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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望投资者保护在《证券法》修改中有更多体现

2019-12-23兰波

证券市场红周刊 2019年48期
关键词:证券法证券市场合法权益

兰波

临近年末,证券法修改迎来了好消息。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12月23日至28日举行,委员长会议建议审议多项法律修订草案,其中,证券法修订草案位列其中。

国内证券市场成立近30年来,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一个不变的国情,就是中小投资者占比高,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力量需要进一步加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需要完善。从证券法三审稿修改情况看,增加了证券纠纷调解的规定,这是从法律层面做出对投资者保护的有效举措。

中小投资者所面临的投资处境显而易见,资金少、信息少、投资经验不足、抗风险能力弱,尤其是开户分散,一旦发生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欺诈上市、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就会因为搜集证据难、维权成本高等因素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此次证券法修订中,有望通过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这意味着有了专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机构,通过行使专业的诉讼,代表所有中小股东参与案件诉讼,一旦胜诉,所有中小股东均可以按照专门保护中小投资者维权的机构,获得相应的赔偿。这种案例法维权模式,将有利于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调动中小投资者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当然,在推动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方面,还需要与《公司法》《刑法》等聯动修法,紧紧围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做出具体的修法安排。

其实,证券法强化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也是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质量的一种监督和约束,更是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否能够做到勤勉尽责的一种考验。同时,也能够让市场有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和运行生态。

一直以来,中小投资者由于资金少、信息少等原因,处于市场投资活动中的“弱势地位”,而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关键少数”,具备参与上市公司经营决策的权力,往往形成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通过保护中小投资者,也是对大股东,尤其是董监高等“关键少数”权力制衡,将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性减持套利等行为,有利于增强中小投资者的持股信心,通过坚持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来分享上市公司利润增长带来的投资收益,从而摒弃炒小、炒差、炒短和炒新的不良投机习惯。

可以说,证券法修改是证券市场的一件大事,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民生福祉。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作为修改证券法的重点章节和内容,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证券市场的高度重视。可以预见的是,本次证券法修订也会从根本上改变证券市场违法违规主体处罚过轻的情形,尤其是要通过提高处罚下限,加大刑事处罚力度,不断增强对扰乱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内幕交易、欺诈上市、虚假信息披露、操纵市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强有力的法律震慑,从而将证券法修改成能够真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牙齿”的法律,推动证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并为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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