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19-12-13陈海军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陈海军
中共武宁县委党校,江西 武宁 332300
民间借贷既是一种经济活动,同时也是一种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引起了经济界、司法界、学界的思考。如何看待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规制问题、如何定位民间借贷,关系到我国民间借贷未来的发展路径及其空间。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式金融,由于学界地域和分析视角的差异,对此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国外学者Prabhu Ghate认为民间借贷是没有被中央银行监管当局所控制的金融活动。类似的观点还有AndersIsaksson,他将民间借贷描述为发生于官方监管之外的金融活动。国内学者虽然对民间借贷问题研究颇多,但也没有给出统一的定论。钱凯根据我国人民银行提出的“社会融资总量”的概念,从融资来源渠道上看,定义了民间借贷。认为实体经济的融资包括来自正规金融体系的融资(如银行贷款)以及来自实体经济内部互相之间的融资(如居民个人之间的借款),前者被称为“正规融资”,后者则被称为“民间融资”或者“民间借贷”。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
吴国培[4]对民间借贷法律问题探析时对我国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作了总结,其划分是根据具体的组织结构来定的。一般包括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企业集资-集股、私募基金、资金中介以及地下钱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机构。目前国内大多数学者对民间借贷的分类是依据借贷主体关系来划分的,把民间借贷可以分为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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