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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升铁路多式联运经营人服务水平
——基于其在法律主体和组织方式上的独特性

2020-01-08帖鹏飞

湖北农机化 2020年22期
关键词:托运人货代承运人

帖鹏飞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1 铁路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独特性

1.1 法律主体上独特性

铁路作为一条贯通我国各个地区之间的重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对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协调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铁路多式联运作为一种综合性服务,其涉及到包括多种运输方式、仓储、配送、信息处理等多种活动,对多式联运各种活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也是繁芜丛杂,目前在我们国家尚没有一个统一的“多式联运法”管辖。铁路多式联运经营人也与一般的承运人和一般的货运代理企业不同,其应该对全程的多种运输方式和物流作业环节负责任,在途的风险也应该由经营人本身承担。在法律主体的责任上,可以说比一般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企业都要大。其以自身的名义承接物流业务,承接的包含多种运输方式和物流环节全程的物流业务。

1.2 组织方式上的独特性

铁路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多式联运的诸多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铁路多式联运是为了满足客户多种运输方式的需要而对商品、服务以及相关信息从产地到消费地采用多种运输方式的高效、低成本流动和储存进行的规划、实施与控制的过程。而多式联运的经营人是指其以本人名义与客户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企业组织。其中的运输方式包含铁路、公路、航空、海运等多种方式,一般在多式联运中,对托运人是比较便利的,大部分托运人都是一次交费并使用统一的一份运输凭证,客户不用与实际承运人及铁路运输企业、公路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等接触,而是有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办理多种托运手续。

2 多式联运经营人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2.1 良好的发展机遇

首先,其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根据国家《物流业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已把多式联运工程列为十二大重点物流工程之首。伴随着我国交通运输大部改革不断深入及“一带一路”与长江经济带等经济战略的进一步推进,我国的物流管理行业管理体制得到了进一步加快和理顺。多年来,伴随着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我国多式联运发展迎来了一段黄金加速机遇。

2.2 面临的巨大挑战

目前来讲,中部地区及长三角区域甚至我国整体铁路多式联运经营人的长期发展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其普遍发展水平不高,各个经营人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各个区域协调统一程度不够。我们必须认识到,由专业化和社会化的一般物流企业向一体化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转变,由各自经营的独立运输方式向全程集、装、运、卸、派的5环节的紧密结合,由单一的运输路线向跨部门的四通八达的运输网络体系的转变,仍然存在很多不足。目前来讲,我们总体的专业化的铁路多式联运服务方式非常局限,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物流运输方式不够多元化,多式联运经营人整合物流资源有效手段不多、较原始、组织规模也不大,相对其它运输方式明显缺乏竞争力。这些情况,在铁路干线所涉及的区域也基本如此。所以导致了潜在客户和货源的流失,严重影响了铁路运输企业的经济效益。集中拥有强大运力、先进的技术设备、口碑和影响力都较大的铁路多式联运经营人极少。

3 提升路径

3.1 内部组织优化

内部组织优化应首先注重员工培训。员工之间的经验分享和业务交流,是业务能力相互促进的最好方式之一。不仅成本低,而且对团队内部每位员工都有帮助。分享的经验也一定是最贴近当时业务的,针对性很强。很多多式联运经营人老板喜欢招收有经验的精英,可即便手中有资源又有能力,依然还是要在新的公司有个适应期,几个月的适应期过去,才是真正判断价值的时候。不能因为之前有多少成绩或是刚入职就急着否定一个人的价值。

3.2 建立合理的纠纷解决保障体系

铁路多式联运经营人实际上是一个独特的民事主体,要想让提升客户服务水平,首先应解决客户的后顾之忧,为预期纠纷的解决建立一整套保障体系。解决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般有4种途径,即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多式联运合同是承运人通过多种方式将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在货运代理人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自多式联运中出现时,其身份地位的确定一直是实务中的一个棘手问题。货运代理人现在也可作多式联运经营人出现。但一旦货代担当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角色,那么其法律地位、承担责任及权利义务的范围及诉讼时效等问题都会发生本质改变。所以,区分货运代理人在多式联运中的准确角色,对多式联运中相关各方责任划分都非常重要。然而,具体确定货代在多式联运中充当的是经营人角色还是代理人角色,一直是一大难题。因为货代在多式联运中,既可以担任经营人以本人的身份出现,又可以作为托运人的代理人的身份。二者之间的界限在实务中模糊难分。此外代理关系又包括隐名和间接代理这2种复杂的关系,同时货代与多式联运的业务范围亦有部分重合,这些都为该问题的解决增添了重重迷障。实践中,客户找不到正确被告,发生错误诉讼,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并不鲜见。所以应当明确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首先要区分外部责任与内部责任,对外多式联运经营人应作为全程的额承运人承担责任。内部的责任划分将区分其在全程中处于何种地位,要明确将其与运输、仓储、配送、第三方物流、货代、流通加工、信息处理、装卸搬运与与快递相区分。对于不同的运输阶段,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综上所述,提升自身服务水平,在内部进行组织优化,建立合理的纠纷解决保障体系,为大批量、高额度、高附加值的货物运输提供风险防范措施解决其后顾之忧,是提升铁路多式联运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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