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和解合同之效力研究
2019-12-13吴俊甫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吴俊甫
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1127
一、和解合同的性质
(一)和解合同是否是独立的合同
和解合同简单的从形式来看,是属于独立性,但是其本质上是需要依靠基础法律的套子,才能真实存在,所以在某些情况来看,不能粗暴的将和解合同归纳为独立的合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解合同虽然不完全具备独立性特点,但是其本身的价值确是真真实实的存在,当我们以和解合同来解决一些事物纠纷的时候,也就证实了和解合同是为其他法律关系“服务”而存在的。
(二)和解合同是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还是两者兼有
第一,债权合同可以这样理解,当事人双方分别以承担债务、债务免除等内容出具相关合同,根据和解合同的基本内容,分别来来履行各自应当承担的债务问题。
第二,物权合同可以这样理解,和解合同其本质是包括部分债权合同的成分,和解合同其本身首先要具备是债权合同的条件,但在后期实行债权债务整个过程的时候,还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这就表明和解合同有一部分内容是涉及到物权行为处分。
二、民法上和解合同效力的具体内容
(一)民法上和解合同的有效条件
和初步成立合同相比较,在合同生效开始,便不单单是当事人自己个人的私事,也涉及到法律问题。合同的有效即是指合同能产生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效力。合同的有效要件以当事人的意愿和法律条件为首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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