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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法律监管

2020-01-18从宇乾

淮阴工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交易平台比特货币

从宇乾

(贵州财经大学 文法学院,贵阳 550025)

2013年,监管部门就明确了比特币为特定虚拟商品,并多次发文强调比特币具有极高风险性,禁止金融机构参与和开展比特币相关业务。为整治市场,规范交易所行为,我国监管机构封杀了包括比特币在内的所有数字货币,关停了境内所有交易所[1]。尽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数字货币交易乱象并未得到根治。因此,监管部门需要探索推动交易平台合法化的路径,重新将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1 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现状

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主要提供数字货币的行情信息和交易服务,是数字货币所有权转移和兑换其他币种的主要途径。根据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运行模式,可以将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分“中心化”交易平台和“去中心化”交易平台两种。我国已经关停全部交易平台,因此,国内投资者使用的交易平台注册地、办公地和服务器所在地多位于国外。当前,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有着数字货币关联犯罪频发、投资者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等诸多乱象。

1.1 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运行模式争议

当前,主流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以“中心化”为主要特征。这种特征与数字货币发行的“去中心化”背道而驰,且存在因平台跑路、内幕交易和黑客进攻而导致的投资风险,因此,许多“区块链”信仰者和投资者提出要构建“去中心化”的交易平台,但其并未成为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主要运行模式,主要因为三方面原因。

首先,大部分数字货币持有者持有数字货币的原因,是追求投资利润而非坚定信仰。数字货币因其总量恒定、具有高度匿名性的特征,得到了投资者的青睐。当前数字货币的挖矿成本迅速提高,投资者很难通过个人电脑获取数字货币,因此,数字货币发行的“去中心化”对大部分投资者而言并无实际意义。投资者对交易平台的选择,主要在于平台的安全性、稳定性和便捷性。因此,除了少部分坚定的“去中心化”支持者外,大部分人对交易平台的运行模式并无特别要求。

其次,“去中心化”交易平台增加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一方面,“去中心化”交易平台并不成熟,可能面临交易速度较慢、交易堵塞的问题。而数字货币的价格波动极大,几分钟的时间就足以决定投资者的收益,因而投资者并不愿意承担这种风险。另一方面,“去中心化”交易平台对投资者个人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投资者需要额外学习私钥公钥等一系列尝试,对投资者来说较为复杂。

最后,“去中心化”交易平台可能造成监管困难。数字货币有着高度匿名性,一旦运用到犯罪上去,监管部门很难跟踪,因此,大部分国家的监管机构是通过与“中心化”交易平台合作,对数字货币的进出进行跟踪。而“去中心化”交易平台意味着投资者无需向平台注册登记个人详细信息,如果犯罪人利用这一特性实行犯罪,会给监管部门带来巨大的监管困难。

综上所述,“去中心化”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并不因数字货币发行的“去中心化”而具备特别优势,而其带来的高交易成本和监管困境也使其丧失了与“中心化”交易平台同台竞争的可能性。

1.2 数字货币关联犯罪频发

数字货币从诞生之日起,就和违法犯罪活动紧密相连,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存储大量数字货币和法币,也引起了犯罪分子的觊觎,数字货币和交易平台也成为了诈骗份子骗取财物的新手段。这三种类型的犯罪,是监管部门反对交易平台合法化的最主要依据。

经过“币圈”数年间的“挖矿军备竞赛”,普通投资者已很难通过家用电脑“挖矿”直接获得数字货币。为了迅捷的获得数字货币,投资者利用平台通过人民币来兑换其认为有投资前景的数字货币。同时,投资者也可以反向操作,将数字货币兑换成人民币并取出。这就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犯罪分子通过上述方法,获取犯罪资金并从事非法活动。数字货币本身具有高度匿名性的特征,而处于监管真空中的交易平台也疏于对投资者的信息进行甄别,因此,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会留有庇护犯罪的印象。

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代投资者持有大量钱币,同时平台本身也持有大量钱币,这就极易吸引黑客的注意。“国际上的大型交易平台也时有受到攻击而导致财产损失或系统瘫痪的事件发生,为了免受网络攻击,维护系统的稳健应当是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最大义务”[2]。然而,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准入门槛较低,各平台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也参差不齐。当出现交易平台系统出现漏洞或者遇到黑客主动袭击时,投资者在交易平台账户上的钱币可能遭受损失。

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容易成为诈骗的手段。平台的上线币种有比特币等主流币以及大量山寨币和代币。山寨币,是在主流币开采难度大、缺乏暴涨空间、技术层面上存在漏洞等情况下,很多技术实力雄厚的开发者模仿比特币的原理,号称做一些改进或者优化,推出的虚拟货币。代币(即ICO),是公司募集投资人手中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币,并兑换成公司发行的新型数字货币,其运作模式与证券市场的IPO类似。山寨币在理论上有代替比特币从而暴涨的可能性,但在实践上缺乏投资价值。而ICO的发行,多是犯罪分子以金融创新之名行诈骗之实,缺乏资金管理和项目进度的信息披露,风险极大。监管部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将其发行ICO的行为定义为诈骗。然而,目前各大交易平台仍然普遍上线山寨币和ICO,投资者很容易上当受骗。此外,更有犯罪分子以吸收投资者钱币为目的,伪造管理人员信息、虚报公司注册地址,将平台服务器架设国外,虚假宣传吸引投资者将钱币储存在平台账户之中。2013年,当时交易量全国排名第四的GBL交易平台管理团队集体消失,卷款跑路,给投资者带来的经济损失高达2000万人民币[3]。

1.3 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我国的数字货币投资者可能有数以百万计,数量庞大的投资者,相对于交易平台处于完全的劣势地位,投资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有效保护。首先,投资者通过诉讼方式维权的成本极高;其次,平台操纵数字货币价格、内幕交易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也不能得到有效规制;最后,平台对投资者个人隐私的保护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但是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管理层身份、注册地等关键信息都可以造假,当出现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投资者因难以确定被告,也就很难以诉讼的方式获得法律救济。即便可以获悉被告身份,我国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注册地点、办公地点、主要财产都在国外,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极高,可能会面临判决胜诉却难以执行的风险。

数字货币交易平台通过内幕交易等手段操控价格,攫取暴利已经不是新闻。大型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依靠收取手续费即可盈利颇丰,且上线的币种市值受到投资者广泛信任,一般不会通过上述手段侵害投资者权益。而小型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可以上线市值较小、仅在一个或数个交易平台上线的数字货币,通过较少的资金就可以人为操控币价的大涨或大跌,从而低买高卖或做空做多来牟取暴利。同样,交易平台可以通过隐匿可能影响币价的关键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损害不知情的投资者利益。

数字货币本身具有高度的匿名性,理论上可以较好地保护个人隐私,然而数字货币平台作为高度中心化平台,却有可能泄露投资者个人隐私。“2014年,全球最大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遭遇大规模比特币盗窃案件,网站存储的涉及比特币的身份信息被转移到黑客手中。2015年,比特币论坛BitcoinTalk受网络攻击,攻击者窃取了49.9万用户数据,包括用户名、电子邮箱、密码、生日、保密问题”[4]。即使平台有意识对投资者的个人隐私进行保护,在平台的安全性不够或者黑客进行攻击的情况下,投资者的个人隐私就有可能被泄露。同时,部分不良数字交易平台会主动泄露投资者个人信息牟利,以交流数字货币等为由邀请投资者加入“数字货币交流群”,推销山寨币和代币。

2 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困境的原因分析

对我国数字货币交易的乱象进行剖析,可以发现很大程度源于监管部门对交易平台的简单关停。“以法律规范对经济秩序与金融市场保护功能失控为代价,实现比特币‘虚拟商品’市场与实体经济、金融市场在政策或者法律规范上的关联性与风险性切割”[5]。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禁止,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的失控。具体的表现就是域外的平台准入门槛过低可能会引发黑客盗窃等情形;平台疏于对平台用户身份的识别,诱发洗钱和不法融资等情形;缺乏对平台运营模式的监管,致使平台上线毫无价值的ICO和山寨币,以及通过内幕交易和操控物价牟取暴利等行为。

2.1 交易平台的准入门槛低

各国对数字货币监管策略不尽相同。马耳他、塞舌尔等国注重加密货币的发展潜力,从而营造有利于加密货币发展的监管环境;摩洛哥、埃及、孟加拉等国完全禁止加密货币交易阻止其发展;相对保守的国家和地区针对加密货币可能引发的风险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对加密货币持观望态度, 仅提示加密货币可能产生的风险,无具体监管措施[6]。交易平台可以选择尚无法律监管的国家进行注册,再面向国内的投资者提供服务。这些平台的安全性和运维能力都可能存在问题,容易发生黑客入侵等事件对投资者和平台本身造成损失。

2.2 交易平台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缺失

交易平台匿名性的特点,使交易者可以每次都生成新的秘钥进行交易,并通过不断变换自己的公钥地址,很好地隐藏自己的身份,避免他人或监管部门的追踪。监管部门对匿名的数字货币钱包进行破解和追踪,难度极大。然而,交易平台具有“中心化”的特征,掌握着大量的账户交易信息,同时它也是各种洗钱和不法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关键一环。交易平台如果执行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投资者的账户和钱包进行实名登记,监管部门可以做到有的放矢,节约执法成本,即避免在“去中心化”数字支付系统不受法律监管的区域耗费执法资源而集中执法力量监测比特币交易平台的疑似洗钱犯罪行为,规范比特币交易所洗钱线索报告义务的履行[7]。应当说,正是法律对平台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缺失,使得交易平台成为犯罪工具,最终造成了洗钱和不法融资等犯罪活动的泛滥。

2.3 交易平台运行缺乏规制

首先,缺乏对平台上线币种的规制。平台除了允许主流币上线外,还会上线若干的山寨币和代币。因为缺乏平台对上线币种的规制,平台就可能明知山寨币和代币并无价值或者存在极大风险,为赚取收益交易费用而仍然将其上线且提供交易服务。其次,缺乏对交易平台进行信息披露的规制。大部分的交易平台未能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这就给投资者带来诸多风险。一方面,平台可能对其管理层、公司注册地、平台运行资质等重要信息造假,诱使投资者信任交易平台并进行投资。一旦平台出现“卷款跑路”、被盗等情形时,投资者和政府部门难以根据平台披露的信息进行起诉或者追责。另一方面,平台在运行过程中,对存在高度投资风险、有退市风险、有暂时停止提币等情形的数字货币缺乏信息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行为,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投资损失。最后,平台通过内幕交易等方式操控币价的行为缺乏规制。平台理应是一个客观中立的第三方平台。然而,由于缺乏规制,平台可以通过其掌握的内幕消息和后台资料,自己单独或者联合庄家操控币价大涨或者大跌。在此过程中进行低买高卖、买空卖空等手段,牟取暴利。

3 对我国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法律监管的建议

3.1 提高交易平台的准入门槛

提高交易平台的准入门槛,就是对交易平台的准入采用行政许可模式。具体而言,就是平台在经营业务前,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申请特殊牌照;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对申请平台的安全性、稳定性、资本规模、主要股东和高管的信誉等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查后,颁发特殊的牌照;平台取得牌照后,才能正式从事数字货币交易业务。

数字货币交易所的经营业务和运行模式,与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十分相似。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对交易所成立需要经国务院或证监会批准方可成立的有关规定,可以认为监管部门对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准入都是采取行政许可模式。因此,从形式上考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准入以行政许可模式为佳。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法律监管的国家,无一例外地要求企业在进行数字货币业务前,必须向有关监管部门申请特殊的执照。美国的比特币衍生产品交易平台需要向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提出申请,日本的比特币交易平台需要日本金融厅(FSA)和财政部的授权。有基于此,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准入采取行政许可模式较为适宜。

关于牌照的颁发机关,各国规定不一。日本通过《资金结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修正案,要求从事比特币等数字资产交易的平台必须进行登记,只有获得牌照的公司才能设立交易所,开展兑换、存款等服务,其牌照颁发机构为日本金融厅(FSA)[8]。我国监管部门为否定数字货币的货币性质,将其定义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在形式上似乎与商品期货类似,由商品期货主管部门即证监会负责颁发牌照。然而,数字货币除具有“特定的虚拟商品”性质外,还存在诸多金融属性,容易带来洗钱、不法融资等风险。鉴于此,由中国人民银行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监管也是应有之义。因此,建议牌照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共同颁发。

3.2 执行身份识别制度

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就是平台按遵循“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以下简称KYC)原则,依法收集必备信息,采取合理措施识别、核验客户真实身份,确定并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对于高风险客户,从业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提高审核频率。对数字及货币交易平台而言,就是要求平台强化对客户身份的尽职调查和验证工作,对数字加密货币交易者实施全方位的监测与评估,并做好客户身份与交易资料的保存与上传工作;平台要加强反洗钱工作的日常检查,并对大额可疑交易进行报告[9]。

强化对客户身份的尽职调查和验证工作,就是要求交易平台对投资者实施严格的实名登录制度,平台账号绑定投资者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和数字货币钱包地址。2018年,日本对《犯罪收益转移预防法案》进行修订,将虚拟货币交易机构列入“特定事业者”,要求实施更加严格的KYC政策,对账户持有人强化审查,严格实施实名登录制[10]。然而,实名登录制仍存在漏洞,即犯罪分子借用或盗用他人的身份资料完成平台账号的注册,并进行违法活动。现有的实名认证只能辨明身份证号的真伪,却无法辨别其是否是持证者本人,造成注册身份难以核实[11]。在人工智能时代,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在投资者进行账号注册和登陆网站进行交易时进行面部识别和指纹认证,以确保账号绑定的身份资料真实可信。同时,也需要注意平台应当对投资者的信息进行保护,防止泄露投资者个人信息。

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日常检查,对大额可疑交易进行报告,具体来说就是在平台尽职调查和验证工作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客户特征和交易特点,制定符合本平台业务情况的可疑交易标准,仅当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交易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犯罪时,才须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12]。对大额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方面提高了犯罪人利用平台进行犯罪的成本,有利于遏制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犯罪频发的乱象;另一方面将国家监管部门从繁杂的数据中解脱出来,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数量较少但是危害性大的可疑账户上。

3.3 加强对平台运行的法律监管

首先,对上线币种进行规制,即对其采取传统的核准制,还是采取学术圈早就提倡的注册制,对此,可以对证券市场进行考察。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的《证券法》从法律层面上对注册制进行推广。数字货币本来就是与创新、科技高度联系的物品,对数字货币的上线,也以采取注册制为宜。

其次,应当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信息披露得不到保障,使得投资者处于极其弱势的地位,甚至连平台管理层的身份信息都难以确认,这就需要实行更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鉴于比特币、莱特币等“去中心化”数字货币并无发行机构,也就当然不存在《证券法》规定的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这里所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就特指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正确引导投资者的理性投资,平台应当尽可能做到信息公开,及时、完整、真实地做出包括数字货币平台的人员信息、营运信息、财务信息、风险信息、管理信息等全方位信息的披露,并且对信息披露的方式、期限做出详细的规定[13]。让投资者充分认识到数字货币的实际价值,进而促使数字货币价格趋于稳定。

最后,规制禁止的交易行为。我国《证券法》对禁止的交易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禁止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等交易行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数字货币交易行为进行规制。

4 结语

随着数字货币的发展,我国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采取“一刀切”的关停策略,已经显得不合时宜。无论是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还是从保护金融安全的角度进行审视,最佳的策略应当是推动国内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合法化,避免对“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进行监管,转而选择对“中心化”的交易平台进行监管,可以节约监管部门执法成本,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此外,对数字货币采取更为开放包容的监管策略,也有利于推动金融创新的发展,并最终推动国家数字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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