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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事仲裁中第三人利益保护

2019-12-13张欣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关键词:制度

张 欣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一、仲裁第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形

(一)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排除仲裁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依据《仲裁法》第四条规定,仲裁的当事人,限定于签订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由于第三人没有签订仲裁协议,如果仲裁当事人有任何一方拒绝第三人加入仲裁,那么第三人就被排除在仲裁之外,无法通过仲裁程序来提出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仲裁的秘密性原则使得仲裁第三人难以获知商事仲裁的信息:《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仲裁法的此项规定在保护仲裁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的同时,也使得仲裁第三人只能在仲裁结束、发生法律效力后知悉仲裁,但此时仲裁第三人已经不能通过直接参与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

(三)双方虚构债务关系进行虚假仲裁以逃避债务:例如,甲为逃避对乙的债务而与丙通谋虚构甲丙间的债务关系,通过仲裁转移甲的财产至丙名下,此时仲裁第三人即乙只能通过执行回转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执行回转程序一方面会增加仲裁第三人的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又使得仲裁第三人承担举证证明虚假仲裁的证明责任,妨碍仲裁第三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诉讼与仲裁之间发生矛盾:例如,甲占有公司股份的15%,甲与乙就公司股权纠纷进行仲裁,裁决裁定甲将其所有的公司股份的15%转移给乙某所有,在仲裁裁决做出后执行前,与甲于半年前离婚的丙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甲所有的公司股份人民法院判决将甲所有的15%的公司股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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