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分析
2019-12-13马瀛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马 瀛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70
目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之下,“一带一路”是我国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重点话题,我国学术界各种关于“一带一路”的议题活动纷纷召开。但是随着“一带一路”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和展开,各种民商事争议不断出现,值得重视一点是,关于如何完善沿线国家间民商事争议的相关解决机制的问题尚未解决,关于这方面的文献和专业的研究也相对较少,所以,完善民商事争议的相关解决机制非常具有紧迫性,这关系到“一带一路”的未来发展。
一、解决民事争议机制的现状分析
关于“一带一路”的倡议,目前,还是出于一种理论的阶段,还没有形成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而且非常重要的大型组织,例如多边的区域性组织也尚未成立。目前中国和沿线国家之间产生的民商事争议,主要依靠两国的国内机制以及双边机制来解决。“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加上中国共有65个,笔者主要分析中国和沿线国家现有的解决机制的现状。
目前中国和沿线国家之间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的数量非常少,同时包含的沿线国家也是相对不全面的。关于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有关规定,中国和沿线国家之间缔结的相关规定有很大的差别,而对于条约的实施具体情况也不一样。在仲裁方面目前依靠的相关解决机制当中,大部分国家都加入了《纽约公约》,根据双方投资保护协定的规定,国家之间通过仲裁解决投资过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而且大部分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仲裁法,这样一来,就为解决民商事争议问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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