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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缺席规制之检讨

2019-12-13南佳艺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关键词:法律内容

南佳艺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0

在我国民事诉讼的法律定义上,当事人出席法庭审判并且参加相关的言辞陈述与辩论,是在诉讼法律上相关当事人角度出发的“负担”,而并非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义务”。当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诉讼案件当事人缺席的规则制度从立法精神出发,就真正意义上的严谨和科学还有着一定距离,在本文中,笔者将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简要的介绍和说明,并且分析其中存在的不可忽略的问题,对于当事人缺席规制进行分析和探究,做出相关内容检讨。

一、我国法律中对于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尚不够明确

在七年前(即2012年)推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中第一百四十四条内容当中明文规定,在被告未能到庭参与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按照缺席情况进行判决。具体来说,这个“缺席判决”的内容是指在被告未能出庭参与审判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请求单方面听取另一方在法庭之上的陈述内容,结合双方相关案件当事人在诉讼开始之前所得到的辩论结果、以及与案件内容相关提交的诉讼原材料所作出的判决。

从本质的性质上来看,我国的“缺席判决”更类似于日本民事诉讼法律当中的“基于审理现状”判决以及德国民事诉讼法律中所规定的“依诉讼记录”判决这两种情况。那么,以我国的“缺席判决”与上述两种情况在本国中规定内容进行对比,我国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缺席判决”至少有以下几点问题尚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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