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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效力认定及司法实践应用

2019-12-13吕振浩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吕振浩

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河南 郑州 450018

一、公司对外担保的作出

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己名义和自有财产或权益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同于公司对内担保(如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或以自有财产或权益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公司法》第16条、104条、148条、173条、177条,其中第173条和177条为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的公司对外担保义务,不在本文论述之列。以上法条可解读出:

(一)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表决机关和担保数额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表决机关可以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不得以公司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由此可见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既尊重了公司的意思自治(公司章程)同时又体现了一定的法定性,这也是鼓励交易原则在公司法中的体现。对于《公司法》第16条、148条是否为强制性效力性规范之前一直存在争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判例[2],该两项条款均不是强制性效力性规范,也即违反以上规范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对外担保效力的关联法律主要见于《担保法解释》第4条、11条,《合同法》第49条、50条、51条、52条。

经济生活中,公司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法定担保方式对外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应体现为书面合同形式,实践中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时的形式主要有:

1.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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