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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问题及评析

2019-12-13武飞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关键词:法律内容

武 飞

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51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交易时机越来越成为了人们心目中获得财富的金钥匙。为了避免错失交易时机,预约合同在现实交易中被广泛应用,预约合同约定的内容也是五花八门,层次不齐。因此,预约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大量涌现。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预约合同的认定、法律效力和违约责任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学术界对预约合同的效力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学说,致使我国的法律工作者对预约合同的理解和把握缺乏统一标准,对同一类预约合同纠纷案件不同法院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不同代理律师出现了不同方向的代理意见。预约合同同案不同判和同案不同评的现象,给当事人和法律工作人员带来了巨大的困惑,给投机取巧者带来了可乘之机。

一、预约合同的法律概念

“预约”是相对“本约”提出的一个特定法律概念。预约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为促成现实交易,以防错失交易机会,而当下订立本约合同存在客观阻碍,双方约定在将来条件成熟时订立本约的合同。在我国,预约合同的法律雏形最早出现在法释[200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和第五条,该解释并未使用预约合同字样,只是列举了几种预约合同的形式,如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预约合同字样最初正式出现在法释[2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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