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改革的要素之一
——刍议激活人民陪审员制度
2019-12-13高文晓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关键词:制度
高文晓 许 俊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辽宁 大连 116021
家事审判改革的落脚点始终在审判实践,在家庭审判中更需要人民陪审员发挥作用。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由来和现状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由来
陪审员制度起源于雅典、罗马,盛行于资本主义社会。清朝末年,沈家本、伍廷方等人主张效仿西方,实行陪审员制度。在1906年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规定了陪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自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就开始建立了陪审员制度,经过大量的司法实践和成功经验的总结,2018年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它的颁布施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陪审制度的中国价值、中国模式、中国道路,确立了新时代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原则、立场和策略,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色彩越发浓厚,特色越发鲜明,对陪审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现状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但目前的审判活动现状来看,在法官主导的审判过程中,陪审员基本是“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虚设状态。既不符合陪审制度的初衷,也没有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二、在家事审判改革中,激活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特殊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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