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城市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

2019-12-13曹天

法制博览 2019年28期

曹 天

华北理工大学,河北 磁县 056500

一、研究背景

在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各地城市的房屋征收任务十分繁重,相伴而生的各种矛盾大量涌现。根据调研结果显示,我国每年有关房屋征收的案件数量处于高增长态势,前几年的平均增长率超过50%。其中,因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而造成的纠纷占所有房屋征收纠纷比重的6.26%,且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在实地调研结果中显示,有28%的民众会因为征收程序不合法而拒绝补偿,而当政府的征收决定作出后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就是其中的关键问题。公共利益是指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生存、享受和发展的、具有公共效用的资源和条件,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是房屋征收工作的需要,那公共利益的界定就显得尤为关键。

二、公共利益的现实界定存在的问题

(一)公共利益实体性界定模糊

公共利益的概念广泛出现在各个法律领域中,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方方面面。《宪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对公共利益的规定具有宣誓性的意义,其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使该条款具有“黄金兜底的作用”,因《宪法》的作用和地位,其并未对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做规定。《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其对何为公共利益没有进一步扩展。……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