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转让终止权的功能及价值分析
——以数字音乐领域为例
2019-12-13鲁露
法制博览 2019年28期
鲁 露
湖北工程学院新技术学院,湖北 孝感 432000
新一轮的互联网技术革命和宽带网络的快速发展使音乐的传播路径、商业模式日新月异,数字音乐产品不断涌现、产业蓬勃发展。“数字音乐通常是指在音乐的制作与传播及储存过程中使用数字化技术的音乐”[1],其正成为网络用户的主要音乐消费方式,创作者展现音乐才能的绝佳手段。但是,与此同时,基于数字技术在音乐领域的运用,盗版、免费下载加速创作成本高、复制成本低的数字音乐作品被无偿使用。音乐创作人辛勤付出与合理收入之间出现严重失衡,创作热情极大降低,其生存环境也在不断恶化。美国1976年版权法明确赋予创作者版权转让终止权(the termination rights),对智力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利予以保障,使他们不为生计发愁而专心创作,产出更多优秀的音乐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和相关立法、政策缺乏相应规定,在法律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难以让创作者及其家属因创作的作品而终身受益。因此,为从源头上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尊重创作者的劳动成果,带给他们更多的经济利益,促进文化作品的传播,给以创意为核心的文化产业注入新的活力,有必要引入版权转让终止权,给创作者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一、版权转让终止权的产生
版权转让终止权起源于美国版权法的续展权,是指作者通过书面合同转让或许可版权给他人,经过法定时间之后,有权终止有关转让或许可,从被转让方手中取回属于自己的版权,然后重新授权,即终止转让版权并收回作品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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