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无退让
——以“刺死‘校霸’被判八年案”为例
2019-12-13陈贝璕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关键词:理论
陈贝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20
一、案情与判决
2014年4月30日,15岁的陈某吃早饭排队时,无故遭受遭到同级“校霸”李某的挑衅并被其率领的同学群殴。上午9时许再次被打并被要求放学后“约架”。陈某将情况报告老师但未被重视,试图避开李某挑衅、约架也失败。下午5时,陈某被李某一行十余人强行带离校园至一巷道内,其间持续遭受侮辱恐吓、拳打脚踢、持刀威胁。陈某因持续遭受殴打、持刀威胁,使用一位同学偷偷塞给他的折叠刀刺向李某,李某当即追赶还击,追赶十余米后倒地。陈某逃离巷道,前往就近治安岗亭报案并被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某达到重伤标准,而李某因主动脉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同年6月9日,陈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瓮安县公安局批准逮捕。10月28日,瓮安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陈某有期徒刑八年,陈家上诉至黔南州法院。2015年1月22日,二审认为“事实清楚,不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评析
(一)正当防卫的适用
1.正当防卫的定性
我国刑法典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从构成要件上来看,可将正当防卫归纳为五大要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图、防卫对象、防卫限度。首先,陈某进行防卫时正在遭受殴打与持刀威胁的严重侵害人身安全行为,这种侵害已经多次发生并且正在持续,具有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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