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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两宋时期酷刑之反扑

2020-02-03柳明

青年与社会 2020年22期
关键词:酷刑

柳明

摘 要:中国古代刑罚发展的基本趋势是轻刑化,但是在两宋时期却出现了较为罕见的酷刑反扑,突出体现在:一是曾在前朝销匿已久的黥(墨)刑以刺配的形式得以复活,并且为司法裁决所普遍适用;二是凌迟的引入,后成为死刑之常刑。对于两宋时期酷刑反扑的原因及其对中国古代刑罚发展的影响值得深入研究。

关键词:两宋时期;酷刑;刺配;凌迟

重刑轻民是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这意味着刑法与刑罚在中国古代的法制发展过程当中居于核心。然而自夏商周三代至隋唐以来,“轻刑化”却是刑罚发展的基本趋势。两宋时期被认为是继汉唐之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发展史上的又一巅峰,但与“约法省禁、德主刑辅”的汉代,“德本刑用、依律慎刑”的唐代不同的是,两宋却是酷刑反扑的时代,突出体现在刺配与凌迟。

一、两宋之前刑罚发展的基本趋势——轻刑化

夏商两代及以前,以残酷著称的奴隶制五刑在刑罚体系当中占主导,如毁污面庞的黥(墨)刑、割损鼻子的劓刑、斩断腿足的剕(刖)刑等。周代虽基本延续了前代,但在刑罚立法与适用上受“明德慎罚”的影响,略有调整。秦代因严刑峻法致二世而亡,为后代所戒,故而汉代强调“约法省禁、德主刑辅”,文景刑制改革為后世奠定了轻刑化的刑罚改革基调。魏晋时期关于肉刑之存废,多次成为争论焦点,崔实、郑玄、陈群、钟繇、刘颂、卫展等先后主张恢复肉刑,但孔融、王脩、王敦、周颉、曹彦等先后坚决反对,并且主张应彻底废除肉刑。该争议一直延续到南北朝,因此南北朝对于肉刑等酷刑时立时废。隋代的《开皇律》不仅废除了枭首、辕裂等残酷死刑,还废除了大量肉刑,如鞭、宫等,从而确定起较为文明的封建制五刑体系,为唐代所承继。五代时期基本沿袭唐代,但是在刑罚方面已经略有酷刑抬头之势,如后晋的“刺面之法”被认为是宋刺配之前身。

纵观两宋之前的古代刑罚发展的基本趋势,除了时间较短或社会动荡的秦、南北朝、五代之外,从夏商周经两汉至隋唐,刑罚发展呈现出“轻刑化”的基本态势。

二、两宋时期的刺配与凌迟

与前代轻刑化的发展趋势不同,宋代的刑罚却呈酷刑化发展态势,以刺配与凌迟为典型。

(一)刺配

刺配的典型特征体现在其由“刺、配、杖”三种具体刑罚构成。

“刺”指刺面,即在受刑人皮肤上的特定位置,施以特定深度的刻刺,以形成文字或符号,象征其所犯罪行。刺的位置、深度均取决于受刑人所犯罪行之轻重,[1]如依罪行从轻至重,所刺位置有耳后、背部、额头、面颊之分;所刺深度有四、五、七分之别。刺可以被认为是早已被废止的黥(墨)刑之复活。

“配”,又称配役,是指对犯罪者施以特定期间和距离的流放。流放期间之长短、环境之优劣和距离之远近与其所犯之罪的轻重呈正相关。如依罪行从轻至重,距离上分别配本州牢城、邻州、一千里外、二千里外、三千里外等;环境上有边境地区、远恶州军、南海岛屿等;时间上为期满放还、限制近移、永不放还等。

“杖”是指杖责,即犯罪者的臀或脊受特定次数的杖击。同样,杖刑之部位与数量也与其所犯之罪的轻重呈正相关。如依罪行从轻至重,击打部位由臀至脊;击打杖数由七至二十不等。自宋初“折杖法”改革之后,杖刑成为两宋时期最为常见的刑罚。

宋代关于刺配有详细的规定。从适用范围来看,刺配刑最初适用于“杂犯死罪但减赎者”以及以“强盗、窃盗”为代表的严重犯罪的累犯。对于罪行严重的犯罪者,通常存在“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的情况。至南宋,刺配的适用逐渐泛化,受刑者之人数曾一度高达十余万人,产生了非常广泛而深入的社会影响。

(二)凌迟

一说认为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但五代(907-960年)与西辽(1124-1218年)并不存在时间上的重叠,故此说有待商榷。但结合凌迟之特点可以肯定,其并非中国古代传统刑罚,而是一种传来之刑罚。

凌迟,又称“脔割”、“剐”,据载受刑者“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该刑于北宋仁宗朝开始适用,神宗朝定为常刑,后至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正式明确为法定死刑。

凌迟属于特殊的死刑。其一,与一般的死刑相比,凌迟偏重受刑之过程,即受刑者受刑时的体验。中国古代的死刑无论是先秦时期的车裂、枭首、囊扑,还是隋唐以来的绞、斩,都强调对受刑者生命之剥夺,区别仅在于剥夺方式之不同。而宋代的凌迟则不同,其不仅注重剥夺生命之“结果”,亦重视受刑之“过程”。受刑者需要饱受“为常人难忍之剧痛”之后方可失去生命。其二,较之一般死刑,凌迟注重对受刑者肌体之破坏。传统意义上最严厉的死刑常被表述为“杀戮”,即剥夺生命、毁坏尸体。如秦汉时期的酷刑寸磔、醢,强调在剥夺受刑人生命之后,再毁坏其尸体,以体现刑罚之残酷。但凌迟之不同在于残害受刑人肌体在先,剥夺受刑人生命在后,若因行刑者操作不当,致使受刑者在行刑过程中过早死亡,将对行刑者严厉处罚。据此,凌迟是一种兼有肉刑和死刑特征的特殊酷刑。

三、两宋时期酷刑反扑的思考

两宋之前的刑罚发展呈“轻刑化”的基本趋势,但是在宋代却出现了刺配、凌迟这样的残虐酷刑。酷刑反扑背后之原因是错综复杂的,其造成之影响亦值得深思。

(一)酷刑反扑的原因

(1)政治上内外威胁所迫

宋代自立朝以来,政治上面临内外双重压力。外有强邻环伺,如辽、西夏、金等少数民族政权,宋与强邻时有摩擦且结果败多胜少;内存肘腋之变,如北宋初年李筠、李重进叛乱,末年方腊起义,南宋初年钟相、杨幺起义等,社会秩序并不稳定。为此,宋代统治者在空间上划定重法地,在刑罚上实行凌迟等酷刑等,震慑潜在的不安分子,以维护其统治秩序。但鉴于国家仍需大量的劳动力投入内外战争或各行业的社会生产,对于非触犯死刑的犯罪者,通过适用不损害其基本劳动能力的刺配,希望其刑罚执行完毕之后重新回归社会。

(2)经济上平稳发展之需要

首先自五代以来,藩镇战争频仍、政权更迭频繁,致使社会长期动荡,农商等行业屡受冲击。其次,宋立国以来,边境战争、国内暴乱时有发生,严重干扰国内正常的经济发展秩序。此外,政府对于土地“不抑兼并”,加剧了社会贫富分化,导致社会矛盾尖锐、犯罪频发。如何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以满足经济恢复、发展之需要,既是统治阶层的真实意愿也是普通民众的殷切盼望。为此,统治阶层不得不通过加强刑事立法,加大处罚力度来实现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意在“重典治乱世”。

(3)外来文化之影响

两宋时期迎来新一次民族融合,传统中原文化与来自西北、东北尚有原始遗风的少数民族文化相互交流与影响。由于当时部分少数民族去古未远,保留了一定的原始部落习惯,如酷刑。虽然酷刑带有相当程度上的原始野蛮色彩,但是其强烈的威慑力能够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故而为宋代统治阶层所引用,如凌迟。

(4)個别学者或官员之推崇

两宋时期曾经有官员或学者提出需要恢复以肉刑为代表的酷刑。如北宋曾布作《肉刑议》强调:“纵观历史,无论君主仁慈亦或是残暴,肉刑都是不可废除的。”曾布还批判了汉代的肉刑改革,其认为汉代肉刑的废除导致笞刑与死刑之间的刑差过大,是对刑罚体系的破坏,导致刑罚轻重的失衡。[2]

宋代儒家思想已发展到理学阶段,理学家在宋代政治社会当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以朱熹为例,其继承了传统儒家治国理政的法律思想,但又提出“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以严为本就是要严格惩办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恢复肉刑来实现这一目的。因为朱熹认为肉刑既可以使刑罚体系更为合理,又能够起到很好的惩戒犯罪者的作用,让犯罪者“全其躯命,且绝其为乱之本”。以宽济之不是主张轻刑化,而指疑罪从轻,朱熹认为轻刑化是对犯罪者的放纵[3]。以朱熹为代表的思想主张,对南宋时期对酷刑反扑的继续贯彻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酷刑反扑的影响

(1)积极影响

对两宋本朝而言,刺配和凌迟分别处于刑罚体系之两端。刺配实施的积极影响有三,其一完善了刑罚体系,弥补了折杖法改革所形成的从杖刑到死刑的巨大刑差;其二是最大程度上保留了受刑者的基本劳动能力,为其日后继续投身社会生产、参加军队等提供了可能。其三有利于防范服刑人员脱逃,为直观辨别脱逃者提供了依据,有助于追捕脱逃者。凌迟则是极大地强化了死刑的震慑作用,在两宋时期乃至沿袭了凌迟的后世王朝,凌迟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等严重犯罪的过程当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运行的平稳具有积极意义。

(2)消极影响

酷刑反扑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远远大于其产生的积极影响。对两宋本朝以及后世封建王朝而言,刺配的消极影响有三。其一,虽然刺配意在最大程度上保留受刑者基本劳动能力,但是却造成受刑者在接受刑罚处罚完毕之后,难以真正的回归社会,更勿言继续投身社会生产。其二刺配为社会增添了新的不稳定因素。原因在于刺面之创伤在生理与心理上均难以消除。许多受刑者由于受其他社会成员歧视,不能重新回归社会,反而会铤而走险,重新犯罪,诚如《水浒传》所叙。其三,扭曲了传统意义上对于刺面的社会价值评判。随着刺配的滥用,“两颊金印”非但不能起到羞辱受刑者的目的,反而成为受刑者展示其叛逆个性的表现,并为社会公众所接受,致使刺面的惩戒作用已经很难得到发挥。

刺配中的刺面至元代便渐被废止,其对后世之影响有限,但凌迟却被延用至明清,受刑者如刘瑾、袁崇焕、康小八、张汶祥等。凌迟几乎将死刑之残虐发挥至亘古未有之极致,其消极影响有三,其一,凌迟作为原始酷刑的糟粕被长期延续,不符合轻刑化的刑罚发展趋势,阻碍刑罚文明化进程。其二,残害大量受刑者的躯体,致使受刑者极度痛苦地失去生命,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三,酷刑的滥用违反了刑罚的效能主义原则,致刑罚的威慑效力锐减。以凌迟为代表的酷刑非但不能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置刑目的,反会激化社会矛盾。

两宋酷刑反扑与“轻刑化”之趋势背道而驰,无不体现出原始社会之下酷刑之残虐,与两宋时期繁荣发展的文明社会背景格格不入。酷刑反扑是多重因素综合作用下的结果,其对本朝和后世刑罚发展进程产生的影响极其深远,并以消极影响尤甚。

参考文献

[1] 冯顺,杨志伟.简析宋代刺配制度[J].法制博览,2018(26):161-162.

[2] 李伟.肉刑在两宋时期的思想论争与制度表达[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11(02):49-52.

[3] 马小红,姜晓敏.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M].3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8:1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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