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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立夏吃“野米饭”习俗的文化意义

2020-01-18刘雪瑽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巫术立夏蚕豆

刘雪瑽

(北京大学 中国语言文学系,北京 100871)

嘉兴地区历来有在立夏日吃“野米饭”的传统习俗。 所谓“野米饭”,指的是在野外搭灶并拾柴生火,用蚕豆、春笋与大米等物烧成的饭,参与者多是儿童或少年。 这一习俗历史悠久,至今仍广泛流传于浙江的杭嘉湖平原地区。目前所见的最早史料为崇祯年间《嘉兴县志》中的记载:

立夏日,儿童趬邻乞米,拔篱笋寸断之,杂煮作百家饭。 老幼分啖,云食之可一夏无疾[1](P635)。

由于更早时期的方志已残缺不全,因此无法找到更久远的文献证据。 根据以上史料可知,至晚在明朝末年,该习俗已经在嘉兴地区十分流行了。 只是在当时, 这项习俗可能尚未被命名为 “烧野米饭”,而是被称为“煮百家饭”。 笔者于2018 年4 月在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进行了为期一周的田野调查,搜集到一些关于立夏吃“野米饭”习俗的一手资料。 将这些一手资料与文献资料进行比对可知,该习俗向来有如下两个特点:一是制作过程必须在野外完成,煮熟的饭也要在野外食用,一般不能将食物带回家中吃; 二是这些食材不能从自己家里拿,而是要去别人田里“偷”,或是去别人家中募化。

本文围绕立夏吃“野米饭”习俗的两个特点,结合田野资料及文献资料,从民俗学、人类学相关理论角度,尝试分析其内含的文化意义。

一、“野外”的文化意义

“野米饭”无论是制作还是食用,都要在野外进行。光绪年间嘉兴地区的梅里镇(今更名为王店镇)镇志《梅里志》中有如下记录:

立夏日,…儿童采新蚕豆及蔬笋之属,和米于旷野炊之,曰野饭。 谓食之令人不蛀夏[2](P103)。

镇志中特别提到“于旷野炊之”;而同样具有该风俗的湖州,其“府志”中也有“儿童作野爨,竞以蚕豆、笋,和米炊之,曰烧野饭”[3](P556)的记载,都强调了“野米饭”的制作要在野外完成。当代《嘉兴市志》中也有“是日儿童各凑柴米,从田中采摘新鲜蚕豆,在野外搭锅烧煮蚕豆饭(也有的加入少量咸肉、春笋),谓‘烧野米饭’”[4](P1936)的记录,强调烧制要在野外搭锅进行。

据新丰镇及陶庄镇的当地人说,过去到了这一天,小孩子会在田里挖洞生火,或是用石块、砖头垒一个小小的灶台。 灶台搭好,再从周围拾来几捧干柴,点火开始烧制“野米饭”。有时候找不到铁锅,就用蚌壳代替[5](P410)。 过去的食材通常有蚕豆、春笋、土豆丁、瘤芥菜或是生菜、莴苣等时令蔬菜,现在还加入了咸肉丁、火腿肉、鸡蛋等物。 烧好之后,香气四溢,味道极佳,是很多成年人美好的童年记忆。

煮饭与吃饭的活动为何要在野外进行,大概有如下三个原因。

首先是因为有乐趣。 自从人类懂得建筑房屋、脱离穴居野处的生活状态之后,在室内饮食就成为常态。 虽然食材大多来自自然,但是人们通常不会在大自然中进食,而是要将食材从屋外拿到屋内进行处理,使食材变作食物。 当人们坐在餐桌上进食时,往往不会将碗盘中的蔬菜、粮食与自然状态下、土地中生长的农作物联系到一起。 可以说,人类走向文明的过程,就是不断远离自然的过程。因此,在特定的日子将“餐桌”移到自然之中、田野之畔,就成为脱离文明常态、回归自然的行为。 将日常行为的场所陌生化,也是具有娱乐功能的。嘉兴地区,立夏节气时气温多在20 余度,间或有小雨,但往往是阵雨,倏忽就转晴,这样的气候适合户外活动。此时蚕豆、春笋刚刚成熟,鲜嫩美味,刚从地里摘下、挖出就做成食物,人们尝的是初夏的“新味”。 孩子们在野外烧制饭菜,共同劳动、共同品尝,既有成就感,又有新鲜感。在团结协作下制作的食物,既是游戏的成果,又是友谊的见证,自然格外美味。中国哲学讲究尊重自然节律,《庄子·天道》所言的“与天和者谓之天乐”,指的是人要顺应天地自然的规律,就能获得极致的快乐。 关于人们对野外聚餐的热衷,《诗经》中就有记载。 李炳海认为,《大雅·公刘》《大雅·行苇》《大雅·泂酌》《小雅·车舝》等篇中,都对先民的野餐活动进行了描述。这些篇章中的野餐既是消遣,又是参与现实生活的一种方式,是人向自然回归的一种表现[6]。 如此看来,野外聚餐的活动体现了人与自然相互协调、合而为一的状态,所获得的的快乐可称为“天乐”。

第二是因为当地人认为,“野米饭”在野外吃能起到趋吉避凶、保佑人健康的作用,在屋内食用则会丧失这项功能。 在嘉善县陶庄镇,立夏日多由小孩子去野外参与烧制活动,但成年人也要象征性地吃上一口。 大人会在估计孩子要回家的时候守在门口, 站在房檐下动筷尝几口孩子带回来的野米饭。 调查报告中特别指出站在门口屋檐下吃的原因,是“野火饭一入门槛就失去了它那强大的保佑功能”[5](P410)。 那么,野米饭这种所谓的“保佑功能”是什么呢,为何一入门槛就会失去呢?

正如前文所述,人类在走向文明的过程中不断远离自然。 换言之,人类逐渐在“自然”与“文明”之间划了一道清晰的界限,人类在自然中建立了一个个“文明”的空间,将自己从自然的状态中隔离出来。 比如房屋就是人类建造出来的生活空间,其功能除了能够遮风挡雨、隔离危险之外,还有重要的一点是,它是“文明”的人得以区分“野蛮”动物的标志。于是,“门”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过渡性标志,如范热内普所言:“对于普通住宅,门是外部世界与家内世界之界限”[7](P17),是区分内与外、文化与自然,甚至人类与动物、文明与野蛮的阈限。 于是,门将“门之内”与“门之外”两个空间截然分开,哪怕站在门口的屋檐下,只要没有迈过门槛,就还处于自然的空间中。陶庄镇的人们执着于身处自然空间内食用“野米饭”,相信这样才能获得保护,显然,这样的保佑力量是源于家外的空间,是源于自然的。

人类学、宗教学家认为,人类最初的崇拜对象就是大自然,无论这种崇拜是源自惊异、恐惧还是想要操控它的愿望,初民们相信自然中蕴含着无穷的力量。 土地具有强大的承载力与生殖力,因而成为先民重要的崇拜对象。人们为了获取这种力量保佑而进行的各种活动中,往往蕴含着巫术思维。 如在古希腊的雅典城邦中,新生儿要由大人抱着进行“置地仪式”,通过与土地的接触而得到保佑[8](P196)。再如我国春秋时期在社祭期间, 男女会在郊外野合,以期达到借助土地力量而生子的目的[9]。 这都是基于“接触巫术”的“触染律”思维。

因而嘉兴立夏吃“野米饭”的习俗,很可能也是基于类似的巫术思维。夏天天气炎热,毒虫、病菌滋生,人们也容易生病,而立夏作为夏天的开端,需要在这一天向土地、自然寻求保护,以祈求一夏的平安。 因此一定要烹煮刚从地里挖出的食材,在屋外烧熟、吃下,才能获得保佑。 另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桐乡烧“野米饭”一定要在桃树下进行,而桃树具有辟邪的功能,也能作为此项活动有趋吉避凶之功用的一个例证。此外,正如涂尔干认为,不仅雄伟的天体、海洋、大地中具有力量,看似卑微而渺小的植物中也具有神奇的魔力[10](P111-115)。 陶庄镇人认为小小的蚕豆中也蕴含着一种力量,当地有“吃了蚕豆能长力气”的说法,因此立夏节气吃下蚕豆长了力气,也好应付接下来的农忙。

烧制与吃“野米饭”的活动一定要在野外进行的最后一个原因是,由于部分食材是从别人家“偷”来的,因此只要不带回家,“偷”的动作就没有完成,因此就不算真正的偷窃。 笔者在新丰镇调查时,常常请教当地人,立夏当天“偷”来的食材,如果未吃完是否能够拿回去供自家食用。当地人的回答往往是不行,一般来说要当场吃掉。 当笔者再追问原因时,当地人则会说,如果拿回家太多,总归不太好。想来,既然这一日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特定范围内的“偷”得到了社会的认可,那么就不能越出这个规范之外来拿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否则,就成为真正的偷盗行为,要受到社会谴责了。 关于这一习俗中“偷”的行为,在下文中还会具体阐释。此处仅作为活动一定要在野外进行的原因之一进行简要说明。

二、“偷”的文化意义

前文已经提及,用来制作野米饭的食材不能来自自己家,尤其是刚刚成熟的蚕豆和刚刚长出的竹笋,要去别人家的地里“偷”。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偷”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偷窃或偷盗,而是大家约定俗成的带有娱乐性质的行为。 以下将探讨立夏吃“野米饭”为何要用从别家“偷”来食材制作。

首先,“偷”的习俗在很多族群中都有,是具有一定社会功能的。比如过去女真族在正月十六会纵偷一日,这天无论偷了什么都不会受到法律惩罚或是道德谴责。 这一日,人人都瞪大了眼睛看管自己的财物,一旦撞见偷窃行为,也不能生气,只会笑着好言相劝,请求对方离去[11]。再如当今在湖北长阳、恩施的土家族地区,还流行着一些“偷俗”。 当地人家中盖房子时,需要从别人的山上偷来一棵树做上梁,认为这样才吉利,而树主发现了也不会上门索赔。到了八月十五夜时,年轻人会三两成群,去别人家田里偷南瓜,以祈求生子,失主第二天发现了绝不会吵闹,反而在心里默默为偷瓜人祈祷:愿他来年有生养[12]。 由此可见,这些“偷”的行为并不会受到当地社会谴责,而是被社会所认可的。当然,社会为这些行为划了一道边界,只有在边界之内的“偷”才符合规矩。 比如特定的时间,女真的“放偷日”在正月十五,土家族偷南瓜在八月十五夜里,嘉兴地区偷蚕豆、竹笋是在立夏日,而只要过了这个时间,偷的行为就不再被允许。 而且,“偷”来的物品需要有特定的用途,比如土家族偷树只能用来做自家的房梁, 偷来的南瓜只能供有生育需求的夫妻食用,嘉兴地区偷来的食材只能用来烧制野米饭。如果偷来的物品做了他用, 就越出了社会规定的边界,成为不合规范的行为,要受到舆论谴责了。

那么,“偷俗”具有怎样的社会功能呢? 显然在任何社会中,偷窃都是不好的行为,如果对这样的行为不加控制,就会使社会无法正常运转。 而人类的天性都是趋乐避苦、好逸恶劳的,人人心中可能都存有想将他人之物占为己有的原始欲望。若按弗洛伊德心理动力论的说法,将人类的人格结构分为本我、自我、超我三个层次,那么人类的偷窃欲望就属于快乐原则至上的“本我”层面。 然而,人类同样有极富有道德感的一面,即“超我”。 为了符合社会的道德要求与行为准则,人类不得不对自己进行要求与控制,形成在“本我”与“超我”之间的协调者,即“自我”。 控制住自己想要偷窃的原始欲望,以符合社会要求与准则,就是一个人“自我”的体现。 但是,如果一味地压抑“本我”,人类会过于精神紧张,一个社会的内在张力也会过大, 具有失控的危险。于是,一些社会就设计出一个“减压机制”,比如“偷俗”,以疏导、释放人的精神压力,并缓解社会内在张力,使得社会机制能够良性运转。 在社会能够接受的范围内,对“偷”的行为进行规范与收编,则不会打破该社会原有的道德体系。 此外,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这样的“偷俗”不会造成真正的经济损失。因为每个人都可能是“偷窃者”,也可能是“失主”,社会对此所划定的一定范围,也保证了人与人之间的公平性。 拿立夏吃“野米饭”为例,这家的孩子偷了邻家地里的蚕豆,邻家的孩子可能挖了这家地里的竹笋,因此两家的获得与损失几乎一致,收支能够达到平衡。 不仅没有造成经济损失,而且这种突破社会禁忌的“偷窃”行为,还会带来心理上的快感,增添节日的乐趣。 这就是“偷俗”所具有的的社会功能。

立夏吃“野米饭”需要从别人家“偷”来食材的第二个原因,是基于人类的一种巫术思维。

《嘉兴风情民俗》中有这样的记载:

这一天,不论是谁家的田,都向孩子们自由开放,谁都可以去采,即使是不认识的,主人家也不会骂,反而十分高兴。不过不可以集中在一畈田里采,要多跑一些田畈,每一畈都要采一些,就跟讨百家米一样。 习俗以为只有这样,吃了才能健身[13](P230)。

通过材料可知,菜地的主人对于孩子们来“偷菜”的行为心知肚明,而且是表示欢迎的。采摘蔬菜不可以集中在一片菜地, 而是要每家田中都采一点,这样才能起到健身的作用。 《浙江民俗大典》中也有“孩子们还可以随意到人家竹园去挖笋,田里去采豆,以为吃“百家米”,可使儿童强健”[14](P54)的记载,可见人们烧制、食用“野米饭”具有令人(尤其是儿童)身体健康的功用。 《杭俗遗风》中称这样的饭“儿童食之,可免蛀夏”[15](P33),所谓“蛀夏”,同“疰夏”,是一种中医病症名,指的是夏季精神倦怠、低热等夏季人们(尤其是儿童)易得的常见病。由文献记载可知,人们期待通过食用偷自各家的“野米饭”来免于疾病。

其实野米饭的食材并非全部都是“偷”来的,对于没有办法靠“偷”获得的,就会去别人家募化。 比如米是无法“偷”的,于是明代《嘉兴县志》中就有“儿童趬邻乞米”[1](P635)的记载。《嘉兴风情民俗》中也提到:“一清早,孩子们三五成群,提着篮子,一家一家去讨米,叫做百家米。还要到店里去化缘,讨来一点咸肉、鲜肉。”[13](P230)如今,嘉兴镇子上的孩子并没有条件“偷”,就会在喜好活动的成年人率领下,向商店、居民家中募化材料,然后选择一个空旷处进行烧制活动[16](P514)。而农村的孩子能“偷”来蚕豆、竹笋与其它蔬菜,却不能潜入人家“偷”米,于是就拿着袋子挨家挨户讨米,被讨要的人家往往会很乐意地提供帮助。由此可见,在“吃野米饭”的习俗中,重点可能不在“偷”的行为本身,更重要的是食材是别人家的。 竹林村干部汤亚娟在访谈中告诉笔者,吃“野米饭”有“吃百家饭,无病无灾”的喻义[1](P355)。 陶庄镇的调查报告中也提到:“至于烧饭用的米,不是店里买来的,而是小孩子挨家挨户讨来的,所以叫野米,有‘百家米’的意思。”[1](P410)所谓“百家米”,是指从不同人家各讨要一点米, 集中起来烧制的饭。而百家饭之所以具有保护功能,在于它是来自不同人家的食物,因此人们相信它携带了不同人家的气息与力量,能够为食用者提供保护力。

来自不同人家的某物集中在一起,能够产生某种保护的巫术力量,是百姓所相信的事情,类似的习俗至今仍然存在。比如江南民间有新生儿的祖母向四邻象征性讨要五谷杂粮、 熬粥给产妇喝的习俗, 以期待婴儿喝下奶水能够得到左邻右舍的保佑。 有些地方的祖父会在婴儿未满周岁时抱着他,佯装乞丐的模样沿街讨米、讨菜,回家后烩在一起给孩子吃下,认为这样孩子就能免除灾难。 由此可见,这样的观念同样是基于“接触巫术”的“触染律”思维, 相信来自别家的食物沾染上了别家的力量。同样还有“顺势巫术”的“相似率”思维,认为吃了人家的饭,就像这家的孩子一样,会得到这家的保佑。人们相信,吃下百家饭,家家户户的保佑力量汇在一处,自然能够保佑这个孩子无灾无难、平安成长。基于类似思维的还有“穿百家衣”的习俗,不少地方的父母会从街坊四邻家中各讨要一小片布,拼成衣服给孩子穿,希望取百家之福。 还有说法是希望这样可以扰乱索命神灵的视听,不能确定是谁家的孩子,而无法取其性命,从而起到护佑儿童、趋吉避凶的功能[17]。 想来“百家饭”大概也有类似的功用,而这样的心理同样基于“交感巫术”的思维(包括顺势巫术与接触巫术)。

同样道理,土家族的“偷俗”中其实也蕴含了类似的巫术思维。 比如家中盖房子需要去别人的山上偷树, 要挑选高大的树干砍下来作为顶梁柱,而“顶”与“丁”谐音,因此“偷顶”也有“偷丁”的含义[12]。“丁”即壮丁,是劳动力的象征,因此将别人家的“顶梁柱”偷到自己家里,既有为自己家增添力量的祈祷,同时也有祈望生子的寓意。 而八月十五夜去别人田里偷瓜,以祈求生子的习俗,同样基于“交感巫术”的思维。将瓜与女性、生育联系在一起是不少族群共同的文化特征,这与瓜形似女阴、且多子的特征有关。 而且“南瓜”音近“男娃”,因此去别人家“偷南瓜”不仅象征着获得与别家一样的生育能力(基于“触染律”),而且象征着能生男孩(基于“相似率”)。 总之,以上这些“偷俗”,都是基于“交感巫术”的思维逻辑,通过“偷”这个动作,把本属于别人的物品据为己有,也象征着获得了本属于他人的某种特殊能力,从而使自己获得好处。

三、余论

人类根据对天体运动的观察建立了时间概念与空间概念,并对均质的时间与空间进行人为的划分,创立了人文的时间与人文的空间。 二十四节气是古代中国人通过观察太阳视运动而对自然节律进行的人为划分, 最先确立的应为两分与两至,其中春分与秋分昼夜等长、夏至夜最短、冬至夜最长。在两分两至的基础上,又有了“四立”(立春、立夏、立秋、立冬),将一年八等分。 接下来又将每八分之一的时间平均分成三份, 从而有了二十四节气,一年中的时间也大致被均分为了二十四等份[18]。中国人讲究顺应自然节律,认为唯有因时而动,方能使人类社会的规律与自然规律合而为一,从而利于国家正常运转。因此,在先秦时期即有春分祭日、夏至祭地、秋分祭月、冬至祭天的习俗。 当然,这是统治阶级的行为。 民间同样相信,如果顺应自然节律饮食和行动, 就能够使人体内的规律适应自然规律,利于身体健康,能够趋吉避凶。因此,民间有很多与节气相关的习俗,嘉兴地区立夏吃“野米饭”也是如此。通过前文的论述与分析,我们发现,这项习俗中的“在野外进行”与“偷”中,实则都蕴含了趋吉避凶的思维,体现了人们想要获得健康、平安的愿望。

然而,时过境迁,传统的习俗总是随着历史的推进而发生着变化。如今的嘉兴年轻人依然十分热衷“烧野米饭”活动,但活动的性质则变得更像是周末的野餐活动。不仅食材、用具都是买来的,而且也不拘在立夏这一日进行,一般过了春分就开始有人陆续进行了。当地一些中小学也会在立夏前后组织班级学生搞“烧野米饭”的活动,食材由学生分工从家中带来,场地则由学校提供。对于这样的变化,我们不应去过多干涉甚至强制当地人恢复传统的做法,而是应以包容的态度去接受它。 其实,立夏吃“野米饭” 这一习俗, 在今天已经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成为上班族缓解工作、生活压力和联络友情,孩子们培养动手能力、团结协作精神的活动。总之,对待该习俗在当代产生的变化,我们应该采取接受并研究的态度,同时对于传统也不能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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