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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我国相互保险之前景

2019-12-24袁哲麟

营销界 2019年11期
关键词:保险市场商业保险保险公司

文/袁哲麟

2015年1月,中国保监会出台《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意味着相互保险作为当今世界保险市场主要保险形式之一,正式的出现在我国人民的视野。但相较于西方国家,我国相互保险的发展相对较晚。随着政策的松弛和资本的加注,以及"互联网+"背景的加持下,我国的相互保险发展迅速,却也面临着所占市场份额小、融资困难、会员筹集、缺乏配套的法律体系进行监督管理等问题。通过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建立完善的机制和法律体系、改变我国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才能使相互保险在我国稳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的多元化、多层次的保险需求。

我国目前"互联网+"背景下相互保险发展现况

在出台《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之前,我国在相互保险方面已有初步探索和试点。2004年11月,保监会批准成立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探索中国农业保险发展道路和创新农业保险体制,这标志着我国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诞生,也是目前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国内唯一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此外,保监会曾在浙江、广州等地的部分农村地区进行试点。但由于当时缺乏政策的扶持和制度管理经验,并没有得到理想效果,相互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仍是缓慢的。2015年《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的发布、保监会宣布批准信美人寿等三家相互保险社机构筹建,有效的推动了相互保险在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2015 年我国占全球相互保险市场份额的0.2%。总资产为22.45亿美元,同比与2014年上涨3.5%;相互保险从业人员为2705人,相比于2014年的1205人上涨了125%。从市场规模来看,我国相互保险业规模小但有上升发展态势。纵向比较来看,梳理国内几家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相互保险组织的经营数据,比较近一年来的财务增长情况得出各家相互保险组织除信美人寿外保费收入均处于增长状态,整体发展势头良好。目前,"互联网+"环境下二者相结合未来发展前景可期。

我国相互保险发展面临的困境与问题

1.相互保险市场所占份额小导致发展过程中融资困难、会员筹集受限

从市场份额来看,据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ICMIF)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底,全球相互保险收入1.3万亿美元,占全球保险市场总份额的27.1%,覆盖9.2亿人,并广泛应用于高风险领域和低收入人群。相互保险在法国、日本、德国和美国,相互保险占比均超过35%,而在我国,2015年保费收入24万亿,保险市场规模全球第三,但相互保险的市场份额几乎为零。从所占市场份额上来看。目前,我国经相关部门批准、受保险监管,部门监管的相互保险组织仅7家,而我国的保险公司总数量已达到近200家。相互保险在我国的影响力远远不及商业保险。虽然相互保险比商业保险历史早出一百余年。但对于我国公民来说,属于并不熟知的新型保险方式。会员推广的范围也局限于青年群体。对于中老年群体,可能受到思想观念的拘束,接受程度有限。从资金筹集能力来看,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出售股票的方法筹集资金。而相互保险公司理论上只能向会员收取更多会费进行融资。因此,这也是导致相互保险公司抵抗经济风险的能力弱,常常由于资金问题而转型或倒闭。

2.如何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技术做好风险控制

互联网自身拥有信息透明化的特点,在互联网模式下发展相互保险,对互联网自身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传统的相互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用。如何更好实现相互保险和互联网之间的融合,排除不利因素。根据我国目前保险行业发展趋势,配合大数据实现更好的经营管理,应对潜在危机和金融风险。以及如何保障会员经济利益的信息,防治私人信息泄露,增加公司信誉度等种种问题需要相互保险公司的管理层开发和探索新的发展模式。

3.我国相互保险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配套的体制机制的管理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如,《保险法》《税法》以及《工商管理条例》等,很难找出真正适用于相互保险的法律条例,现行的法律体系难以保证相互保险在我国的健康发展。而《保险法》中大多的是针对股份制保险公司,并不适用于相互保险。同时没有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管和法律条文的制约,相互保险公司在财务稳定性和赔偿给付能力方面没有充分保证。在互联网平台上,缺乏监督机构和法律条文,导致很多打着相互保险公司的名义而从事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情况屡屡发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导致相互保险公司信誉的下滑,发展艰难。

推动“互联网+”背景下相互保险发展的策略

相互保险的发展虽然面临种种瓶颈,但是相较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它具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弥补了社会保险和传统商业保险存在的短板和空白。依托互联网快速传播的特点、进行极简化经营的营销策略,通过大数据、云计算大幅度降低运营成本,“互联网+”背景下相互保险发展优势日益凸显。

(1)加强相互保险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补足法律漏洞是促进相互保险发展第一步。修订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与组建要求,以及并设置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不仅能规范市场中相互保险发展秩序,并对其在我国长期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

(2)相互保险公司自身经营模式的探索建设,满足消费者多层次的保险需求。经过多年社会保障的建设,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等种种因素,社会保障只能满足人们最低层次的需求,达到兜底的作用。信息传播和产品推销相互保险与商业保险最大的不同是,商业保险旨在盈利,而相互保险旨在提供保障。

由此可以看出相互保险的优势在于更新了保险人预报单的关系,使之成本更低,因而保险费用较低,具有普惠性,在价格方面具有优势适合发展中低收入的消费者。同时相互保险可以提供更多更好的个性化定制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满足保险人的需求,给予一定的风险保障。相互保险公司应该积极探索发展模式,推动其自身的自我改革,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及服务。

(3)通过互联网进行推广,完善市场化营销。利用互联网不受空间限制来传递信息传递的特点,作为宣传和贸易交易的重要渠道。与互联网结合,大幅降低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通过大数据,以优选客户的方式降低赔率,则相互保险在价格上优势更加明显。

加强相互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公司的合作相互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独立进行推广,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精确推送广告,实现精准推销。在营销模式上可以借鉴日本的管理办法,通过互联网构建网络社区,利用网上聊天,分享的方式加强会员间的联系。通过网络社区进行宣传,推动公司相关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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