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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2019-12-13褚春阳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褚春阳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870

一、内幕交易民事责任问题分析

(一)证券内幕交易受害投资者范围界限模糊

证券市场与一般市场的区别在于高度的虚拟化,交易集中化。每一时间段都有大量投资者进行交易,由于交易方式区别于传统行业,也是交易双方并不知道对方身份,就使得诉讼双方身份确定起来极度困难。我国《证券法》第76条仅规定因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①。但是此规定仍属于原则性规定,在实务中的操作性被弱化②。与此同时,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解释。当投资者的权益被损害之后,不能根据法律的具体法律规定确定自己是否属于受害投资人的范围,合法权益得不到合法维护。这样会打击投资者对于证券市场的信心,不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

(二)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过错与因果关系认定困难

在我国“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制度下,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对于受害投资者,要求其证明内幕交易者存在过错是十分困难的。在诉讼中受害投资者对过错证明往往集中于内幕交易者是否为明知,对于过错这种主观的形态,理论界尚有分歧,故此,在实践中由投资者证明内幕交易人存在过错就更加困难。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依据其证券市场本身的特点,与一般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证明相比更加复杂。首先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多重因素的同时影响、常常是多因一果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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