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彩礼纠纷的现状及建议
2019-12-13褚明天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关键词:法律
褚明天
西藏民族大学,陕西 咸阳 712000
2017年6月,原告胡某和被告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之前均已离异。同年7月份,双方决定结婚,举办了订婚仪式,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30000元的彩礼费,并且支付了见面礼,还为被告购买了手机、钻戒等财物。之后原告外出打工,被告留在家中。2018年6月,原告猜疑被告在珍爱网上征婚,双方为此发生了争吵,最终终止了恋爱关系,未登记结婚。双方就彩礼返还的问题难以达成一致,原告于2018年7月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胡某及父母返还彩礼款130000元,购房款78000元及酒席钱,见面礼、钻戒等财物88958元,合计296958元。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130000元,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他财物的,由于缺少证据,不在案件审理范畴,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①
在婚姻成立前,一方要向另一方支付价目可观的彩金,一旦双方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能成立婚姻,将会引发一系列的彩礼纠纷问题。
一、彩礼的含义
彩礼,是自古以来被应用在男女缔结婚约时男方向女方支付定约礼金的一种民间习俗,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关于彩礼的数额,一般是看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双方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合意。彩礼这种传统习俗在我国民间广为流传,在我国的古代,彩礼是证明双方是否缔结婚约的证据,这种传统习俗在现代城市当中已经变得少见,而在一些经济不太发达地区依然被保留着。在古代,这其实是作为一种好兆头,但现如今它被赋予了太多的含义,使得其已经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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