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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翻异别勘”设计探析

2019-12-24杨沐春

青年时代 2019年33期
关键词:宋代内容

杨沐春

摘 要:翻异别勘制度作为宋代司法中独特的重要制度之一,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对审判过程中造成的不公平问题的纠错和改正。本文通过分析历史文献对翻异别勘制度的内容、启动机制进行探究,探讨翻异别勘制度的制度价值以及其对现代公正司法建设的重要借鉴价值。

关键词:宋代;翻异别勘;内容;慎刑

一、宋代翻异别勘制度的内容

(一)翻异别勘制度的概念

翻异别勘制度是宋朝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该制度是指在诉讼过程当中,犯人推翻其原来的供述,事关情节重大,一般由其他法官或另外的司法机关重审的制度。

(二)翻异别勘制度的历史

1.翻异别勘制度的起源

关于翻异别勘制度最早的记录在唐末五代,《五代会要》中记载有,凡是案件在审讯过程中,“如有异同,即移司别勘”①。五代时期关于移司别勘案件的记载有很多,宋代在前朝的基础上对这一制度继承并加以发展和完善。

2.翻异别勘的基本制度框架

宋代在之前的制度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加工和完善,形成了健全完备的制度。翻异别勘制度在宋代被分为两种:一是“移司别勘”,就是指改变案件审判的部门;二是“差官别推”,就是指改变案件的主审官。

(1)移司别勘

移司别勘,又称别推。宋代时期对这一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宋刑统·断狱律》中规定道:“诸道州府凡有推鞠囚徒,案成后,逐处委观察、防御、团练军事判官,行所勘罪人面前录问,如有异同,即移司别勘。”

录问时翻异或者其家诉冤的人,在本处移司审理。本处移司是指在本机构中重新指定原审部门以外的部门进行案件的复审。

在审判机构设置上,不仅地方设置两个以上部门,中央也一样,大理寺分左断刑、右治狱两个系统,刑部分为左右二厅,御史台则分设为三院:殿院、台院、察院,也都同样体现了这样的一个作用。

(2)差官别勘

差官别勘,这一复审形式是指由原审机构的上一级机构指派其他官员重新对案件进行审判。在宋代,这种复审亦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不改变原审机构,从其他机构指派官员前来审判案件;第二种是直接将案件送到另一个机构重新审判。这两种情况在宋代实践过程中,第二种较第一种更为常见。

犯人及其家属如果是在案件经过审讯但还没被录问的时候称冤的,就要一律移司别勘;但如果案件已经经过录问,犯人仍然要求翻异的,那么就由上级审判机构指派官员差官别勘。

(三)翻异别勘制度的启动机制

翻异别勘制度有两种启动方式,第一种是主动型的启动,第二种是被动型的启动。

所谓主动型的启动方式也就是说司法机构积极主动了解案件实情,查明案件是否存在冤情,具体是由案件审判机构的其他部门或者是其他的司法机构派官员前往向罪犯问询是否认罪伏法。主动型启动方式是在录问环节出现的,录问官除了负责录问工作还肩负着防范冤屈的责任,并要求其能够及时拨乱反正,在录问期间翻异的案件要重新进行审理。被动型的启动方式则是由罪犯或者其家属提出翻异,进而重新进行审理案件。被动型启动方式多数发生于过堂和行刑这两段程序中。另外,因为犯人自身伸冤可能存在着种种困难和阻挠,因而在实践中往往多由其家属代为喊屈,当时也赋予了家属多种伸张方式,如击鼓鸣冤和拦车架等。

二、宋代翻异别勘制度的价值

(一)翻异别勘制度的价值

1.防止刑狱冤滥,维护司法公正

审判制度是一个国家每个特定时期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正的审判是維护社会秩序的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只有保证司法公平正义,一个国家才能在此基础上良性运转,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发展,同时也决定着国家的命运和一个民族的凝聚力。

而翻异别勘制度正是实现了程序上和实体结果上的双重公正,形式上保证了前勘与后勘的分离模式,实现了推勘的公正与有序性;结果上,驳正了前勘中的错误之处,让被冤枉的犯罪嫌疑人对审判和司法产生深深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翻异别勘制度通过改变原审机关或原审官员,使得前勘程序与后勘程序之间各自分离、独立活动,并实行严格的官员回避制度,最大程度上实现对错案的驳正,从而有效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机率,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重塑司法审判机构的权威都做出了很大贡献。

2.推动司法制度的创新完善和细化司法职业分工

因为犯人推翻口供,就得把案子再从头审问,这是从唐朝以来就有的规定,但只是对“重推”作了以下几条笼统的规定:每次重推,必须换另外一位推官;重推只限三次;无理冤的犯人,加一级治罪;称冤有理的,前后三位推官都分别论罪。而这一细化的规定,又促使了推勘制度的出台,推勘是刑狱有翻异时法定的程序,推勘是因为犯人翻异而牵涉到官员们的不法②,宋朝对于推勘制度的立法,其审慎细密,是非常惊人的。推勘制的出台又进一步推动了“一案推结”法的出现和施行,推勘刑事案件,不管是因为犯人当时翻异,或者是因为贪官案后事发,最合理想的审判,当然是把所有参加过这个案子的官吏佐证,全都聚合在一起,当庭对质。这个办法,在宋人术语中,即被叫作“一案推结”或“一按追究”。这个制度在理论上,自然是堪称完美,再好不过了,但是要付诸实践,不免困难重重,宋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经历了一步一步的完善规定的过程。

宋代翻异别勘制度推动了宋代其他司法制度的创新以及后续的不断完善工作,并且对于法制工作专门化的机构设置和司法职业化分工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这些都很大程度上促成了宋代成为中国历史上法制程度化最高、司法官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最高的一个封建朝代。

(二)翻异别勘制度的缺陷

1.审判效率低下,积弊丛生

宋代通过翻异别勘制度得以沉冤昭雪的案件数不胜数,但真相的到来是经过了非常长的时间。另外,机构设置重叠,处处牵制掣肘,尤其到了后期,冗官冗员现象严重,司法刑狱更甚,案件往往久拖不决,刑狱淹延。

2.程序繁琐,成本太高

宋代为了推行一系列对的审判制度,诸如最负盛名的“鞫谳分司”和“翻异别勘”制度,分散审判权,设置了许多的审判机构,以及推勘制度的发明等,从而达到制约审判权的目的。这一方面促进了审判质量的提高,但另一方面也导致机构冗杂、程序繁琐。

3.司法黑暗,官吏专权

司法是否能实现公平正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官员的法律素养,宋代虽然在选拔官员上下足了功夫,强制官员学习法律知识,并将律义规定为科举考试的内容,同时开展“试刑法”等考试科目来晋升司法官员,统治者也下诏令要求长官务必躬亲审理。但在实际中,长官往往公务繁忙,无暇顾及所有的案件,这时候就会将一些诉讼的案件交给胥吏去处理,胥吏掌握的实权就愈来愈大,而这些胥吏并未经过正规的考核,也没有接受过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教育,法律素养比较低下,由此出现了宋代历史上臭名昭著的胥吏擅权现象横行,胥吏恣意滥用权力,枉法裁判,滥施刑讯,严重扰乱了当时的社会秩序,也极大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使得民众丧失对法制的信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宋代翻异别勘制度对当今司法制度的借鉴意义

(一)司法理念上的借鉴

通过对翻异别勘制度设计理念的分析,翻异别勘制度对公正司法程序、稳定社会秩序、保障基本人权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制度设计中体现出的民本思想,值得人们深入思考和学习借鉴。

宋代的审判机构设置平行部门的做法,体现了统治阶级注重机构间的相互制衡作用,也为了预防冤屈的出现,削弱官员个人的作用从而也体现了一定的慎刑思想,这对于现代的司法是很有学习意义的。

(二)在司法监督上的借鉴

我国的检察机关不仅拥有法律监督权和一部分的刑事审判权,还可以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这使得检察机关掌握的权力过大过多,难以保持中立的态度,这难免会滋养腐败,引发司法不公的现象。

而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按道理应该实行司法独立,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执行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无理要求。但在现实中,司法行政化现象严重,法官几乎不能够独立的依照法律和自己的意志作出判决。在法院系统内部实行类似于行政机关的层层审批制,听从上级领导的指挥,本该是上级监督下级的关系,却渐渐演变为上级领导下级的一种异化的、不正当的关系。

这些都是由于现有的监督标准过低、监督手段不完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导致的,我们可以借鉴宋代翻异别勘制度所规定的检察机制,加强对司法官员的监督和约束。

我国多以纪委监察机关“双规”的特殊调查手段,来处理查办案件,而“双规”在法律意義上存在着诸多问题,屡屡遭到批判。“双规”最为明显的不妥之处就在于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的人身自由权。其次“双规”缺乏严格的实体与程序规范条件,期限不定,还常常伴随有违法“诱逼”取供的嫌疑,获取的证据在司法程序中很难得到认同,这就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司法队伍建设上的借鉴

宋代在选拔监察官员的时候实行双重标准,第一个标准是才学德行,即既要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和考试考核,也要品性端正、清洁廉明,为人富有正义感;第二个标准是行政资历标准,也是要求检察官要具有曾经担任过知州、州县等地方首长的职务,之所以有这样的工作经历的要求,是因为这些经历可以使监察官积累行政工作的经验,同时又能与当地民众建立起亲近的关系,了解民情民风,这些对于监察官日后的监察工作都大有裨益。宋代统治者对司法官员的选拔,尤为重视遴选,值得当代学习借鉴。

为了适应审判工作的发展变化,《法官法》修改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法案增加了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内容,从优秀的律师、大学教授、法官助理群体中选拔为法官队伍的一员,逐步实现法官队伍的专业化、法制化和正规化建设的要求,从而进一步通过定期考核以及法官员额制将一些法律素养低下、缺乏专业知识和不具备法官资质而通过特殊渠道进入到现有法官队伍的人员排除出去,优化法官队伍。正是因为如此,更要求我们进一步学习宋代统治者“刑狱之官,尤须遴选”的思想理念,提高整体法官素养,打造一支具有深厚法律理论素养和高尚职业操守的法官队伍,改善现有民众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信任。

注释:

①王溥.《五代会要》卷一〇《刑法杂录》[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②钟文.宋代司法官吏拔用制度探析[D].湘潭:湘潭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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