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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网络平台音乐版权如何保护?

2019-12-24魏薇

营销界 2019年11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版权保护网络平台

文/魏薇

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已影响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也给各行各业带来了冲击。其中,音乐行业就受到了巨大的影响。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产业一改以实体唱片销售为主的传统模式,转而发展在网络平台的数字音乐。随之显现的是侵权现象严重、维权成本高、海量授权许可取得困难以及平台盈利微薄等现实问题。本文在探究网络平台音乐版权保护的困境的基础上,试图寻找解决困境的出路,以促进互联网音乐产业良性发展。

问题的提出

(一)网络音乐的出现及发展

音乐产业是各个国家国民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实体唱片销售为主的传统模式受到了巨大冲击,与此同时,网络音乐应运而生。互联网与音乐的结合,既保留了音乐原有的特质,又方便广大群众获取资源,因此,网络音乐以其特有的优势赢得了大众喜爱。在近十余年的时间里,网络音乐完成了萌芽、发展、升级、崛起等阶段,时至今日,网络音乐已经占据了音乐产业的半壁江山。

(二)网络平台音乐的特点

从网络平台音乐的内容来看,其内容良莠不齐。相较于传统的音乐产业,网络音乐的门槛比较低,任何人都可以录制音频,并按照一定的流程上传至网络平台。这就造成了网络平台歌曲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一些成本低廉、制作粗糙、内容不佳的“网络神曲”可能会一夜爆红;而一些用心制作的精品却无人问津。

从网络平台音乐的传播方式来看,其传播方式主要依靠于互联网。网络音乐无需借助唱片、磁带等载体,摆脱了时间和空间上的束缚,其传播方式也更加便捷。人们只需要借助于网络平台,即可随时随地在手机或者电脑上享受音乐。然而,便捷的传播方式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使得音乐资源更易获取,同时促进了网络音乐平台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音乐在传播过程中容易失控,可能会出现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加强网络平台音乐版权保护的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网络传播业良性发展

通过互联网能够十分便捷地获取、传播信息,这往往会给著作权人带来困扰。有的人认为,著作权人在将作品发布在网上时,秉持的就是广泛传播,增加人气的目的,因此,任何人都有权将其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还有人认为,互联网上的信息属于共享信息,强调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常常会阻碍信息共享。互联网为人们搭建了平等获取信息的平台,但是,网络的传播自由应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此外,著作权人的利益不容忽视,不能因为发展网络事业而忽视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况且,若处在利益极度不平等的情况下,大多数著作权人一般会选择放弃创作,这样反而阻碍了我国网络事业的发展。综上所述,网络音乐产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平衡社会公众利益与著作权人的利益,以求在保护网络平台音乐版权的同时,促进网络传播业良性发展。

(二)有利于维护我国经济秩序

出于版权保护的目的,有些音乐在正规网络平台上的一些服务是需要收费的。例如正常收听歌曲时无需付费,但是想收听较高品质的音乐或者想要下载音乐,则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是,有的人不愿意为此花钱,于是盗版行业应运而生。在互联网的帮助下,盗版音乐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合法利益,也扰乱了我国的经济秩序。盗版音乐的猖獗导致正版音乐的销量急剧下降,影响正规合法网络平台的正常收入,同时给国家税收带来了负面影响。加强网络平台音乐版权保护,努力使正版音乐不受盗版侵扰,从而维护我国经济利益,建立合法的经济秩序。

网络平台音乐版权保护的困境

(一)侵权问题严重

首先,抄袭剽窃现象十分猖獗。互联网拉使人们更容易获取信息,也给抄袭剽窃者提供了便利。在网络音乐平台上,各种类型的音乐触手可及。将几首歌分割,再打乱顺序融合到一起,或者将一首歌的词曲略作改动,这成为了一些“音乐人”所谓的创作过程。其次,盗版问题不容忽视。部分音乐的某些服务(如下载等)在正规音乐网站上是收费的,但在某些不知名的网站上,则费用更加低廉甚至无需支付费用。而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在这些过程中,著作权人可能不会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甚至不知道自己的作品被第三方放在了可以任意下载的网络平台上。

(二)维权成本较高

目前,我国对于网络音乐版权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但是,仍然呈现出“诉讼困难,赔偿较低”的司法困境。当面临侵权纠纷时,当事人往往在起诉与不起诉之间摇摆不定。若选择起诉,则需面临维权成本过高的困境;若选择不起诉,则是放任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

维权成本较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搜集证据困难。在一首歌当中,可能涉及作曲者、作词者、演唱者等多个主体的权利,如果该歌曲为翻唱歌曲,则还会涉及其他多个权利。而以上权利都需要一一甄别,以确定具体案件中哪一主体的何种权利被侵犯。此外,鉴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其内容包罗万象又杂乱无章,这给搜集证据的过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第二,所获得的赔偿常常与实际损失不符。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需要小心平衡各方的利益,若对侵权者过于严厉,则有阻碍网络传播业发展之嫌。再者,涉及网络音乐诉讼时,法院在认定版权人的赔偿索求时,通常会以音乐的传播量为参考,但是,完全统计某一音乐的传播量的工作量是十分巨大的,很难在短时间内统计到位。因此,版权人所获得的赔偿与实际损失相比,是存在较大落差的。

(三)授权许可十分困难

从理论上来说,歌曲不仅涉及作曲者、作词者,还涉及演唱者和录音者等多人的合法权益。为取得无瑕疵的版权,网络平台须取得以上所有著作权人的许可。但是,这在实践当中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也是不太现实的。目前,我国音乐授权许可主要是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一揽子许可,除此之外,有的大的唱片公司也会实施独立许可。总体来看,网络音乐授权许可的取得尚未形成系统化的体系,其合法性、可操作性仍需进一步的优化。

(四)平台盈利微薄

网络音乐平台是连接音乐公司和网络音乐受众的桥梁。正规的网络音乐平台在上传歌曲之前,需要购买相应的版权;如果想要独家发售某张唱片,则需要支付更多的费用。一张唱片的成本高低不一,考虑到设备、收音、MV拍摄以及宣传等内容,唱片的售价一般在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网络平台的盈利主要来源于用户为享受某些特定服务而支付的费用。但是,用户所支付的费用大多被网络音乐平台用以购买新的音乐版权,所剩盈利十分微薄。此外,由于盗版的猖獗,部分用户无需支付相应的费用即可享受特定的音乐服务(如下载等),这无疑给网络平台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经济损失。

网络平台音乐版权保护的出路

(一)完善侵权争端解决机制

首先,在法律中加大惩处力度。对于相关侵权行为,可增加赔偿的金额;情节严重的,可适当追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其次,确立线上解决机制。网络音乐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而出现的,因此,由其产生的问题也与互联网的特性息息相关。在处理网络音乐的侵权纠纷时,可借助互联网引入线上解决机制,通过以线上调解等非诉讼手段为主的方式解决问题。

(二)建立多方面监管机制

网络音乐授权许可中包含较复杂的多种法律关系,若仅靠单一的监管方式难以有效监管。可在网络音乐平台以及相关组织内部设立监管部门,同时积极发挥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管作用,以次预防种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重构音乐授权许可模式

首先,建立以著作权集体管理为主的多元化授权模式。对于目前所采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有人认为其垄断模式存在着监管效率低下等问题,提倡引进国外的市场竞争机制。但是,这一过程应该是循序渐进的,目前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还为时尚早,容易产生秩序混乱,不同组织之间矛盾频发的窘境。可先建立以著作权集体管理为主的多元化授权模式,逐步破除音著协垄断地位。

其次,设立统一的授权许可平台,平衡多方利益。在授权许可中,不仅要平衡网络音乐平台与相关著作权人的利益,还涉及音乐公司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内部利益以及网络音乐平台与音乐公司之间的外部利益,是十分复杂的。为有效规制音乐许可授权,平衡多方利益,设立统一且合理的授权许可平台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不仅能够解决当前音乐授权许可碎片化的管理困境,还能借此设立科学的许可使用费标准,使得音乐授权许可有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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