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型不当得利与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关系研究
2019-12-13高侨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高 侨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358
一、不当得利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
(一)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的区别与联系
不当得利制度设置的目的是在受益人之间做出相应的财产权益转移,使得受益人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将自己享有占有的物品返还给受害者,所以这种制度设置的基础前提实际上是为了维护受益人的利益。第二,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较为单一,其承担责任只有返还原物这一种类型,但是相反的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相对比较多,其承担责任的方式高达八种方式。第三,侵权与不当得利有不同的免责条件与形式,侵权人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不用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想要排除不当得利返还时承担责任,此时他就必须要证明侵权人的主观恶性。第四,不当得利与侵权存在不同的举证责任,因为不当得利返还之时不以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因此当侵权人侵犯他人的权益,需要对他们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之时,这时候的侵权受益人不需要对另一方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与方式,但是他必须要对其取得了相应的权利承担举证责任。然而相反的是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与侵权责任不相同,过错要承担责任,受益人一定要证明侵权人具有主观上是故意或者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这种主观心理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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