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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宋代翻异别勘制度的现代司法借鉴

2016-12-26冯一轩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5期
关键词:借鉴意义宋代内容

摘 要 翻异别勘制度作为宋代司法中的重要制度,其主要价值在于对审判过程中造成的审理不公的问题进行纠错和驳正。本文通过历史文献对翻异别勘制度的内容、启动机制、运转流程以及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探究,翻异别勘制度对现代公正司法建设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 宋代 翻异别勘 内容 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冯一轩,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45

一、翻异别勘制度的基本理论

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年)诏:“诸州决死刑,有号呼不服及亲属称冤者,即以白长吏移司推鞫。” 宋朝的基本法典《宋刑统·断狱》中有记载。例如有“受囚财教导令翻异”条:诸主守受囚财物导令翻异及与通传言语有所增减者以枉法论十五匹加役流三十匹绞赃轻及不受财者减故出入人罪一等无所增减者笞五十受财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其非主守而犯者各减主守一等。① 翻异别勘制度是宋代的一项审判制度,指的是在宋朝诉讼的过程中,如果犯人突然翻供,涉及重大案情,则需要更换法官或者更换司法机构机型审理。

二、翻异别勘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案件引入

发生于宋太宗九年的刘寡妇诬告王元吉一案对翻异别勘制度的表现比较突出。王元吉是告发者刘寡妇已故丈夫的前妻的儿子。首先刘寡妇告发于开封府,称其继子王元吉在她的食物中下毒。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而是刘寡妇丧夫之后生活并不检点,而恰巧被继子王元吉发现,刘寡妇害怕王元吉告发自己,于是将王元吉污蔑。开封府知府将案件交给了右军巡院,当时的审判官宋廷照,但是不管宋廷照如何审问,王元吉都一口咬定没要在刘寡妇食物中下毒。于是此案件由右军巡院移到左军巡院审理。左军巡院判官收了刘寡妇的贿赂,对王元吉刑讯逼供,王元吉屈打成招。但是,王元吉过堂时却大喊冤枉。对于此次翻异,案件移到开封府。开封府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于是案件便交给了司路参军。但由于原告刘寡妇此时恰巧病故,案件增加了难度,于是司路参军便将案件交到了宋太宗手中由太宗来进行批录。太宗见告王元吉毒死继母的证据并不充足,于是免去了王元吉的死罪,判处徒刑。在行刑之前,王元吉又再次叫冤并且说出了左军巡院判官受去刘寡妇贿赂一事,开封府决定对此案进行重新审理。之后王元吉的妻子也击鼓明冤。最终王元吉的冤情得以昭雪,而且韩昭也被以“守财枉法罪”论处。

(二)翻异别勘制度的运行机制

1.翻异别勘制度的启动:

翻异别勘制度的启动可以分为主动性和被动型两种。

主动性的启动指的是由同一个机构的其他部门或者有其他司法机构委派官员来主动地对案件进行审查是否具有冤情,审问罪犯是否认罪伏法。这种启动方式发生在录问的环节,参与录问的官员在录问的同时具有“驳正”的义务。在录问的过程之中,如果罪犯翻供则需要进行重新审理。

被动型的启动是指因罪犯自己或家人称冤而启动的翻异程序。如前面的案例中,罪犯的因左军巡院判决不公而第一次翻供就是发生在过堂时,属于被动性的启动方式。而第二种翻异也属于被动型,发生在王元吉被杖刑行刑前。这种被动性的方式主要出现与过堂和行刑这两个司法程序中,并且根据案例可以看出,罪犯的家属可以通过击登文鼓和拦车架等方式为罪犯称冤。

2.翻异别勘制度的实施程序:

翻异别勘制实施程序随着社会状况的改变而改变。以北宋哲宗为界限,可以分为前后两种。

在北宋前期,翻异别勘制度的进行程序分为 “移司别勘”和“差官别推”。“移司别勘”是指由原审计关的另一个司法部门对其进行审判。如果经过该机关审判后,罪犯依然翻供,则进行“差官别推”,由上级的司法机关来委派与原审判机构无关的官员进行审理。

在北宋哲宗时期,翻异别勘在程序上进行了改革,根据《续资治通鉴长篇》记载:“大辟或品官犯罪,已结案未录问或其家属称冤者,听移司别勘,若已录问则翻异称冤者,仍马递由提刑司审查,若事不可委本州者,差官别推。”②根据其中的内容可以看出,此时对于死刑案件或者品级以上官员的犯罪案件,以是否录问为其界限,如果已经录问则开启“移司别勘”程序,如果没有录问则开启“差官别推”程序。

3.翻异别勘制度的限制:

北宋时期一直以三次翻异为限制,三次之后判决将强制执行。但有两个例外:一推官受贿。二是犯人称冤有确凿证据。南宋初期,一度将三推制度绝对化,南宋时期的杨万里曾经说过:”国朝之法,狱成而罪人以冤告者,则该命他郡之有司而鞫焉,而罪人犹以冤告,而不听。”③

在南宋孝宗之后,翻异的次数限制由三次改为五次,而且在五次翻异之后,仍然称冤的,依然可以对其进行酌情处理。《宋会要辑稿》中记载:淳熙四年曾下诏规定,自今翻异公事,已经本路监司帅司或临路监司差官,通及五次勘鞫,不移前勘,又行翻异者,后勘官申本路提刑司,提刑躬亲置司,根勘着实情节,牒临路提刑于近便州军差职官以上录问或审问。如依钱翻译,即令本路提刑具前后案款,制定奏闻,若原系提证,事状明白,不移前勘,委是惧,妄有翻异,申尚书省取旨断”④ 。

三、翻异别勘制度对于现代司法公正的借鉴意义

(一)预防冤案的发生

《迟到的正义:影响中国司法的冤案》一书曾提到:“每一次公正的判决,都可以为法治信仰增加一块基石;每一次错误的判决,都可能成为松动基石的撬杠。人们不仅追求正义,而且期盼及时到来的正义。”⑤可见当今社会,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突出问题便是改变冤案较多,司法办案不力的司法现状。具体分析冤案的造成原因可以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点。

客观原因是中西方司法中共存在的人力、物力、财力不足、技术落后等一系列共同性的问题。宋朝也是出于古代封建社会,也必然存在以上所说的客观原因,但是翻异别勘制度的设置并不是着重于提高勘察能力与检验证据这些见效较慢的环节上,而是更着重于对于人的利用上,通过各种不同的官员来进行审理,更有利于找寻在司法案件中形式上的公正,并以程序公正的完善来完善实体公正的欠缺,即使最后的真相并非实际上的真相,也更能使人信服。

主观原因。主要涉及执行机关的刑讯逼供,以及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收受贿赂造成的判案不公。宋代司法中也是存在着刑讯逼供,也同样的重视口供,但是翻异别勘制度的设置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缓解在刑狱案件中所出现的刑讯逼供现象,亦如上面的案列中所提到的一样,王元吉的第二个翻异的理由便是左军巡院的鞫狱官对其刑讯逼供。中国的当代司法依旧可以相仿这种方法,在不断地加强法人权建设的同时完善司法程序,罪犯更多地在一定程度上翻供的权利。

(二)完善案件纠错机制

我国司法中案件纠错机制存在障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的纠错主体只能是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和做出终审判决的法院,伸冤人在提出材料上就存在障碍,案件受理难的问题始终存在。以2014年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案为例子,罪犯母亲用9年的时间为子申诉却依然未果,便是中国司法纠错机制存在问题的真实写照。

翻异别勘制度的借鉴,在州、路、中央均设置了多个平行的司法机构,同时路一级的司法机构对州一级的司法机构具有录问审查审判的职责,中央乃至皇帝也有录问的权力,因此使得宋代司法的疑难案件的纠错机制更加的立体化,而非当代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单线性只能由上级司法机构行使的纠错职权。使得纠错的力量来自于多方面,更有利于案件的纠错。

(三)改善司法监督及制约

司法的监察及其制约机制存在问题。目前我国司法权力存在着内部自我制约机制不健全、外部对司法权力的监督不力等一系列的问题,我国长期以来始终坚持司法权的独立,但现实往往仅仅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的独立,法官对负责审理的案件几乎没有独立作出决定的权力,各级法院在审判业务方面一直实行着一种与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公务近似的“审批制度”造成了审判机制审批化,错案责任难追究的问题。同时基层法院管理机制不健全、不规范、不落实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使得即使诉讼法规定来讲,法院审判活动不存在暗箱操作,但是规章制度不健全,监督标准和监督手段欠科学造成对法院的监管不力。

翻异别勘制度的借鉴,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由于受到中央集权思想的影响,在州一级之上设路,在路以及并没有设置最高的权力机关,而是设置了四个平行机构,其余的三司对提点刑狱司也具有翻异别勘的权力。在申诉方面,宋代由于受到“录问”制度的影响,除了犯罪人自行申诉外,上一级的司法机构也起到了主动纠错的作用。中国的纠错主体只能是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和做出终审判决的法院,相对于此,宋代的申诉制度显得相对自由和轻松。

注释: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小组.秦墓睡虎地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

②[唐]毕沅.《续资治通鉴》卷九.线装书局.2009.

③[宋]杨万里.《诚斋集》卷八.台湾商务印书馆.2005.

④[清]李松.《宋会要辑稿·刑法》卷三之八十五.中华书局.1957.

⑤何家弘.迟到的正义: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参考文献:

[1]罗炳良.宋史研究.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

[2][宋]佚名.名书公判清明集.中央书局.1987.

[3][清]李松.宋会要辑稿.中华书局.1957.

[4]符日晶.试论中国宋代司法制度发展.学术探索网.2009.

[5]李晓婧.从【宋史·刑法志】看宋代司法制度.甘肃联合大学学报.2008.

[6]路仁茂.从水浒传对宋代司法制度研究.湘潭大学.2007.

[7]许鹏飞.宋代司法分权与监督在审视.职工法律天地.2014.

[8]吕志兴.宋代司法制度中的分权监督制度初探.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2000.

[9]陈冰玉.论宋代地方司法分权.西南大学学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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