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分析的角度谈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纠纷问题
2019-12-13赵艳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赵 艳
新疆师范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很多城镇生活的人们开始对农村的生活流连忘返,小桥流水人家似的生活应该是祖辈们留给城镇居民的念想。但是对于在农村有宅基地的农民来说,手上有地,心却很慌,原因是其暂时没有能力把它转化成生产资料,农民想着如何用土地给自己带来收益,城镇居民想要一个农家小院,于是小产权房因需产生了。
从表面上看,小产权房的产生,是一个双赢的经济型产物,既满足了城镇居民想要的小院生活,又可以使农民迅速有钱去解决目前的资金问题,可是小产权房本身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由于城镇居民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无权取得农村集体土地之上建成的房屋所有权,无法办理物权登记手续,故其不能视为有效的物权变动,而存在于农民和城镇居民之间的买卖合同或者类似于联建协议均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最终被确定为无效协议。
类似情况有李村的颜某看着附近的邻居都住上了楼房,自己由于没有钱盖房,整日愁眉苦脸。2008年的一天,邻居家的亲戚老王从城里来玩,出生在农村的老王深深地爱上了这片土地,在与颜某交谈时提到想在当地买房扎根,用于享受退休后的晚年生活。一来二去,双方达成了合意。老王出资100万帮助颜某建房,房屋建成四层,一、二楼的产权归老王,三楼、四楼的产权归颜某。为了表示诚意,双方的当着邻居的面签署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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