巨大灾难,而且还会影响中国企业在非投资形象。

(二)中国企业对非投资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方式

中国企业对非进行项目投资时将在项目建设阶段面临环境准入风险、在项目经营阶段面临环境影响评价风险和在项目退出阶段面临生态环境修复风险,但其落脚点都在于环境侵权纠纷的解决。一些非洲的主要国家都在公民基本权利中列举环境权,并将公民环境权提升至人权保护高度,通过相关机构和法律实行严格的监督与保障[5]。但非洲国家的环境法律法规还是缺乏配套的的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方式的程序设计。目前,中国企业对非投资的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是诉讼解决和仲裁解决两种。

1.诉讼解决方式。现阶段,中国企业对非投资环境侵权纠纷的诉讼解决主要涉及国际条约与非洲本土环境法规的选择适用和环境侵权纠纷中的证据调查收集等几类法律制度。通过诉讼解决能提高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但在非洲国家通过诉讼解决环境侵权纠纷存在立法规定较为陈旧和可操作性不强等根本问题。目前非洲国家环境侵权诉讼解决机制最为先进的是安哥拉共和国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机制,如《安哥拉共和国环境法(2011)》第5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如认为侵犯或正在侵犯本法规赋予其的权利,可向犹太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定,终止侵犯之原因,并要求赔偿。目前安哥拉共和国环境法已建立了企业强制性财政担保制度、环境侵权受害当事人参与机制、环境侵权弥补之诉机制等多种较为先进和系统的诉讼解决机制。其他非洲国家都只是在单行立法中对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某一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其次,有些非洲国家尚且未规定完善的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法律法规,而且非洲国家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的法律规定基本上也是从原宗主国的法律制度中移植而来,有些法律规定早已不能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有些国家的环境法律法规因技术上的原因,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如南非共和国至今对涉外民商事判决的执行依然适用的是1998年制定的《外国民事判决执行法》中判决执行的规定,但该法仅适用于南非政府公报中指定的国家的法院作出的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截至目前,南非政府公报中指定的国家仅有纳米比亚一国[6]。包括南非共和国在内的大多非洲国家作出的环境侵权诉讼判决基本上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2.仲裁解决方式。对于许多非洲国家而言,仲裁、调解等非诉解决方式并非西方国家的舶来品[7]。作为一种争端解决方式,仲裁在非洲具有悠久的传统[8]。如《南非共和国国际仲裁法(2017)》第3条规定:仲裁是本国国际商事纠纷的一种争端解决方法,本法规定机构应承认和执行某些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马拉维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规定:除非仲裁协议另有相反意向或获得法院许可,否则仲裁裁决不得撤销。埃及、毛里求斯、南非等国家均成立了大大小小的国际仲裁中心。从这些国家和地区仲裁中心每年受理的案件的数量看,在非洲进行投资贸易的当事人非常乐意利用这些地区仲裁中心及其设施来解决争端[9]。

3.两种解决方式的评析。总体来说,中国企业对非投资环境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分为“和平”与“非和平”两类,而和平解决纠纷时人类社会的共识。在环境侵权纠纷解决领域,由于牵扯政府、企业、普通民众和当地社区等多方利益主体,不仅对非洲地区的社区和居民有影响,而且非洲政府当局也会就环境侵权问题出面进行交涉。此外,环境侵权纠纷还存在因果关系难以确定和调查取证困难等问题,仅仅依照诉讼审判这一途径无法满足现阶段环境侵权纠纷易发、频发、争议大的需要。虽然不少非洲国家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仲裁体系,但是仲裁成本高、仲裁时间长也是无法回避的事实。而且国际仲裁规则大多是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建立,其目的在于维护西方发达国家投资者的利益,而很少照顾投资东道国的利益。非洲国家本土的仲裁规则也受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影响,因此造成了投资者和东道国大多都协商选择由西方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现阶段非洲环境侵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既使非洲本土国家的国内仲裁制度形同虚设,而且也还会造成诉讼审判的困难,不利于环境侵权纠纷的解决。随着《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出台,国际商事调解制度正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一个讨论热点,调解解决环境侵权纠纷制度日益受到中非双方的重视。

二、调解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的价值分析

在非洲本土国家通过诉讼审判和仲裁裁决解决环境侵权纠纷都存在较大的局限性,故此,对中国企业赴非投资的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方式予以完善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完善非洲国家的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方式,不是对现有的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方式予以完全背离或抛弃,而是在归纳总结现有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方式合理性的基础上,恰当的引入调解制度予以解决,形成诉讼、仲裁和调解三位一体的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调解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关键一环,而且非洲本土国家也规定了较为可行的调解制度,如《肯尼亚环境与土地法(2011)》第20条规定:本法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法院根据当事方的同意或要求,在各方同意或要求下自行采取和执行的其他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法,包括和解、调解和传统争端解决机制。《尼日利亚仲裁与调解法(2017)》第37条规定:任何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法本部分的规定通过调解寻求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的友好解决。随着《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出台,国际商事调解有了新的突破,可以对现行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方式起到完善与补充作用。

(一)调解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的必要性

1.调解制度具有经济性。非洲国家的环境侵权纠纷解决主要借助于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无论通过诉讼审判亦或是仲裁裁决都需要耗费极高的解决成本。而且环境侵权纠纷存在易发性和频发性等显著特征,纠纷双方更倾向于选择一种成本低、实效快的解决方式,自此,调解制度的经济性便凸显出来。以调解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纠纷双方当事人将可以更加自由的选择调解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尽量减少或避免纠纷解决对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冲击。另外,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方式和解决方式更为灵活,纠纷双方当事人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跳出经济赔偿这一传统框架,选择适用更加切实可行的生态补偿或环境修复方案,从而避免双方矛盾的激化。从近年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案件比例来看,调解方式尚能被大多数沿线国家所接受,约有31.5%的投资争端案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10]。

2.调解制度具有保密性。在数据信息时代的国际商事交往活动中,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和投资环境状况将会很容易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下,而投资企业顾及自身的商业信誉更加倾向于将环境侵权纠纷等危险信息进行保密或私下交涉。而公开审判是诉讼制度的基本要求[11]。传统的诉讼和仲裁解决方式都会或多或少地忽视对纠纷主体的信息进行保密。而以调解解决环境侵权纠纷只有调解员和对方当事人才有可能知晓自身的投资信息,而且也会对投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如《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2016)》第14条第1款规定:调解以非公开的方式进行,当事人同意或另有约定的除外。调解制度保密性的另一体现便是在调解过程中披露的信息不会作为后续法律程序中对其不利的证据,从而促使纠纷双方当事人以坦诚和宽容的态度达成纠纷解决协议。这一特点恰恰迎合了纠纷主体的商业心理和利益诉求,可以较好的维持公众形象。

(二)调解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的可行性

1.调解制度具有灵活性。环境侵权纠纷不同于普通的民事纠纷,投资主体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方案将直接影响到非洲政府的项目态度和实施程度,加之非洲地区的环境法律法规甚为严苛,更加不允许纠纷主体选择周期长、实效低的解决方式。中国企业对非投资项目并不是一锤子买卖,其商业关系需要长期维系下去,而调解所倡导的减少分歧、求同存异等价值理念符合各方利益[12]。调解的价值在于为环境侵权纠纷双方提供了一个可选择替代的方式,让双方更加自主地决定争端解决的进程和结果[13]。调解程序以双方当事人合意为基础,调解员审时度势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可以促进当事人双方的互谅互让和友好合作有利于在解决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

2.调解制度具有时代性。在多元化纠纷解决背景下,以调解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正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一个讨论热点。1980年便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为国际商事调解提供了解决路径,而2019年制定的《新加坡调解公约》更是旨在解决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调解”制度在替代性纠结解决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调解方式解决环境侵权纠纷,有利于缓解纠纷双方的矛盾和冲突局面,从而使得中国投资企业能更长久更广泛地在非洲市场进行投资。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16条提出,进一步加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化发展,尊重中外当事人法律文化的多元性,支持其自愿选择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可见,以调解解决中国企业对非投资环境侵权纠纷具有广阔的应用基础和前景。

三、调解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的制度构建

虽然现阶段非洲国家环境侵权纠纷解决的诉讼和仲裁方式,都存在一定的弊病,无法完全满足“一带一路”和多元化纠纷解决背景下的环境侵权纠纷需求,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应将诉讼和仲裁方式完全排除在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方式之外。虽然调解有适合于中国企业对非投资环境侵权纠纷解决的优势,但并不等同于将调解作为唯一的解决手段。因此,完善“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对非投资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更为有效地解决方式便是在现有环境侵权纠纷仲裁、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引入环境侵权纠纷调解制度,组成集诉讼、仲裁、调解三位一体的多元化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给纠纷双方更加多样化的选择,更加便利高效的解决环境侵权纠纷。

(一)调解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共建共享、意思自治原则。在国内,合法性原则是我国调解制度运行的一项根本原则[14]。而当国内的调解制度上升至国际商事调解时,其合法性原则中的本国法便上升至我国对国际社会发展所秉持的态度,结合当前“一带一路”和“中非友好关系”背景,调解解决中国企业对非投资环境侵权纠纷的根本性原则的体现便是共建共享原则。即中国投资企业与非洲国家合作共建、共同分享,扩大中非双方的共同利益,从而让中国投资企业与非洲国家形成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此外,在环境侵权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的选择也由纠纷双方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所确定,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也只是充当程序的主持者和推进者,而中非双方当事人才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调解庭依据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化解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与冲突。

2.坚持公平公正、高效便利原则。一种程序和制度是否公平公正,是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基本理念。公平公正原则是指在解决纠纷时平等保障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做到不偏私、不倾斜,运用正当化程序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在权利义务配置和程序保障设计两方面来实现实质公平和程序公平。其次,纠纷解决机制是解决争端的程序,设计纠纷解决机制的目标首先应是能够迅速处理经贸纠纷,因此效率是该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之一[15]。以调解解决环境侵权纠纷应秉持效率的原则,便利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和纠纷的解决。非洲地区的调解制度正处于价值构建阶段,广泛了解并研究国际上先进的调解制度,基于非洲国家自然环境恶劣和法律法规严格的特征,设立适合非洲国家和地区调解制度运行的制度,公平公正、高效便利地以调解方式解决中国企业对非投资过程中产生的环境侵权纠纷。

3.坚持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原则。互谅互让、友好协商是中非双方经贸合作中解决投资争端的重要原则[16]。而在环境侵权纠纷领域,利益关系复杂且耗费时间长,加之非洲国家恶劣的自然环境,由此决定了中国企业对非投资环境侵权纠纷也应秉持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积极与非洲当局进行沟通,协商拟定合理的处理方案,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内涵是指中国企业与非洲国家从中非发展合作的大局出发,在发生环境侵权纠纷时本着平等友好的原则,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互相体谅理解对方的困难,相互照顾彼此利益,当双方利益发生冲突时积极开展磋商,努力做到互利共赢。

(二)调解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的实践路径

1.倡导建立调解与诉讼、仲裁的分离与衔接机制。随着中国企业对非投资活动日益增多和环境侵权纠纷发生日趋频繁,以调解解决环境侵权纠纷是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中国对非投资企业应积极倡导将调解引入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方式中,并与非洲本土的诉讼、仲裁制度有机融合,构建公平公正、便利高效的“三位一体”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不仅是对“一带一路”倡议下共商共建共享理念的秉持与发展,也是对现有国际投资中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机制最新发展的积极回应,是多元化纠纷解决背景下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方式领域理念与方法的重大创新。而在法律规范土壤较为贫瘠的非洲,需要建立环境侵权纠纷解决中的调解制度,也切实需要将调解程序与诉讼、仲裁程序相互分离,通过分析具体案情来选择适用更加公平高效的解决方式。其实施方法不仅可以由纠纷双方当事人自己直接进行选择,也可以由非洲国家通过吸纳相关专业人士建立公平中立的评估机构,根据与案件无关的第三方当事人的定性定量评估,对不同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适用的法律程序和法律结果进行预测,充分正确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调解或其他法律程序进行合理解决。对于选择适用诉讼、仲裁程序解决纠纷的,非洲国家的法院和仲裁机构也应秉持公平公正、高效便利的理念,考虑在法院、仲裁庭内部设立附设调解制度,与立案部门相互配合,根据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由专业的调解员进行调解,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

2.引导组建多元化、社会化的调解组织。在做好调解与诉讼、仲裁的分离与衔接机制后,应积极倡导建立多元化、社会化的调解组织,充分调动非洲当地政府、普通民众和NGO组织的积极性,不断创新规范方式,提供多种类型的纠纷解决服务。一是针对非洲的重点投资领域,如基建业、制造业等易发生环境侵权纠纷的领域,中国企业积极与非洲当地政府和民众协商联合建立由精通国际法及其非洲环境法律法规的专家组成的环境侵权纠纷调解委员会,探索形成联合性的纠纷解决组织。二是充分发挥非洲当地环境保护组织、地方社区等群团组织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作用,利用第三方身份,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中国在非投资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治宣传和法律普及工作。三是要建立全方位的社会矛盾化解制度和保障机制,整合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和基层社会治理。

3.加强专业化法律人才的职业素养。在非洲国家构建环境侵权纠纷的调解解决制度,需要专业化人才的技术支撑。特别是中国企业在非洲广泛投资基础建设业、加工制造业等对环境有巨大威胁的产业,将造成大量环境侵权纠纷的出现,为了更加方便的以调解方式解决环境侵权纠纷,切实需要培养专业化的调解人才。为了保证非洲当地调解员的素质,要强化调解员队伍建设,探索建立调解员队伍认证制度和职业评价体系,完善调解员培训管理机制。尤其是要注重发挥非洲国家退休法官、当地律师等职业法律人在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企业内部更要注重培养和储备国际化法律人才,建立中国企业对非投资环境侵权纠纷法律人才库,鼓励精通国际法、国际商贸规则以及熟练运用外语的国内外法律专家参与到纠纷解决机制中来,引导国内法学专家加强对非洲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有关问题的研究,努力形成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并切实做好成果转化工作。

4.鼓励当事人选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当前非洲环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选择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十分必要。对于中国对非投资企业来说,一是要联合非洲国家不断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宣传,积极营造推动调解深化发展的外部环境。二是注重引导非洲当地民众和NGO组织等利益相关方转变纠纷解决的观念,使当地政府和民众更深入地了解各种矛盾纠纷化解的程序、优势和效果,引导鼓励双方当事人尽量使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三是进一步加强学术研究中的国际合作,探讨交流先进的调解工作经验,推动非洲国家构建更为成熟完善的现代环境侵权纠纷调解制度。

四、结语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进,未来中国企业将会在非洲进行长时间的大规模投资,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对非投资将会面临严苛的环境侵权纠纷。而非洲国家现有的环境侵权纠纷解决方式均存在一定局限性。调解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关键一环,而且非洲本土国家也建立了较为可行的调解制度。中国企业应当结合本国企业的经营理念和非洲的环境法律法规,通过倡导建立调解与诉讼、仲裁的分离与衔接机制、引导组建多元化、社会化的调解组织、加强专业化法律人才的职业素养和鼓励当事人选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四条路径来对调解解决中国企业对非投资环境侵权纠纷制度进行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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