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2019-12-13袁佩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袁 佩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作为非知识产权强国的知识产权大国,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整体质量不高,在一些领域落后于国外;另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猖獗而难以提供有力保护。我国已明确将以健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为基石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向纵深发展。因此,深入了解此制度,探索健全其具体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惩罚性赔偿概念及作用
惩罚性赔偿是指在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根据判决在补偿权利人损失的基础上还应当额外赔偿一定数目的具有惩罚性质的金额。
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补偿作用:引入惩罚性原则的根本原因主要是由于填平原则,即以赔偿权利人的损失为原则,在现实中难以真正弥补权利人的损失,而采取惩罚性赔偿制度则可以在一定程度对权利人进行额外的弥补,以补偿填平原则未填平的损失。
(二)惩罚作用: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却可能获得巨大的利益,加之实际中大多采取的法定赔偿数额较低,因此侵权人很可能在支付完赔偿金额后仍有利可赚。然而根据惩罚性赔偿原则,要求侵权人在现有的填平原则的补偿之外,额外支付一定的惩罚性费用,而高于现有补偿几倍的惩罚性费用无疑可以在一定程度遏制这种侵权行为。
(三)威慑功能:由于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给予的赔偿,而且其金额往往较大,因此可以在数额上给予一定程度的震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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