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格标识商品化及其法律保护
2019-12-13靖莹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靖 莹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商业水平的进步,广告业作为促进商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商家多会利用人格标识效应,比如演员或者其他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作为自己商品的代言,但是我国无论在人格标识商品化的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尚未成熟,许多这方面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和纠纷无法得到准确的解释和解决,所以如何对人格标识商品化进行法律部分的规定和保护是目前需要探索的重要问题。
一、人格标识商品化的概
商业就是商家以营利为目的所进行的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在商业的发展中,商家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赢取更多的利益往往会采取很多的商业手段,人格标识商品化就是其一。人格标识商品化指的是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能代表这个人特征的一系列标识,通过对这些标识进行包装和利用进行商品化运作,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的人格标识都可以进行商品化运作,比如生命、健康、名誉等是不可以进行商品化的,我国法律保护了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名誉不受侵害,那么人格标识商品化的概念就是个人或商家为了更好的商业宣传和商业利益,通过将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形象、姓名、声音等人格标识的物化符号用于商业活动中合理合法的将其人格标识给他人用作商业化以更大限度的获取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