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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的版权保护新思路

2019-12-13易佳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关键词:法律艺术

易 佳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 绵阳 621000

中华民族经历了五千多年的发展,在历史的长河里,一代又一代优秀的中华儿女创造出来许多独具特色的文学艺术,并不断传承至今。对于中国来说,文化是其巨大的资源库,因辽阔的地域和多样的民族而催生出的民间文学艺术更应该是中国一道亮丽的名片,应该被重视和保护,应该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文化的保护和发展。

一、民间文学艺术

(一)概念

民间文学艺术一词最先是由英国的一位考古学家W.J汤姆森提出的,英文为民俗(Folklore),他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拥有某一共同特征的群体所共同享有的教义、戒律或习俗等有关的传统事实或者信仰。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并未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故本文仅采用我国现阶段理论及实务界均认同的概念。从概念上可以看出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创作主体的不确定性,创作的地域性、社会性和内容的多样性三大特征。

(二)国际立法进程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版权保护开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1966年的《突尼斯版权法》标志着民间文学艺术正式与知识产权领域挂钩,该法指出民间文艺是指与习俗、传统相联系的由先辈遗赠的艺术遗产。

在这些早期的法律及公约的发展和影响下,许多公约法律都逐渐将民间文学艺术纳入保护,其中包括1976年《突尼斯版权示范法》、1977年《班吉协定》附件7第46条等,及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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