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与国家的关系
2019-12-13张颖
法制博览 2019年17期
张 颖
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一、政府与国家关系概论
“政府”与“国家”的概念在实践意义上有着能为人所具体感知的重合,人们在潜意识中将两个名词当作可以彼此替代的表达,是对“政府”和“国家”两个概念有着不需明言却意外相同的认识。实际上,“政府”与“国家”不仅在文意上相互区别,在政治、法律上的意义更是大相庭径。探析二者的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便是对其内涵的明确。
(一)“国家”的内涵
关于国家的起源,历史上学说纷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契约论和神权论。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有关论述,国家是阶级社会中特殊的公共权力。除此之外,“国家”在政治地理学意义、人文地理学意义等不同的意义上也有着不同的内涵。
“国家”是一个具有多重意义的概念,但贯穿始终的政治特征就是约束和管理,因而在不同的历史维度上,“国家”一般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区域的政治权利形式。
(二)“政府”的内涵
从纵向角度看,在古代,原始社会部落首领、宗教祭祀这些负责公共管理职能的人们,就是原始的、粗放的、简单的政府;在现代社会,“在一个国家内,负有行政职能的公共管理机关”是被普遍认可的解释。从横向角度看,广义的政府是指行使国家权利的所有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狭义的政府是指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即行政机关。
对“政府”做一个较为精确的描述,需从不同的时空角度中概括出其为普遍的特征,使其具有在多个视域中进行学理分析的普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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