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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人身检查制度

2019-12-13韩玉婷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关键词:程序

韩玉婷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1127

一、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人身检查尚未适用于各种类型

相比其他国家,我国尚未形成对刑事人身检查的必要分类,在进行人身检查时只是按照笼统规定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侦查机关在进行人身检查时,无论是体表伤痕检查,还是内部器官检查,在有需要时可以忽略种类划分,这样就对被检查人身权构成影响。

(二)实施刑事人身检查的基本原则尚未确立

由于实施刑事人身检查的基本原则尚未确立,因此我国无法有效控制实施刑事人身检查的条件,在案件破获过程中,侦察机关在检查时,有时为了达成目的而忽视了检查手段的应用,只要检查有利于案情侦破,就不考虑是否存在其他替代措施,不计一切代价进行刑事人身检查,这样有可能损害被检查人的权益,不利于建设更加完善的法治社会。

(三)缺失实施人身检查的具体程序规定

相比我国,其他国家对刑事人身检查有着非常具体的规定,而我国仅在《刑事诉讼法》中对这一行为进行简要提及,因此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刑事人身检查程序。首先,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实行人身检查的适用对象,其次,我国时常会忽略对被检查人权利的维护,在立法中没有提到维护被检查人的权利。

二、我国刑事人身检查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分权制衡理念

我国历来对权力的重视程度要甚于对权利的重视程度,因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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