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伤定残劳动者工龄承继后的工伤待遇
2019-12-13黄小文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基金
黄小文
1.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广州 510300;2.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23
一、由一件工伤待遇争议案引发的思考
陈某2007年12月入职广州的A公司,职务为保安,2008年5月18日发生工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2011年8月,陈某被安排到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工作,职务仍为保安,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陈某在A公司的工龄由B公司承继,缴纳社保单位相应变更为B公司,入职到B公司前,陈某的月缴费工资为2724.6元;2013年12月,陈某被安排到A公司参股的子公司C公司工作,职务仍为保安,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陈某在B公司的工龄由C公司承继,缴纳社保单位相应变更为C公司,2018年6月26日,陈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其在辞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784.72元;辞职时,陈某要求C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等相关规定,为其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C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C公司认为陈某发生工伤时的用人单位是A公司,应由A公司为其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故C公司找到A公司,并由A公司为陈某办理相关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手续,工伤保险基金主管部门依据登记在册的缴纳社保单位变更时间,认定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1年7月27日,故依陈某当时的月缴费工资2724.6元计付两个月共5449.2元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给陈某。其后,C公司认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义务主体应该是2011年7月27日解除陈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A公司,故拒绝陈某提出的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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