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原则在合同领域适用中的问题及完善
——在利益衡量理论中的思考
2019-12-13李土生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李土生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一、公序良俗原则在合同领域适用的法理基础
公序良俗原则主要体现在一个国家的现行法秩序之中,尤其是合同法中。公序良俗原则的社会基础、道德基础和价值基础是探究其在合同领域法律适用的法理前提。第一,在社会基础上,一方面,两者的一致性要求将公序良俗原则纳入法律秩序的范畴。另一方面,两者的冲突是推动公序良俗原则确立的动因。第二,在道德基础上,一经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也属于法律秩序的范畴。社会道德是公序良俗原则确立的道德基础。第三,在价值基础上,价值判断可以说是其司法适用的核心环节。利益衡量原则是公序良俗原则确立和适用的价值基础,其体现在,通过利益衡量原则追求实质正义。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合同领域适用凸显之问题及分析
(一)公序良俗原则立法例类型化的弱点
若要将公序良俗原则具体化、法律化,就必须类型化,这是大陆法系的典型立法例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中归纳出来的普遍规律。但是,类型化的公序良俗原则也有其缺点。其一,类型化前的迟延性。在类型化前,公序良俗原则使得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导致司法结果受制于缺少规则的不可控因素。司法现实形成的大量判例,为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化提供了实践基础检验,具有合理性。其二,类型化后的滞后性。这主要反映在公序良俗原则应该体现时代性和地域性,新的案件类型的出现要求司法裁判必须在没有类型化的指导之下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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