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界限新探
2019-12-13李儒飞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李儒飞
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安徽 淮北 235000
一、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规定:如果允许他人从事卖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因此,我国刑法的规定是简单的,没有具体的定义和解释犯罪主体和主体的具体情节。卖淫行为模式。虽然这种概括和原则的规定有利于列入各种形式的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长期的案件,即允许卖淫的标准不统一,具体法律的适用存在很大差异。重新思考案件处理的平衡。因此,系统地研究和讨论与卖淫犯罪有关的问题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二、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之间的关系
(一)帮助组织他人从事卖淫和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是一项共同罪行。组织卖淫罪是指通过招募、就业、胁迫、引诱和容忍控制大量妓女的行为。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是指组织他人从事卖淫的共同犯罪,包括保镖、暴徒、会计师等。没有任何关于组织他人从事卖淫和协助组织他人从事卖淫的争论。为了构成共同犯罪,犯罪人必须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客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组织卖淫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知道自己在本组织中从事卖淫活动,决心实施这种行为心态,通过主观犯罪来协助卖淫组织不仅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存在,而且还认识到卖淫是一种共同的犯罪和组织卖淫罪,两者的犯罪意图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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