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上市公司资产收购合同双方承担社会责任的立法价值取向
2019-12-13邹瑛
法制博览 2019年28期
关键词:法律
邹 瑛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 102488
本文讨论的是在上市公司资产收购中涉及公众利益的、民法与刑法均调整的合同行为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根植于我国的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的社会问题之中,社会问题(越来越多的案例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是背景,是根,是土壤,引导它的价值取向是法律的基本价值观——即目前的中国司法领域中,一个利益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合同行为的应该得到怎样的救济,该救济应该体现中国当代立法和司法怎样的价值关怀。
笔者认为:步入新时代的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变迁,国人的资产配置逐渐向资本领域倾斜,在我国上市公司资产收购中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是新时代秩序更迭中不变的价值取向,它体现了法律在新时代的社会秩序中对国人财产终极的关怀。孟德斯鸠的名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中,每个人就是一个国家”。笔者认为:在刑法严父的心中,对公众利益的呵护,流趟着深情的父爱。
近年来,笔者主办了四川省首例上市公司资产收购中以合同诈骗罪立案的刑事案件,在历时漫漫14个月的依法办案的过程里,支持笔者的动力,是让千千万万置身于资本市场的我不认识的国人,渴望得到“严父”的价值关怀的眼眸;是我国的资本市场秩序,渴望得到刑法救济的呼唤。
鉴于学术论文的严肃性,笔者跳出自办案件之窥管视角,搜索当下的我国资本市场中关于资产收购的法律争议,发现鲜有以合同诈骗定罪的刑事手段来调节虚假资产注入和虚假业绩承诺等欺骗事实存在的资产收购合同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的法律责任之司法实践,大多数情形是以行政处罚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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