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理论中的客观归属论
2019-12-13吴佳欣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吴佳欣
长春财经学院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客观归属论归属于因果关系理论的范围,在刑法中解决因果关系,常使用条件说和因果关系理论,但是两者都存在一定缺陷问题,造成应用两者理论解决刑法问题时,产生一定矛盾。因此,研究客观归属论在刑法理论中的应用成为一种新思路,分析其合理性以及地位,可以弥补条件说和因果关系理论存在的不足,为判断刑法问题提供一定帮助。
一、条件说缺陷
在行为和结果之间若存在非A则非B的条件关系,从条件说角度可以确定行为A是造成结果B的根本原因,得出结果逻辑原因都属于构成要件行为,这样条件说指出的构成要件行为被无限扩大。后续应用上,尝试通过过失、故意等因素限制条件说的范围,判断构成要件时将非实行行为排除掉,对主观有责性加以判断,不利于发挥犯罪构成体系的功能,容易造成混乱情况[1]。根据因果关系推论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法,从方法论角度存在矛盾问题,介入异常因素造成因果关系中断,导致因果关系缺失,无法满足刑法理论原则。面对条件说的缺陷,有学者提出其缺陷在于其运行机制。使用思维排除法需要提前了解条件原因,条件作为原因发挥出实际作用,否则无法运作条件理论。
二、因果关系缺陷
因果关系困境在于基于条件说缺陷,建立了因果关系说。由于因果关系说和条件说没有过大差异,在处理因素上以一般人社会经验和注意义务,也就是相当性作为出发点,对行为和结果关系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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