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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与实践辩证法之辩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探析

2020-01-18牛俊伟

淮阴工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论者唯物辩证法唯物主义

周 偎,牛俊伟

(闽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漳州 363000)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是否能够真真正正的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只有从原著所包含的整体思想出发才能做到有理有据、掷地有声。同时我们也要明确一点,那就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不仅仅只是马克思的辩证法,还应当包括马克思的革命战友恩格斯的相关论述,这也是我们回归原著的前提。但许多“实践辩证法”派论者热衷于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当中提取自己需要的只言片语,以此论证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核心要素是实践,从而认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实践辩证法;更有甚者以此来反对恩格斯关于辩证法的相关论述。这种以偏概全的做法是有失偏颇的,而将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思想进行割裂更是错误的。在这些“实践辩证法”派论者看来,恩格斯关于辩证法的认识是非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与恩格斯在辩证法的认识上是对立的,甚至恩格斯修正了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针对这种错误的观点和认识,我们有理由且必须进行批判,以澄清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真正的本质特征是唯物主义,即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唯物辩证法而非实践辩证法。

1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确立的前提

无论学界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唯物辩证法亦或是实践辩证法如何争论不休,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即辩证法思想并非马克思开创的,正如马克思主义哲学主要来源于德国古典哲学一样,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主要是从当时德国辩证法大师黑格尔那里汲取营养的。所以,我们要考察马克思主义辩证法,那么必须要先从黑格尔辩证法入手。

那么,黑格尔辩证法是怎样的呢?“对于黑格尔劳动辩证法思想的研究,学界一般都顺着马克思在《巴黎手稿》中的批判路子展开对黑格尔劳动或劳动辩证法思想的研究”[1]。学界一般认为,黑格尔辩证法是一种劳动辩证法,但是,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辩证法本身来理解,对黑格尔辩证法的考察必须置于其哲学思想的基础上。黑格尔的哲学思想是什么?简而言之就是“绝对精神”创造一切,是一种精致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在他看来,现实世界只是“绝对精神”的外化和反映,并受其制约,而他的劳动也主要表现在“绝对精神”领域,是一种抽象的精神劳动。显而易见,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是建构在唯心主义哲学之上的,其实质不过是一种唯心主义劳动辩证法。而马克思对黑格尔唯心辩证法进行了积极的扬弃,在保留其合理内核(质量互变、对立统一、否定之否定三大规律)的前提下,祛除其唯心主义的的外壳,将倒立着的辩证法重新扶正,从而创立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关于这一点,“实践辩证法”派学者认为,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颠倒,其结果是实践辩证法,而非苏联学者和中国传统哲学界所认为的唯物辩证法。他们发现,这种颠倒,并非学界普遍认为的是颠倒在唯物主义之上,“而是革命性地‘倒’在人的‘现实的感性活动’之上,将黑格尔的……辩证法,转变为或重建为……实践辩证法”[2]。那么,马克思本人是如何回答这个问题呢?他是否认同“实践辩证法”派学者的观点呢?

《资本论》第一卷出版后,彼得堡的《欧洲通报》曾发表一篇专谈《资本论》的方法的文章,认为马克思的“叙述方法不幸是德国辩证法的”,而马克思则是“极大的唯心主义哲学家,而且是德国极坏的唯心主义哲学家”[3]。马克思立即给予反驳,他在第二版的跋中指出:“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3]。这种“不同”和“截然相反”表现为:“我(马克思)的阐述方法不是黑格尔的阐述方法,因为我是唯物主义者,而黑格尔是唯心主义者”[4]。马克思清晰明了地指出了他与黑格尔在辩证法问题上最大的区别:黑格尔主张的是唯心主义辩证法,而他本人坚持的是唯物主义辩证法。而且也只有唯物主义才能与唯心主义构成矛盾的双方,实践与唯心主义不是一个层次的概念。马克思将黑格尔辩证法真正颠倒在唯物主义的坚固基石上,而并非“实践辩证法”派论者所认为的是颠倒在“现实的感性活动”上。

同时,之所以不认为实践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本质特征,就在于黑格尔辩证法同样具有实践的特征。但是,“由于黑格尔把人和自我意识等同,把绝对精神看成是惟一肯定的东西,因而他惟一知道并承认的劳动是抽象的精神的劳动”[5]。这样,现实劳动被精神劳动所替换,从而形成了黑格尔神秘的思辨的劳动,这不是现实的人的劳动,只是抽象的、精神世界的劳动,是一种抽象的精神的实践活动。正因为看出了黑格尔劳动辩证法的缺陷,马克思才利用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批判黑格尔,以活生生的现实人的实践代替黑格尔的“绝对精神”领域的抽象实践。“实践辩证法”派论者为了使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与旧唯物主义辩证法彻底区别开来,于是引入了“实践”概念,用实践辩证法替代传统的唯物辩证法,意图通过突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实践”的特性,从而厘清其与旧唯物辩证法的不同。但是他们却忘了,人们既可以用唯物主义和辩证法从事实践,也可以用唯心主义或形而上学从事实践,“实践”这个概念在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中就已经以“精神劳动”的形式存在了,虽然只是精神实践,但为了区分旧唯物主义却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产生纠纷,实在算不上什么高明。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只是以“实践”的观点与旧唯物主义区别开来,从而阐述自己的新的唯物主义,很明显,“实践”只是马克思唯物主义哲学的一个内容,或者说有别于其他旧唯物主义哲学的内容,即马克思唯物主义哲学包含了“实践”的观点,同理可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当然也就包含了“实践”的因素, 二者并非如同“实践辩证法”派论者所认为的是你死我活的矛盾对立方,而是包含与被包含、共性与个性、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2 “自在自然”与“人化自然”之辩

马克思主要是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确立前提入手,进而阐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本质要素是唯物主义,而非“实践辩证法”派论者所认为的实践;与马克思不同的是,恩格斯另辟蹊径,他将辩证法的思想引入自然界,通过论述自然辩证法思想从而引申出其关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观点与看法。

恩格斯认为,辩证法就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6]。在这里,“恩格斯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了唯物辩证法的研究对象和任务”[7],即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三个部分。我们都知道,在人类诞生以前,自然界早就已经存在和发展了无数年,如果认为实践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本质,那么也就意味着实践也是自然辩证法的本质,“实践辩证法”派论者是如何解释这一点的呢?“这主要是通过用突出实践观从而消解自然观来实现的”[8]。一些“实践辩证法”派论者引入“实践”这一概念,从而将被实践主体——人改造过的自然称为“人化自然”,而在人诞生前就已经存在的、并无人的实践活动造成影响的那部分统称为“自在自然”。他们认为,“自在自然”由于无人类实践活动的参与,所以是无关紧要的,对其辩证发展的研究也是多此一举,没有任何意义。在“实践辩证法”派论者看来,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不包含对“自在自然”的研究,或者说是忽视、不在意不包含人的“实践”活动参与的“自在自然”,只是单纯的“人化自然”的自然观,其辩证法也只包含“人化自然”的辩证思想,从而也就能很好的用实践辩证法来说明自然界的运动发展规律。按照这些“实践辩证法”派论者的观点,“自在自然”及其辩证法思想对于人类来说是无意义的,没有主体人的实践参与其中的“自在自然”在哲学意义上也就是不存在的,这就与恩格斯曾在谈到费尔巴哈《基督教的本质》一书时说的“自然界是不依赖任何哲学而存在的”相矛盾,恩格斯在这里很明显的指出了,自然界是客观的事物,是不会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且,如果按照这些人的观点,很容易就得出“存在即被实践”的极具唯心主义色彩的观点。这种强调身为主体的人的重要作用,即客体是要依赖主体而存在的、带有浓重的唯心主义色彩的观点,显然不可能是马克思主义者所持有的。

恩格斯指出,“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的历史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9]。这里的“自然界的历史”,很明显不是“实践辩证法”派论者认为的“人化自然”的历史,而是涵盖了人未诞生前的、没有被人的实践活动影响的那部分“自在自然”的历史,这才是自然界的完整的历史。恩格斯对唯物辩证法的最大贡献,正是在于他“对唯物辩证法理论作系统化、完善化的工作”“表现在他阐发了唯物辩证法的自然观和思维观”[10]。然而“实践辩证法”派论者却是要硬生生的抹除恩格斯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做出的贡献,甚至还有一些“实践辩证法”派论者直接认为马克思在自然观问题上是与恩格斯相对立的,“批判者认为恩格斯的自然观将自然与社会历史割裂而外在于人,主张脱离实践的物质概念,甚至走向‘敌视人’的唯物主义”[11]。正如卢卡奇曾经指出,“脱离人的自然界的辩证法是不存在的,辩证法只能是历史辩证法”[12]。这种制造马克思与恩格斯在自然观上对立,从而在辩证法问题上对立的行为无疑是错误的。不可否认,由于工作的重心、兴趣爱好等原因,马克思恩格斯在对自然观的阐述上各自偏重的角度不同:马克思在著作中更强调人的实践活动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突出实践在人与自然之间的中介作用;而恩格斯则更注重对自然史的研究考察,他的侧重点在对人类史前的自然史的探究,但这并不代表二者在自然观上就是对立的,甚至在辩证法问题上是有分歧的。马克思从未否认过“自在自然”的存在,无论是他论述的“先于人类历史而存在的自然界”[13],亦或是“天然存在的,不是自然物质和人类劳动的结合”[14],这都是对“自在自然”的存在的肯定。无论是从生物进化论的角度亦或是马恩哲学层面而言,自然界都是人诞生、发展的前提,没有“自在自然”的存在,那么人何以诞生、何以进行实践?有意思的是,“实践辩证法”派论者一边簇拥着“实践”,一边却又在否认实践,否认实践的主体,否认实践主体存在的前提——自然界。有一点是无需争辩的,那就是“自在自然”也存在辩证法,无论“实践辩证法”派论者或是瞧不起、或是避讳,这就是一个客观性的真理。也就是说,“自在自然”的辩证法是不依赖于人的实践而存在的,但人的实践却必须要依赖于自然为基础,很明显,“就决不能把涵盖了自然辩证法、以自然为基础的劳动辩证法、在劳动基础上展开的社会历史辩证法以及以客观辩证法为基础的主观辩证法等在内的、作为统一体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等同于实践、劳动的辩证法”[15]。

3 唯物辩证法是科学的世界观,是实践辩证法的前提和基础

当然,对实践辩证法的批判并不意味着实践辩证法是一无是处的。哲学界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产生争辩,其存在有着深层次的根源: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现代化研究不断深入的结果,同时也是时代发展需要的产物。

“实践辩证法”派论者之所以如此重视人化自然的作用,不仅仅是出于对马克思著作的重新解读,同时也是对现实社会发展面临的困境的一种呼吁、一种解答。随着现代化的不断发展,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逐渐凸显,成为人们探讨和研究的热点。马克思主义者自然也不例外,他们试图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寻求理论支撑,以指导问题的解决,在这期间他们猛然发现,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不仅有助于解决现实问题,同时从实践入手,可以更好地对马克思主义哲学进行现代化的阐述。这其实是将中国的具体实际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相结合,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一种创造性发展,本是值得称赞的,但发展到后来,他们试图用实践取代唯物主义,主张实践辩证法,这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本质的一种替换,更深层次而言,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种修正。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辩证法是与形而上学相对立的一种世界观。对于如何看待世界,前者是运动、变化、发展着的,后者是孤立、片面、静止的。黑格尔之前,唯物论者侧重于对物质世界辩证法的探索,而唯心论者更倾向于探讨精神领域的辩证法。黑格尔站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对二者进行了分析与综合。他指出,“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同样,辩证法又是知识范围内一切真正科学知识的灵魂”[16]。这里明确告诉我们,黑格尔眼中的辩证法,是支配一切事物和宇宙世界的普遍规律,同时,也正是黑格尔,第一个提出辩证法即世界观的人。马恩对此也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认为其意义重大,并在自己的辩证法中继承和发展了黑格尔的这个观点,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作为一种世界观而存在的。而作为一种世界观,其在“本体”论方面的问题也就凸显出来。学界主流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本体”是唯物主义,或者用学者竭长光的话说是主张“物质本体”论,而“实践辩证法”派学者则主张“实践本体”论。但是,“实践”本质上是作为一种运动形式而存在的,而作为一种“活动”的“实践”显然是无力担任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本体”[17]。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以唯物论和辩证法为基石建立起来的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这一世界观既是完整的,同时也是科学的,不仅是因为透过此世界观看到的世界是物质与辩证的统一,同时也是因为它能正确的揭示自然过程、历史过程、实践过程以及认识过程中的辩证法。“更进一步说,从马克思开始,真正的、彻底的唯物辩证法,已经转变为批判和改造客观现实的实践,而非解释世界的理论”[18]。正如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所言,哲学家的使命不在于解释世界,而在于改造世界。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作为一种科学的世界观,“与其说存在于他(指马克思)的论述中,不如说存在于他的应用中。或者说,马克思辩证法的成功不只在于他论述的成功,而更在于他应用的成功”[19]。正是马克思将辩证法的思想引入政治经济学领域,才有了《资本论》这一鸿篇巨著的诞生;也正是马克思将辩证法的思想引入无产阶级的革命与实践之中,才出现了科学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在于指导人们认识客观世界进而改造客观世界,但并不能由此就以实践替换唯物主义,主张实践辩证法。其实唯物辩证法已经包含了实践的因素,实践辩证法与唯物辩证法的关系,只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即实践辩证法必须要以唯物辩证法为前提和基础。“实践辩证法”派论者妄想以实践辩证法代替唯物辩证法,也就是说以个别代替一般,这是错误的。

总而言之,实践辩证法作为对马克思主义现代化发展的一种新的思考路径是值得肯定的,对于丰富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内涵,推动马克思主义哲学蓬勃发展是有一定的积极的作用。但是“实践辩证法”派论者妄图以实践取代唯物论成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本质,这是错误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核心要素只能是唯物主义,即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唯物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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